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7.29
•【字号】奉节府办〔2016〕158号
•【施行日期】2016.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节府办〔2016〕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夔门街道办事处、西部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搬迁领导小组),下设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农委(以下简称县搬迁办),对全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统一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部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安置方式
第三条“十三五”期间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的农村建卡贫困人口。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列入搬迁安置补助对象:
(一)已享受过易地搬迁、生态搬迁、财政专项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建卡贫困人口。
(二)“空挂户”及期间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的农村建卡贫困户中非家庭成员的挂靠人员。
(三)财政供养人员。
第五条安置方式根据搬迁对象意愿,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和城镇化进程,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联户自建)、进入农民新村集中安置点、进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原则上全县不再新增集中安置点。
分散安置包括“插花”
安置、投亲靠友(仅限父母投靠子女)等。
第三章搬迁坚持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当年整村脱贫村中的建卡贫困人口优先搬迁的原则。
在实施过程中,优先搬迁当年脱贫村中的建卡贫困人口。
要盯紧脱贫措施,就业培训、劳务输出、产业发展等工作同步谋划、同步实施,通过综合施策、精准施策,做到精准搬迁、精准脱贫。
(二)坚持整户搬迁、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的原则。
整户搬迁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前提条件。
(三)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原则。
综合考虑搬迁建卡贫困人口的生存环境、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四)坚持改革创新、盘活资源原则。
盘活土地、生态、旅游、园区等资源,通过地票交易、“三权”抵押、流转经营、参股分红等办法,解决贫困群众搬迁建房、就业创业、后续发展等问题。
(五)坚持统筹兼顾、合力推进原则。
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县级部门力量,动员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统筹兼顾园区建设、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第四章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安置住房和相关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安置区域交通、水利和后续产业发展等基础设施。
第八条建卡贫困人口人均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5平方米,3人及
以下按3人计算,4人按实际人口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加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总和不超过人均50平方米,坚决防止盲目攀比扩大住房面积。
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的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实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第九条建卡贫困人口搬迁按10000元/人兑现建房补助,深度贫困户实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10000元/人+农村D级危房改造资金21000元/户的政策叠加的方式进行补助,深度贫困户由县扶贫办向县搬迁办提供准确的搬迁户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实施兜底搬迁。
第五章工作步骤
第十条编制总体规划。
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符合搬迁条件的建卡贫困人口逐村逐户进行调查,建立家庭情况、贫困状况、搬迁意愿及安置意向等需求信息卡,分类汇总并编制乡镇年度需求报告送县发改委。
县发改委依据乡镇调查摸底情况,编制年度实施规划。
第十一条下达年度计划。
县搬迁办根据市上下达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计划和本县年度实施规划,编制年度搬迁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县财政同步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实施方案。
各乡镇根据县搬迁办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按照建卡贫困人口自愿申请(信息卡建档人员)、村(社区)初评、乡镇审核公示的程序确定年度安置对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附安置对象花名册)报县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组织搬迁实施。
各乡镇根据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逐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督促落实安置住房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等工作。
第十四条兑现建房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完毕后,乡镇负责完善户档案资料后,并对本乡镇搬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标准与搬迁户结
算,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到农户。
第十五条加强档案管理。
各乡镇须按照要求分类整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档案资料,并送县发改委备案。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原有工作机制不变,各部门根据具体工作职责合力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衔接市发改委,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规划,制定和申报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落实专项建设基金,分解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融资计划;协调投融资运作、制定投融资操作规程等。
县农委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日常工作,收集发布有关信息,协调处理乡镇反映的有关问题;会同县发改委、县扶贫办制定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考核办法,对乡镇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进行考核;会同县发改委、县扶贫办、县国土房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重大政策建议,统筹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县扶贫办负责搬迁建卡贫困户的精准识别,督查指导乡镇做好建卡贫困户搬迁工作,落实搬迁建卡贫困户差异化补助资金和建卡贫困户搬迁建房贷款贴息;参与县级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融资计划草案的编制,参与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融资计划的分解下达等,参与协调督查乡镇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各项资金,负责各项搬迁补助资金、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县级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融资计划草案的编制,参与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融资计划的分解下达等,参与协调督查乡镇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参与投融资资金协调和管理,将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财政预
算。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完善和落实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搬迁安置建设用地,加强对搬迁户地票复垦项目备案质押融资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优化搬迁户办理房屋产权证程序,确保搬迁户顺利办证。
县城乡建委负责加强对搬迁建房工程设计和质量监督的指导等。
县规划局负责组织安置点选址规划工作,负责安置点规划方案评审及相关许可办理,建设房屋的风貌控制等。
县林业局负责将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范围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承包地优先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将迁出区生态恢复纳入生态建设工程;加强搬迁农户建房占用林地的监管,确需占用林地的,指导业主办理完善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
县公安局负责搬迁户的户籍转移工作。
宏安投资公司负责与市兴农资产公司、县政府签订三方协议,联系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劵、长期贷款等事宜。
县交委、县水务局、县教委、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围绕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搬迁安置区及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及搬迁对象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监察、审计、稽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审计、监督,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建立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动态监测月报制度。
各乡镇每月底前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
县搬迁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
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应用于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的综合考核。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推进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搬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