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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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一、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著作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也就是复制权。
著作权的存在,既是为了维持整个出版业的秩序,也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
然而,当进入互联网时代,如今的出版业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书籍、电影、动漫、游戏等都成了传播知识文化的载体,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显得不太合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
首先,出版物的数字化使盗版变得更加容易,且制作成本低,转播下载等十分便利,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其次,互联网的无中心化使得传播链更加复杂,调查侵权行为和对其进行具体界定的难度也随之增加;再者,互联网的众多参与者的转播或下载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对其本身是否知晓存在侵权进行评判也相对困难。
因此,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显得乏力。
然而当我们拨开迷雾,会发现如今这个技术发达、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传播媒介和内容都已不再是传播文化的短板,真正受到刚性约束的是人们有限的注意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部作品的受众越广、影响力越大,其成功的概率往往也会越高。
著作权与互联网精神并不冲突,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从而获得更多的受众,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促进文化的繁荣,这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初衷一致,二者的冲突是可调和的。
二、怎样合理保护著作权
1、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能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2、各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查,要按时对一些服务引擎进行检查,严格做好管理工作,对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行为要进行坚决抵制和治理。
3、需各地政府制定明确规章制度,让职能部门进行严厉盘查,对于进行私自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制度上的检查、处理,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
4、原创要有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平时要注意自己的著作权保护,要定
时查杀电脑病毒,同时留下文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有理有据。
三、我的观点
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时间、空间、国界等的壁垒,实现了资源的快速共享,从而加快了人类文明的进程。
“免费”则是其快速发展的重要优势,但尊重著作权、保护作者的权益是必不可少的。
个人认为,应改革现存的著作权制度,使其更加适应互联网的传播模式,充分保护创作者的人身权。
与此同时,也要尽可能地鼓励创作者主动地传播与分享信息,为信息自由传播和共享留有广阔的空间。
以某次字幕组被捕为例,未经授权制作字幕、上传盗版动漫的行为早已有之,许多日本动漫都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粉丝同人作品,其中大部分都是未征得作者同意就直接发表的,严格说,这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财产权中的“改编权”。
但为何它们没有遭到“清算”?仔细观察会发现,大部分侵犯著作权的同人作品其实并不会给著作权方带来直接的商业损失,相反,粉丝的这种自发“创作”行为,还能提高原作知名度,创作者为此挥舞著作权大棒就显得非常不划算了。
如今的中国动漫市场潜力巨大,日本动漫大量进入中国并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对字幕组进行著作权追究,归根结底,这并不是对保护著作权的执着,而是非常现实的利益妥协和商业考量。
我们也时常看到游戏开发者或影视作品发行商直接将本土化翻译工作外包给各国民间字幕组,这样字幕组在官方认可下获得正当性,而著作权方则获得一种更有效率的本土化解决方案-双方各取所需,这种妥协不也挺好么?
参考文献:
[1] 陈紫凝《移动互联网时代下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与对策》。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6。
[2] 徐小建《网络媒体时代下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分析》。
新闻研究导刊, 2019,1。
[3] 王征《论互联网时代的我国数字电影著作权保护》。
中国电影市场, 2018,1。
[4] 叶骏强《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新闻研究导刊, 2017,1。
[5] 刘佳《著作权的未来——基于互联网时代特征的研究》。
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