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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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

一、继承

所谓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依照法律的规定,依

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

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这里主要掌握以下三个条件,

就可以正确理解房产继承。

第一、继承从被继承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死亡

时开始。在工作中,我经常接待一些当事人,为了避免子女们为争

房产发生纠纷,要求为其中的一些子女在房屋所有权人生前就办理

放弃继承权的律师见证。可见,许多当事人对继承开始时间的理解

是有偏颇的。

第二、继承通常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血缘、血亲关系。

第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夫妻之

间共有的房产,夫妻一方死亡后,是否所有的房产都属于遗产?例如:张某与妻子王某共有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张某

已去世,其妻王某与子女在办理房屋继承见证时时,要求将房屋全

部继承到子女名下。律师指出此套房屋不能由子女全部继承,因为

此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有一半的产权是张某的遗产,另一

半产权是其妻王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子女只能继承张某的遗产,

所以,如若将此套房屋全部过户到子女名下,实际是一半产权属于

继承遗产,另一半产权属于王某赠与子女。

二、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

在生活中,经常有人不知道应当在何时可以办理房产继承。

这就涉及继承开始时间的问题。《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

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

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应如何行使自己的继承权呢?根据我

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表示接受继承遗产,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

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继承人可

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继承过户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文书。第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应如何处理其遗产?对于这种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工作中曾遇到这种情况:兄弟俩一同来办理律师见证,哥哥说,他们的父母一直跟随弟弟生活。现在他已经和弟弟协商好,将来由弟弟来继承父母名下的一处房产,他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前提条件是弟弟要照顾好父母的生活,且他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他俩想为此立个协议。在弄明白兄弟俩的意图后,律师告诉他们这样的协议是不合法的,不能予以见证。这个协议不能见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子女才能表示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

其二: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

所以,兄弟俩的协议属于无效,故不能办理见证。

三、继承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此条规定,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务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

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

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

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

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

多分;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

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死者的有效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进行的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在人们的观念中,尤其一些老年人的观念中,是很忌讳谈论

遗嘱问题的。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理解。所谓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

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其意义在于保护尽孝道子女的继承权,剥夺不孝子女的继承权。因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去世后方生效,遗嘱人生前可以随时修改、

变更其所立遗嘱或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遗嘱人虽然立了遗嘱,

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仍归遗嘱人所有,遗嘱人可以任意处分

其财产,借此约束子女,解除遗嘱人对养老的后顾之忧。父母生前

对自己的财产立有遗嘱,也是避免子女们产生纠纷的较好的方式。

有些人认为立遗嘱不单单是自己的事,需要事先取得子女们

的同意,此种观念也是错误的。例如:刘某与老伴的名下有两套房产,家里有3个孩子。两位老人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

子之间的矛盾。以为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自己立了遗嘱也

没用。其实,立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

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

的表示,且形式合法、内容真实,遗嘱就是有效的。因此,遗嘱是

否有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还有一些人认为如果儿女们不在场就不能设立遗嘱。孙大妈

现在也为立遗嘱的事而烦恼。她有5个孩子,其中有两个子女在北

京工作,一个子女在国外定居。孙大妈近来觉得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让她着急的是,孩子们不能到齐,自己的遗嘱没法设立。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其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是不能在现场的,目的是防止这些人在场影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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