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食品安全十二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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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食品安全十二项管理制度
第一项:食品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暴露垃圾堆等场所)直线距离超过25米;食品经营场所不应摆放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项: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并与生活空间分开,有单独的场所或以隔开物相分离,食品与生活用品分开;地面、墙面、顶面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有防止鼠类的设施,木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木门下端铁皮应不少于60公分高,门缝不能大于0.6厘米,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
隔栅,不用药灭鼠。

第三项:实行食品与非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设施,货架须离墙和离地10公分;经营散装食品的,有纱罩、玻璃
罩等防蚊蝇、防灰尘设施,配备清洁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并有禁止触摸标志。

经营冷藏食品的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并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第四项:不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或者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无合法来源的进口食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第五项: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经营资格的合法证件,并按照产品批次进行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六项:建立健全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时间、购买者等内容。

第七项: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对发现的变质、过期、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及时撤下柜台,并做记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项: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九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发现食品有质量问题或者食品中毒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十一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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