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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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版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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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版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国务院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条例》和《容规》都是强制执行的压力容器管理法规,凡是从事压力大于0.1MPa表压的各种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

《条例》的主要规定有:
(一)压力容器的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

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制造
凡制造和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超高压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制造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即允许或组焊一、二类或三类)制造或组焊。

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组焊压力容器。

容器制成后必须进行压力试验。

压力试验是指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包括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除设计图样要求用气体代替液体进行耐压试验外,不得采用气压试验。

进行气压试验前,要全面复查有关技术文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制造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需要进行气密性试验的容器,要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压力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且不小于表5—1的规定。

表5—1压力试验的试验压力
液压试验时,容器要充满液体,排净空气,待容器壁温度与液体温度相同时,才能缓慢升压到规定压力,根据容器大小保持10~
30min,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min。

气压试验时,首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持10min,然后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

合格后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升压到试验压力,保持10~30min,然后再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min,同时进行检查。

要注意气压试验时所用气体应为干燥的空气或氮气,气体温度不低于15℃。

压力试验要严格按照试验的安全规定进行,防止试验中发生事故。

液压试验后检查,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异常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响声。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按照《容规》的规定向订贷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三)压力容器的安装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容器使用的安全。

压力容器的专业安装单位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才可以从事承压设备的安装工作。

安装作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装的规范。

安装过程中应对安装质量实行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

验收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

总体验收时,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参加。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安装及复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给使用单位。

(四)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指在容器使用的过程中,每隔一定期限采用各种适当而有效的方法,对容器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通过检验,发现容器存在的缺陷,采取措施,以防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事故。

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是及时发现缺陷,消除隐患,保证容器安全运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

定期检验,有如下规定的方法:
(1)外部检查。

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定期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

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其期限分为:
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
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③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可视缺陷严重程度,适当延长或缩短检验周期。

(3)耐压试验。

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或气压试验,其周期为每10年至少一次。

(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的规定,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2级、3级、4级、5级五个等级。

每级的具体含义如下:
1、1级
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查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2级
(1)新压力容器。

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

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3级
出厂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经检验不需要修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
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

4、4级
出厂技术资料不全;主体材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质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使用要求,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改善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5、5级
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

超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继续使用、监控使用、判废。

监控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根据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监控使用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且只允许监控使用一次。

监控使用必须保证监控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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