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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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手册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和方式
省级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由“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部分组成,并留有“预留机动经费”。

“基本支出”是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组成。

“项目支出”分为“建设性专项支出”、“发展性专项支出”两部分。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苏财库[2002]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省级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上述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具体又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一、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
根据规定,省级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主要有:
(一)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政府安排的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资金中,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划分
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用途,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又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目前,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按如下划分(具体可见本手册附件一《2006年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分表》,今后将随着改革的深化而作出调整)。

(一)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1.人员支出中在职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岗位考勤奖、岗位责任奖等工资性支出。

2.公用支出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暂不含需要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下同)的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离退休经费、住房补贴支出。

4.项目支出中有确定用途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及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会议费、事业发展专项费等。

(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
1.人员支出中的其他人员支出。

2.公用支出中剔除政府采购支出后的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其他补助支出。

4.项目支出中几种特殊情况,预算单位商财政厅同意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支付对象和金额不明确的零星支出;
(2)确需通过现金支付的支出;
(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剔除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支出)。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支出”财政性资金的比重不得高于“项目支出”资金总额的30%,且单个项目授权支付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

二、省控专项资金
省控专项资金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省级财政“二次分配”资金,是指部门预算已编制到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同),但还需根据当年项目实施和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具体下达到实施的基层预算单位和有关市县的省级专项资金。

这些具体实施的基层预算单位可能是该一级单位所属的基层预算单位,也可能是该一级单位外的其他单位。

从2005年起,部门预算中的省控专项分为省本级、市县,省本级省控专项不得用于市县,市县省控专项也不得用于省本级。

省控专项资金在使用时需转为可执行指标,即一级预算单位会同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根据部门预算中所列
的省本级数额,将可执行指标一次性下达到具体实施项目的省级每一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中所列的市、县数额,将可执行指标一次性下达到具体实施项目的市、县。

根据具体实施项目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数,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将每个基层单位的预算指标导入“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即可按规定,申请用款计划和办理支付。

实施项目的市县通过财政上下级资金结算办理。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自动生成和人工编报
《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月度用款计划(预算内/外)》(以下简称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它分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一、用款计划的生成方式
为方便预算单位,对除公用单项核定支出和特殊性核定项目外的基本支出,均由财政厅在“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根据部门预算可执行指标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单位无需再编报申请。

对省级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中公用单项核定支出、特殊性核定项目,由基层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可执行指标,按实际需要在“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人工编制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财政厅审批下达。

二、用款计划的自动生成内容
(一)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的自动生成内容
1.在职在编人员支出;
2.社会保障缴费;
3.工会经费;
4.离退休经费;
5.住房补贴。

(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自动生成内容
1.其他人员支出;
2.公用支出(定额);
3.会议费;
4.公用支出定额(其他);
5.招待费(定额);
6.学生助学金(定额);
7.一般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三)用款计划的自动生成时间
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由系统根据划分范围自动生成下月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业务处室于22日前审核后,由国库处于24日前批复下达。

1月份的用款计划由系统按全年总预算指标的1/6自动生成,以后各用款计划由系统于上月1日在剩余指标(包括)追加指标内均分(如2月1/11,3月1/10,依次类推),用款计划金额进位到百元。

(四)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的追加
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原则上不能自行追加编报。

预算单位如因自动生成用款计划不足而不能满足特殊用款需要的,各单位可书面申请追加用款计划,经业务处室审核修改调整后,由国库处审批下达。

已导入预算执行系统的预算指标,都是已明确具体单位和用途的可执行指标。

部门预算中的预留机动指标、财政厅各业务处室管理的待分配指标,要由预算处和业务处室作进一步分配,明确具体用款单位和用途后,在作为预算单位的可执行指标,导入“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

每月1日系统只能对已下达的可执行指标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自动生成后,追加的可执行指标只能在下月纳入自动生成的范围。

当预算单位收到财政追加的属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经济科目范围的可执行指标时,如当月或下月需用款,应及时向财政厅业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追加下达用款计划。

三、用款计划的编报
(一)用款计划的编报依据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

在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前,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二上”的数据经调整后作为年初预算执行的控制指标导入“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预算单位据以编制用款计划。

在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财政部门通过系统更新将正式指标替换原来的控制指标,连同当年追加的指标,作为控制预算单位编报用款计划的依据。

(二)预算单位编报用款计划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以网上申报为主,不需再报书面计划。

基层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可执行指标和实际需要,通过“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一般用款计划管理”模块,按照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方式划分范围,按月分别编报生成下月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并在“说明”栏详细填列资金用途,于当月15日前从网上提交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8日前从网上上报财政部门。

其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项目(含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外设、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加油及锅炉燃油、汽车轮胎、空调、传真机及复印机、数码相机及摄像机、办公用纸、公务印刷、会议接待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是通过“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模块编报,由系统同时生成用款计划申请。

编报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后,不再需要另外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

(三)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用款计划
财政厅业务处室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上报的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初审后,于当月22日前从网上分别将预算内用款计划提交国库处,将预算外用款计划提交综合处;综合处将审核完毕的预算外用款计划从网上提交国库处,国库处于当月25日前汇总审核完毕,报厅长批准同意后于当月28日前批复下达。

其中政府采购计划由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汇总下达。

财政结算中心将用款计划的授权支付部门生成“授权支付通知单”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于月底前将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分解通知到各基层网点。

省财政厅每月批复的用款计划在网上下达后,各预算单位从下月的1日起即可在网上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或根据财政授权支付计划自行支付。

(四)用款计划的调整与追加
用款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按上述程序报批。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由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调整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用款计划,按上述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打印书面用款计划
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包括追加、追减和调整数),由财政厅国库处每月及时打印加盖印章后送一级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包括追加、追减和调整数),由上级预算单位每月及时打印加盖印章后送达。

(六)注意事项
1.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包括基建项目),预算单位必须待用款计划下达后,才能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2.省级主管部门安排省控专项和预留机动资金的使用,必须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和各相关经济科目,然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3.用款计划自动生成方式可见本手册附件一《2006年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分表》。

四、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用款的基层预算单位在“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并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一、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财政直接支付按下列步骤办理:
(一)基层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按规定要求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提交财政结算中心。

(二)财政结算中心对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印鉴章后送代理行(工商银行城北支行或建行省直属支行)。

(三)代理银行(工行城北支行营业部或建行省直属支行北京西路分理处)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各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户行根据已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预算内/外)》交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核算凭证。

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资金支付时,单位需通过“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的“用款申请”模块,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分别点击“政府采购直接支付”或“政府采购授权支付”进行资金支付用款申请。

(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集中采购项目(含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外设、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加油及锅炉燃油、汽车轮胎、空调、传真机及复印机、数码相机及摄像机、办公用纸、公务印刷、会议接待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财政直接支付时,单位在网上提交用款申请需在摘要栏中注明所购货物的品牌和规格,不需再报送其它任何纸质材料,但收款人必须是公开招标的协议供货商(定点供应商)。

(二)非定点采购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此处所述非定点的采购项目,均指在宁单位的非定点采购项目。

1.属于一次性付款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单位在网上提交用款申请的同时,需将《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见附件二,须盖单位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章)传真至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

付款方式必须与合同、验收单一致,同时网上用款申请的金额不得大于验收单上注明的金额。

2.属于分期付款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单位在网上提交用款申请的同时,需提供如下材料:(1)采购合同;
(2)经单位签章的《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设备资金支付申请(分期付款)》;
(3)付尾款时,还需提供《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单位网上用款申请必须与采购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金额及《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设备资金支付申请(分期付款)》相吻合。

三、基本建设(含工程类)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一)基本建设工作项目招标的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4]48号《关于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模标准,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以及总投资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属于基本建设(含工程类)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一般单位在网上提交用款申请的时,若申请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时需提供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签章的《省级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见附件三)。

基本建设中涉及政府采购设备的,按照上述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用款申请。

四、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其他资金财政直接的支付,单位按照项目进度序时办理用款申请,一般不需报送相关材料,金额较大或特殊情况需要报送相关材料时,省财政厅结算中心将及时通知。

五、注意事项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若部门预算所列的专项资金用途发生改变,必须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方能按批准后的用途申请用款计划,使用该专项资金。

(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原因后,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三)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的,结算中心将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计划。

对需要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四)预算单位在申请用款时应避免系统内拨款。

(五)项目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申请至单位贷款户的,须传真贷款合同及结息单据。

(六)预算单位需办理本票或汇票的,请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的摘要栏注明本票或汇票字样。

五、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在“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自行开具银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内,通过该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外),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一、财政授权支付的工作流程
(一)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厅国库处下达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时,填写相关票证送代理银行,同时在“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生成授权支付凭证,并将电子信息发送银行。

(二)基层预算单位在当日15点前提交的票证,代理银行在财政结算中心下达的授权支付计划内予以审核确认后,需在当日通过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预算内、外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预算单位在当日15点后提交的票证,代理银行将在下一个工作日予以支付,若为紧急业务,代理银行需在当日垫款支付。

二、票证的填写和打印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主要涉及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本票、汇票、银行进账单、业务委托书等票证。

针对不同的票证,“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在“结算方式”栏提供了相应的选项,分别是“现金”、“转帐支票(提供8位支票号码)”、“电汇”和“空白”。

具体使用方法如下:
(一)预算单位提现时,票证使用现金支票,“结算方式”栏选择“现金”,系统提供了打印模板,可以在“预览打印”后直接打印。

(二)预算单位异地汇款
1.代理银行为工商银行的,分两种方式。

(1)收款人开户行为工行,票证需使用业务委托书。

预算单位网上操作时,“结算方式”栏选择“电汇”。

与此同时,预算单位需手工开具业务委托书,并将“支付凭证编号”(格式为财授2006**号)填写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

(2)收款人开户行不是工行,票证需使用电汇凭证。

预算单位网上操作时,“结算方式”栏选择“电汇”。

系统提供了电汇凭证的打印模板,预算单位在“预览打印”后可直接打印。

2.代理银行为建设银行,票证需使用电汇凭证。

如预算单位要打印该电汇凭证,需将预先设置好的打印模块导入系统后再打印;如预算单位手工开具电汇凭证,需将“支付凭证编号”(格式为财授2006**号)填写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

(三)预算单位使用支票零星购物、消费的处理
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空白支票进行零星购物、消费的同时需向收款方索要对方的开户行、帐号和户名并及时告知单位财务人员,由单位财务人员在财政预算执行支付系统中开具《授权支付用款申请》,在“结算方式”栏选择“转帐支票(提供8位支票号码)”,填写经办人使用的空白支票号码后,将电子信息发送代理银
行。

一张支票必须对应一笔电子信息。

代理银行收到由收款方提交的支票时,在网上与预算单位发送的电子《授权支付用款申请》核对确认后予以支付,如无该笔电子信息,代理银行将退票。

(四)预算单位办理同城主动转款、本票、汇票等其他支付业务时,预算单位网上操作时,“结算方式”栏选择“空白”,系统只提供了转帐支票的打印模板,预算单位在“预览打印”后可直接打印,而办理本票、汇票等需手工开具业务委托书,“支付凭证编号”(格式为财授2006**号)务必填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

若系统提供的打印模块打印效果不好,用户可以自行调整打印位置,并保存好,供以后打印选择。

三、基本建设资金财政授权支付
有些情况下,部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要采取授权支付,同时考虑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需要开设单位基建零余额账户的,可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财库[2004]2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开设单位基建零余额账户,按照省级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授权支付。

四、预算单位委托收款业务的处理
预算单位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费用的支付可依旧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预算单位与水、电、电话、气等收费企业签订协议,确定托收银行及托收帐户。

(二)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对委托收款的内容作详细规定,如代扣的内容、代扣款项列支的预算科目等。

(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费用的收费单据时,即根据委托协议和收费单据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款项,并将收费单据送预算单位,支付信息传财政结算中心。

(四)财政结算中心根据代理银行传来的支付信息相应扣减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收回代垫水、电、电话、煤气等的小额资金,可以通过现金处理,同时冲销暂付款或经费(事业)支出,但收回的资金必须用于同类预算项目的支出;收回的大额资金,需通过单位零余额帐户处理,即将款划回单位零余额帐户,代理银行按退回资金渠道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因票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单位预算内、外零余额账户的,结算中心将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计划。

对需要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三)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时,按规定填写票证,要求字迹清楚、完整,不得涂改,并加盖印鉴章后送代理银行。

(四)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必须报送电子文档,二者内容必须绝对一致。

六、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一)增设科目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资产类增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外)”、“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外)”会计科目,并在这两个会计科目下分别设置“上年结转用款额度”和“本年用款额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外)”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借方,记录财政下达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贷方,记录财政直接支付冲销数。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余额结转下年经财政部门核批后继续使用。

“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外)”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借方,记录财政下达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贷方,记录财政授权支付的冲销数。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余额结转下年经财政部门核批后继续使用。

(二)财政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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