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王俊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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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王俊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4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2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巍李平均王江某某
【审理法官】杨巍李平均王江某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王俊明
【当事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王俊明
【当事人-个人】王俊明
【当事人-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燕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燕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晓燕
【代理律所】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王俊明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管辖关联性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才具有法定的征收、补偿安置及拆除权。
本案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为了实现航空港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其来承担。
且航空港区管委会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
故航空港区管委会应系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王俊明被强制拆除核桃园所占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岗王村集体土地在河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所作豫政土〔2018〕1229号《关于新郑市2017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批准征地范围内,2019年1月新郑市人民政府(航空港实验区)发布了该批次征地的通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航空港实验区)发布了该批次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获得征地批准手续,征地通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才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拆除工作。
但王俊明核桃园及其附属设施于2017年1月23日被强制拆除,在2018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涉案土地之前。
故航空港区管委会强制拆除王俊明核桃园的行为于法无据,原
审法院判决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综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5:56:2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4月1日乙方王俊明与甲方“新郑市龙王乡岗王村民委员会"(现为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岗王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承租“原大队苹果地"32亩,租用时间从200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限为十年,本合同十年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继续续合同;租用价格为每亩每年上交大队160元,总共32亩每年上交大队租金共计5120元,每年4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如乙方欠甲方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等。
“新郑市龙王乡岗王村民委员会"签章,王某1等5名甲方代表签名捺印。
2013年3月份航空港区开发建设冲路,将王俊明在该宗土地上经营的核桃园规划在内;王俊明提交的2014年9月26日银河办事处岗王村村民委员会签章出具的证明印证了该情况;经当庭核实,所修道路为新港八路。
王俊明提交了2008年9月5日现金收入单一张,载明收到王军民交来承包土地款500元,经手人王某1,并加盖有“新郑市龙王乡岗王村民委员会"公章;2014年10月23日现金收入凭证一张,载明收到王俊明2014年承包的款3亩*160元=480元,收款人为王某1;2015-2016年12月现金支出单一张,载明收到王俊明交2015-2016年两年承包地款每年480元共计960元,经手人王某1。
经原审法院与王某1(系本案中王俊明提供的证人)核实,王某1称该三笔款项系其经手,但其收取的是王俊明租用其小队3亩地的租金,与王俊明租用的大队(岗王村委会)的其余土地无关,当时是由于大队占用了其小队的1亩场地,大队抵给了其小队苹果园3亩土地,即其经手收取王俊明租金的3亩地;2013年4月1日王俊明与大队的《租地合同》已经到期,政府把地征收了,大队也没有再与王俊明续签合同。
对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予以认可,因涉案《租地合同》到期,且涉
案土地政府修路要征用,故岗王村村民委员会未再与王俊明续签《租地合同》。
2013年5月6日岗王村村民委员会向王俊明送达《限期恢复原貌告知书》,告知王俊明其承包原大队苹果地协议已于2013年4月1日到期,决定不再与其延续承包协议,村委会分别于2013年3月22日、5月2日两次口头通知其将承包地恢复原貌,其迟迟不见行动,故书面通知送达给其,望其接通知起3日内将承包地上所有附属物清除完毕,恢复土地原貌,否则村委会将于其接通知4日后依法强制清除地面附属物。
王俊明当庭认可收到了该告知书,但其称政府征地没有给其一分钱补偿,其不可能搬迁的。
王俊明提交的其核桃园拆除前的照片显示种植的为核桃树,还有房屋、井坑等。
2014年9月26日银河办事处岗王村村委员会签章出具证明称,王俊明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在该村签订(10年)承包土地合同,因2013年3月份港区开发建设冲路,把王俊明于合伙人种植的优良品种核桃园规划在内,造成2013年至2014年无法正常投资、管理,给承包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该证明上还有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签名。
王俊明核桃园两边的新港八路的道路从2014年开始修建,至2016年已经修成,因王俊明核桃园阻碍,新港八路在王俊明核桃园处未打通(经原审法院向证人王某1核实,其也称新港八路2014年开始修建,2016年停工了,与王俊明陈述一致)。
2017年1月23日,王俊明核桃园及其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
王俊明指认系航空港区管委会组织百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将其核桃园强制拆除,航空港区管委会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王俊明承包集体土地上的核桃园基础设施和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价格评估结论为6464942元。
后银河办事处不愿按照上述价格评估结论补偿王俊明。
协商无果,王俊明2018年8月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为被告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后因王俊明无证据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是拆除主体,撤回起诉,该院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豫0192行初27号行政裁定,准许王俊明撤回起诉。
王俊明2019年7月26日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
2019年8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豫01行初346号行
政裁定,以王俊明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王俊明的起诉。
王俊明不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豫行终3309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9)豫01行初346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原审法院重新立案后形成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俊明提交王某22019年11月6日书面证言称,其2017年元月任银河办事处岗王村支部书记,关于王俊明核桃园被推时其不知道,也不在场;2019年11月6日王某1书面证言称,其2017年1月任职岗王村支部委员,现任村村委委员,关于王俊明核桃园被毁一事,其也不在场,也不知道谁把它推了,请求有关部门调查;2019年11月9日王占伟书面证言称,其2017年元月任职岗王村民委员会委员,关于王俊明核桃园被推一事其也不知道,其也不在场;2019年11月10日王海彬书面证言称,2017年其担任岗王村村主任,2017年岗王村王俊明核桃园被毁其一无所知;2019年11月10日王森义书面证言称,关于其村王俊明核桃园被推毁一事,其也不在场,也不知道,请有关部门调查。
另河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作出豫政土〔2018〕1229号《关于新郑市2017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批准征收包括王俊明核桃园所在集体土地在内的岗王村2.2152公顷土地。
2019年1月3日新郑市人民政府航空港实验区签章发布《关于新郑市2017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新郑港告〔2019〕1号)。
次日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航空港实验区专用章签章发布《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郑市2017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新国土港文〔2019〕18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俊明诉请确认航空港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其核桃园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王俊明被强制拆除核桃园所占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岗王村集体土地在河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所作豫政土〔2018〕1229号《关于新郑市2017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批准征地范围内,2019年1月新郑市人民政府(航空港实验区)发布了该批次征地的通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航空港
实验区)发布了该批次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获得征地批准手续,征地通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才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拆除工作。
但是经原审法院查明,王俊明核桃园所占岗王村集体土地,2013年3月已经被政府规划为航空港区新港八路占地范围内,且2014年政府已经开始施工修建新港八路,至2016年王俊明核桃园两边的新港八路的道路已经修成,由于王俊明核桃园阻碍,导致该段的新港八路未能打通。
因王俊明与航空港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银河办事处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无果,2017年1月23日王俊明核桃园及其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
强拆行为发生后,银河办事处即委托评估机构对王俊明承包集体土地上的核桃园基础设施和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而上述行为均发生在2018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涉案土地之前。
即航空港区管委会在取得合法征地批准手续之前,已经开始实施事实征地拆迁行为。
王俊明核桃园系因航空港区管委会修建新港八路用地征地而被强制拆除,且强拆当时尚未取得合法的征地批准、征地通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手续,而依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才具有法定的征收、补偿安置及拆除权,因此,不论是航空港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实施拆除,还是指令或委托其派出机构银河办事处具体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抑或银河办事处为实现航空港区管委会为修路而征地用地的行政管理目标主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均是为了实现航空港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航空港区管委会来承担。
且在航空港区管委会行政管辖区域内因修路征地而发生的强制拆除行为,除非航空港区管委会能够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否则,依法推定为系航空港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实施。
本案中航空港区管委会并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
航空港区管委会虽称其未实施拆除王俊明核桃园的行为,系岗王村村委会负责拆除且村委会拆除的依据是已到期的《租地合同》及《限期恢复原貌告知书》,系王俊明与土地出租人岗王村委会之间的争议,与其无关,但是航空港区管委会并未提交岗王村村委会认可系其拆除王俊明核桃园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系岗王村村委会所为的证据;且《租地合同》到期及《限期恢复原貌告知
书》发出均系在2013年,由此推论2017年1月23日王俊明核桃园及其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系岗王村委会实施,逻辑上也不能成立。
相反,王俊明提交了2017年1月担任岗王村支部书记王某2、村主任王海彬、村支部委员王某1、村委会委员王占伟、村委会委员王森义五位证人的证言,称王俊明核桃园被推毁一事,其当时不在现场,也不知道是谁推了,原审法院逐一向证人进行了核实,足以说明2017年1月23日王俊明核桃园及其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时,岗王村党支部及村委会的主要领导不在现场,也不知道谁推毁王俊明的核桃园。
综合上述情况,原审法院认定航空港区管委会系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对王俊明核桃园被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航空港区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银河办事处在未与王俊明达成补偿协议,且未经王俊明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王俊明涉案核桃园,亦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当认定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故王俊明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对王俊明核桃园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航空港区管委会上诉称,王俊明并非涉案核桃园合法承租人,不具有涉案土地地上权利的请求权,故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王俊明自2013年租地合同到期后,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依然占有涉案土地,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岗王村村集体的利益。
本案所涉及的拆除行为并非航空港区管委会所为,该拆除行为也并非是与政府征地补偿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王俊明所提到的政府征地项目与涉案土地被收回、涉案核桃园被拆之间不具有事实与法律的关联性。
王俊明以非法强占为基础,据此要求确认航空港区管委会所谓的拆除行为违法,是为了达到后期向航空港区管委会要赔偿的目的。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1、依法撤销(2019)豫01行初948号行政判决;2、将案件依法改判为驳回王俊明起诉或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俊明承担。
综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王俊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行终127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晓燕,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明。
委托代理人石真伟、周永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管委会)因被上诉人王俊明诉其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9)豫01行初9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上诉人王俊明原审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航空港区管委会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航空港区管委会负担。
王俊明当庭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航空港区管委会拆除王俊明租赁岗王村委会32亩核桃园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4月1日乙方王俊明与甲方“新郑市龙王乡岗王村民委员会"(现为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岗王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承租“原大队苹果地"32亩,租用时间从200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限为十年,本合同十年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继续续合同;租用价格为每亩每年上交大队160元,总共32亩每年上交大队租金共计5120元,每年4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如乙方欠甲方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等。
“新郑市龙王乡岗王村民委员会"签章,王某1等5名甲方代表签名捺印。
2013年3月份航空港区开发建设冲路,将王俊明在该宗土地上经营的核桃园规划在内;王俊明提交的2014年9月26日银河办事处岗王村村民委员会签章出具的证明印证了该情况;经当庭核实,所修道路为新港八路。
王俊明提交了2008年9月5日现金收入单一张,载明收到王军民交来承包土地款500元,经手人王某1,并加盖有“新郑市龙王乡岗王村民委员会"公章;2014年10月23日现金收入凭证一张,载明收到王俊明2014年承包的款3亩*160元=480元,收款人为王某1;2015-2016年12月现金支出单一张,载明收到王俊明交2015-2016年两年承包地款每年480元共计960元,经手人王某1。
经原审法院与王某1(系本案中王俊明提供的证人)核实,王某1称该三笔款项系其经手,但其收取的是王俊明租用其小队3亩地的租金,与王俊明租用的大队(岗王村委会)的其余土地无关,当时是由于大队占用了其小队的1亩场地,大队抵给了其小队苹果园3亩土地,即其经手收取王俊明租金的3亩地;2013年4月1日王俊明与大队的《租地合同》已经到期,政府把地征收了,大队也没有再与王俊明续签合同。
对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予以认可,因涉案《租地合同》到期,且涉案土地政府修路要征用,故岗王村村民委员会未再与王俊明续签《租地合同》。
2013年5月6日岗王村村民委员会向王俊明送达《限期恢复原貌告知书》,告知王俊明其承包原大队苹果地协议已于2013年4月1日到期,决定不再与其延续承包协议,村委会分别于2013年3月22日、5月2日两次口头通知其将承包地恢复原貌,其迟
迟不见行动,故书面通知送达给其,望其接通知起3日内将承包地上所有附属物清除完毕,恢复土地原貌,否则村委会将于其接通知4日后依法强制清除地面附属物。
王俊明当庭认可收到了该告知书,但其称政府征地没有给其一分钱补偿,其不可能搬迁的。
王俊明提交的其核桃园拆除前的照片显示种植的为核桃树,还有房屋、井坑等。
2014年9月26日银河办事处岗王村村委员会签章出具证明称,王俊明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在该村签订(10年)承包土地合同,因2013年3月份港区开发建设冲路,把王俊明于合伙人种植的优良品种核桃园规划在内,造成2013年至2014年无法正常投资、管理,给承包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该证明上还有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签名。
王俊明核桃园两边的新港八路的道路从2014年开始修建,至2016年已经修成,因王俊明核桃园阻碍,新港八路在王俊明核桃园处未打通(经原审法院向证人王某1核实,其也称新港八路2014年开始修建,2016年停工了,与王俊明陈述一致)。
2017年1月23日,王俊明核桃园及其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
王俊明指认系航空港区管委会组织百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将其核桃园强制拆除,航空港区管委会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王俊明承包集体土地上的核桃园基础设施和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价格评估结论为6464942元。
后银河办事处不愿按照上述价格评估结论补偿王俊明。
协商无果,王俊明2018年8月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为被告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后因王俊明无证据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是拆除主体,撤回起诉,该院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豫0192行初27号行政裁定,准许王俊明撤回起诉。
王俊明2019年7月26日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
2019年8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豫01行初346号行政裁定,以王俊明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王俊明的起诉。
王俊明不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豫
行终3309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9)豫01行初346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原审法院重新立案后形成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俊明提交王某22019年11月6日书面证言称,其2017年元月任银河办事处岗王村支部书记,关于王俊明核桃园被推时其不知道,也不在场;2019年11月6日王某1书面证言称,其2017年1月任职岗王村支部委员,现任村村委委员,关于王俊明核桃园被毁一事,其也不在场,也不知道谁把它推了,请求有关部门调查;2019年11月9日王占伟书面证言称,其2017年元月任职岗王村民委员会委员,关于王俊明核桃园被推一事其也不知道,其也不在场;2019年11月10日王海彬书面证言称,2017年其担任岗王村村主任,2017年岗王村王俊明核桃园被毁其一无所知;2019年11月10日王森义书面证言称,关于其村王俊明核桃园被推毁一事,其也不在场,也不知道,请有关部门调查。
另河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作出豫政土〔2018〕1229号《关于新郑市2017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批准征收包括王俊明核桃园所在集体土地在内的岗王村2.2152公顷土地。
2019年1月3日新郑市人民政府航空港实验区签章发布《关于新郑市2017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新郑港告〔2019〕1号)。
次日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航空港实验区专用章签章发布《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郑市2017年度第二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新国土港文〔2019〕18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俊明诉请确认航空港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其核桃园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王俊明被强制拆除核桃园所占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银河办事处岗王村集体土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