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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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融资管理,规范各类融资行为,发挥资金集中一贯优势,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法规、政策、集团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主要是指集团因流动资金周转或长期资产投资需要向集团外融通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间接融资活动,如: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贷款等。

以及直接面向资金提供者的直接融资,如:股权融资、保险债权融资、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私募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及其他的创新融资)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融资管理,是指对集团融资立项、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融资决策、融资执行及融资效果评价的系统管理。

第三条集团融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运营效益、确保资金链安全,为公司战略规划实施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原则:公司实行“集中管理、按需融资、平衡匹配、降低成本、控制风险”的融资原则,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融资计划,严格控制债务风险,确保流动性和灵活性。

(一)集中管理原则: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公司的融资需求,需统一纳入集团的年度融资计划,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集中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按需融资原则。

根据集团年度投资和资金预算制定相应融资计划和方案,按照融资计划进行融资,保证集团整体融资的时效性与有序性。

(三)平衡匹配原则。

集团在开展融资活动时,应充分注重多种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的协调运用、融资期限与投资期限结构的匹配等,优化集团整体财务结构。

同时,应规范融资行为,诚信融资,保证融资用途与资金投向的一致。

(四)成本与风险控制原则。

集团在开展融资活动时,必须紧密跟踪市场利率的走势变化,采取必要措施规避成本上升风险,控制融资风险和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公司。

本制度所称“成员公司”,是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二章融资管理的职能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集团融资管理实行“统一决策、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的融资管理模式。

第六条集团办公会负责对集团的年度融资计划和方案进行审批。

第七条涉及到发行债券,须能投集团内部决策,由董事会形成
决议,经股东方备案,报国资委审批,并将后续债券兑付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集团财务总监负责对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公司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进行审核。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除股权融资以外其他融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总体协调集团及各成员公司的融资事务,组织设计和实施各类融资方案。

并对融资结构、银行授信、银企关系等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条集团战略发展部是集团战投引进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股东层面战略投资股权引进相关工作;资本运营部是集团股权合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成员公司股权融资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总部其他部门是集团融资的协助机构,负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对集团融资管理进行协助。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授信和流动性管理,努力取得多渠道的银行信贷授信,保持一定的循环授信额度,确保资金流动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评级管理,财务管理部牵头跟踪公司评级情况,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资信等级。

第十四条公司实施债务台帐管理,动态跟踪债务结构及变化情况,评估债务风险,监控成员公司的融资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对融资资金的投向进行台账管理。

记录每一笔融入资金的利息成本及与融资有关的费用(如财务顾问费等),计算融资的综合成本。

同时,跟踪记录下该笔融入资金的资金投向和用途,
并结转相应的融资成本。

第十六条对于各成员公司的项目融资,由集团总部及相关上级公司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及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经费。

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公司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集团负责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并集中维护与各金融机构的关系,以提升集团的融资力度和影响力。

原则上,对于同一家金融机构只对接其所属的一家分支机构,各成员公司需在集团的统一安排下与各分支机构对接融资事宜,未经报批,不得自行与各金融机构的其他分支机构洽谈融资事宜。

第十八条各成员公司是本单位融资管理的提案和执行机构,负责提出本单位的融资需求和融资方案,经集团总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协助集团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各成员公司应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前预判,有计划地融资。

对于资产负债率预计超过70%的,应提前谋划提出融资结构调整建议并报批相关计划,以优化财务报表和信用评级,为后续融资预留空间。

第二十条各成员公司在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担保事宜,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有外部股东参与的项目,在以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的同时,若需提供融资担保,原则上应按项目公司各股东所持股比提供融资担保。

第二十二条各成员公司之间,未经集团批准,不得相互进行融
资和担保。

第三章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融资方案的设计与操作,必须符合集团整体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且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类融资方案均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融资方案建议书。

对于重大融资方案,必须形成数个备选方案,在对各融资方案的相关因素充分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地提出主方案,并编制融资方案建议书。

第二十五条集团总部的融资方案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集团融资需求编制,集团总部其他部门及各成员公司提供协助;各成员公司的融资方案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融资需求编制,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各成员公司在项目前期论证和实施过程中,应与各金融机构及时充分沟通,在加深项目可研及经济评价工作的同时,协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在未达成可行的融资方案前,项目实施应相应放缓或推迟。

未取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意向前,不允许开展项目实质性建设。

第二十七条融资方案建议书应当全面分析融资方案的选择依据,具体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根据投资(或偿债)计划确定融资需求,包括资金需求数量、需求时间、拟投资(或偿债)项目的期限结构、对融资成本的预期要求和建议等;
(二)分析本企业的资本结构、财务杠杆,及其对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的影响,揭示融资风险(现金风险及收入风险);
(三)如涉及集团资产及资产未来现金流有关的融资方案,应当分析资产的权属完整性及解除或释放特定资产中存在的其他权力(包括抵押、质押等)计划,编制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表及预计融资规模下的内部收益率,并说明预测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四)分析资本市场及货币市场的近期运行情况及未来预期;
(五)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融资方案或组合融资方案的选择,并对方案进行描述、说明;
(六)分析所选融资方案的预计融资总成本、风险、取得的可能性及便利性、稳定性、转换弹性以及各种附加的约束性条款(担保等)等;
(七)分析所选融资方案的期限结构与投资方案的匹配性;
(八)清偿计划及资金来源分析,是否与已有还款计划产生冲突;
(九)对合作金融中介机构的要求及拟合作金融中介机构建议;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融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集团同意的预算范围内的融资,按照融资预算执行;对于预算外融资或涉及融资预算变更事项,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中的预算调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集团财务管理部编制的集团融资计划和方案,包括发行短期融资券、引入战投、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
必须报集团财务总监审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集团办公会审核,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如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债券、引入战投等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后,还应报股东方备案,报国资委审批,且将后续执行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条对各成员公司按照各自的融资需求、特点、优势提出的融资方案建议书,集团财务管理部应根据集团中、长期(资金)融资计划,结合集团的整体优势对各成员公司提出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效率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基础上,对成员公司拟定的融资方案进行分拆、组合、优化,报集团财务总监审核,集团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融资方案,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融资执行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经集团审议通过、并纳入集团整体融资计划的融资项目,由该融资项目建议书的提案单位负责融资项目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由集团总部执行的融资项目,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牵头与融资机构商讨融资合同细节,集团相关部门从法律角度协助融资合同的谈判。

第三十三条对由各成员公司执行的融资项目,集团财务管理部应提供实时监督和跟踪服务。

第六章融资效果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融资方案执行完成后即应该进行融资效果评价,融资评价主要指对融资方案及融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分析是否符合融资计划的要求。

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算实际融资规模与拟定融资规模的差异率;
(二)分析实际融得资金的期限结构是否符合投资项目的要求;
(三)计算实际融资成本与计划融资成本的差异率;
(四)实际融资进度是否按照融资计划的时间安排完成;
(五)实际融资到位的资金是否按照融资计划应用,有无闲置情况。

第三十五条融资评价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在相关成员公司的协作下完成,评价结果应定期反馈集团决策层和相关成员公司,作为其后新的融资方案决策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除公司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规定,以及集团章程规定外,集团的融资管理工作均依据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有关规定;此前集团有关融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即行废止,或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其培训、执行、检查及修订等工作亦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编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融资决策流程
集团所属成员公司集团总部各部门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
风险管理委
员会
集团办公会董事会
集团总部融资决策程序
成员公司融资决策程序


组织实施
融资
提出成
员公司
融资方




协助



审核
组织实施
融资
提出集
团总部
融资方

审核


审核


审议


审议


涉及发债
审批
涉及发债


审批


审批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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