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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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
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12
•【字号】贺政办发[2013]66号
•【施行日期】2013.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
知
(贺政办发〔2013〕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日益增多,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案情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是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的“第一调解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调解员队伍,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时,及时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本单位调解组织协商和调解,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尽量在单位内部得以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调解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
干部职工人数在26人以上的可建立由5--7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25人以下的可建立由3--5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有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单位,可在主管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下属机构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也可在本系统建立一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由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没有成立工会的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组成),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主席或委员担任、职工代表由职工会议推举产生,单位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工会主席担任,没有成立工会的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推举的人员担任,可设主任(组长)1人,副主任(副组长)1至2人,委员(组员)若干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组成人员应在本单位进行公告,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应及时推举或指定。
乡镇、街道也应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合署工作,调解所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能力的人员担任。
三、明确工作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担负起如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依法制定、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三)遵循合法、公正、自愿、民主协商的原则,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检查督促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掌握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分析干部职工思想倾向和利益诉求,及时发现争议苗头,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六)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情况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遵循调解程序。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遵循如下程序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也可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解事项、理由和时间。
口头申请的应做好书面记录。
干部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推举2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进行分析、审查,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主动沟通,了解原因,消除思想顾虑,尽最大努力说服其参与调解;执意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告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受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做好调解准备;对不予受理的应在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说明理由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权利。
(四)受理劳动人事争议后,由调解组织指派两名以上调解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记录在案,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正式调解前,调解人员可与当事人分别谈话,听取意见,分析情况,提出调解的初步意见;由调解
员主持召开调解会,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公正调解。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存档一份,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一份;调解不成或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做好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完善工作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完善工作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
受理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登记在案,建立规范的台帐和调解案件归档,保留资料备查。
(二)预测预报和信息报告制度。
对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类型、特点、原因、趋势及案件调解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参与调解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邀请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员参与调解,被邀请的调解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四)调解员培训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参加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观念、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六、完成时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工作,并填写《贺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情况表》(附后)送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市人社局,联系电话:5130576)。
全市要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工作。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附件:
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底,一份送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联系人:莫洪华、梁浩,联系电话:5130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