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办发〔2018〕58号关于印发《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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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文件
攀钢办发〔2018〕58号
关于印发《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方
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单位)、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委室:
现将《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制度承接、宣传贯彻工作。
原《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中附件9—《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方管理细则》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作废。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原则、职责、内容和范围,落实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相关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相关方是指接受子分公司(单位)委托,在子分公司(单位)及其管辖(所属)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及设备检修、劳务派遣、功能承包、物资运输、科研攻关等工作的外部单位。
第三条 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要严格依照法规要求,按照“谁委托、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对口监管、权责明确、界面清晰、协调一致、互相监督、共保安全”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监管原则如下:
(一)工程施工及设备检修相关方安全管理实行发包单位监管负责制,若出现项目分包的情况,由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二)功能承包相关方安全管理由功能承包方自主进行安全管理,产权单位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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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相关方安全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用工单位要把劳务工纳入本单位职工统一管理。
(四)物资运输相关方安全管理,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方,运输过程由运输方自主安全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属地产权单位对运输方在厂区内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物资运输相关各方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五)科研攻关相关方安全管理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和属地产权单位监管相结合原则,由科研管理单位和属地产权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要求,科研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施工项目管理。
(六)以上五类以外的其他相关方安全管理“谁委托、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原则由各子分公司(单位)确定管理管理原则与具体内容。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范围,负责职责范围内与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专业及专项制度的制定及对子分公司(单位)专业及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子分公司(单位)是本企业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工程施工及设备检修、劳务派遣两大类相关方安全管理职责及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其余各类相关方安全管理由各子分公司(单位)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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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细化并明确本单位各类相关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内容。
第六条 工程施工及设备检修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及管理要求,各子分公司(单位)应参照以下内容进行细化。
(一)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职责
1.负责对发包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的审核及相关信息备案。
2.负责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监督相关单位落实使用。
3.负责项目开工安全施工方案审核和开工审批。
4.负责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建立大型检修、技改施工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安全联合检查,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5.负责与本单位生产联系紧密的高危作业审批及监管,危险性较大工序(项目)检修项目(以集团公司最新有效文件为准)实施由产权单位实施主控管理。
6.负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安全评估,建立相关方单位评估档案。
(二)施工单位职责
1.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合同未明确总承包,但施工单位存在分包的,按总承包管理。
(1)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在分— 3 —
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权利,并收取分包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将项目分包情况报给建设单位。
(2)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的审核、准入评估和相关信息备案,并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备案。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负责设立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应具备资质的人员,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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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和教育。
4.负责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体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目录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制定。
5.负责建立相关方人员档案,并跟踪管理,报建设单位备案。
6.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现场环境、安全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三)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1.实行工程分包的,在分包工程开工前,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核。
2.协助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对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章行为、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停工整顿,同时可建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在实施过程监督其严格执行。
(四)工程施工及设备检修项目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与违约责任,单独列支安全措施费、履约保证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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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过程管理违约、造成事故后果等扣款、终止合同的具体条款。
2.工程施工及设备检修项目中涉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交叉、混合以及关联作业的,或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同时作业且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关联各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建立协调机制,落实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协调及现场监护。
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使用本企业的设备、工具和动力等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严禁使用。
第七条 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
(一)使用劳务工必须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得以外协、外包项目的形式直接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派遣劳务工。
(二)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权利、义务及处罚条款等。
(三)用工单位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劳务工准入前置安全管理工作:劳务工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合格;对劳务工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提供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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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用工单位要把劳务工纳入本单位职工统一管理:对劳务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督促劳务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在岗及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等。
第八条 相关方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准入管理
(一)安全生产资质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与承揽作业一致的资质证明;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资质证明;从事特种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的证明;需要的其它相关资质。
(二)安全生产条件应包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有资质的合同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与承揽作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特种设备合格证和操作证;从业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从事的业务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资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及个体防护器材;从事涉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安全业绩证明;其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件。
第九条 外协、外包单位评估管理
(一)外协、外包单位评估管理的对象为工程施工及设备—7 —
检修、功能承包相关方单位。
(二)由产权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外协、外包项目的相关方单位进行评估,如果总承包单位为公司所属单位,则由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项目评估。
(三)主要评估内容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安全管理能力、安全措施投入、过程安全管理效果等,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总体原则上按照优秀相关方、合格相关方和不合格相关方进行分级,每年度将评估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四)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依据各子分公司评估结果,建立相关方评估档案。
第十条 集团公司建立外协、外包相关方单位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对外协、外包相关方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
(一)凡在集团公司承揽外协、外包项目或为攀钢提供劳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入黑名单:
1.发生一次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
2.发生一次10人及以上群伤事故的;
3.连续两年发生死亡事故的;
4.被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相关方的。
(二)进入黑名单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安环办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三)进入黑名单的单位从进入之日起2年内实施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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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在此期间,不得与其签订新的合同,对于之前签订的合同,3个月内要予以终止。
2年期满,各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新进入单位进行准入审核,符合规定准入条件的可以重新进入。
(四)承接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和外协作业的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选择时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作为选择对象,现有合同在黑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也必须妥善终止(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违者按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五)被列入黑名单中的单位在禁入期内采取变更企业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未改变实际控制人)等方式规避处罚的,一经发现将予以终身禁入的处理。
(六)各子分公司(单位)应当将黑名单制度相关要求列入与承包人相关的委托合同条款中。
(七)各子分公司(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更加严格的黑名单制度。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