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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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
(2)投标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5)非制造厂商投标产品制造厂商授权书(原件)
(6)提供投标人纳税证明以及被授权人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7)投标人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8)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投标人2011年和2012年(新注册公司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原件)
注意: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投标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
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1. 项目概述
2.项目清单及要求
2.1 第一包:橡塑课桌凳。
2.1.1项目名称、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数量。
项目名称参考图片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数量单位
橡塑课桌1、桌面规格:600×450×40mm,采
用双层桌面、主桌面盖在副桌面上,
主桌面材料为ABS全新材料,副桌面
为EPS材料,桌面上方设置笔槽和功
能分区。
2、课斗规格为
560*360*190mm,课桌升降立柱采用
椭圆管双腿升降式,组合结构,九档
升降,每档3公分。
桌子升降高度
(560-800mm),符合国家教育部要
求。
坐凳面规格340*240*30mm,采用
EPS材料,凳架立柱采用椭圆管。
3、
技术要求:具有耐水、耐热、耐寒、
耐腐蚀、耐老化、绝缘、有弹性,书
写质量高(桌面采用细砂纹亚光处
理,对学生视力起到保护作用),移
动噪音低,利于定期清洗、环保卫生,
无碰撞安全、不钩挂衣物、无螺钉外
露,色彩一致、造型美观、结构牢固、
平稳性好、抗摔打,使用寿命长达十
年以上。
单张课桌的重量不低于6公
斤,凳子不低于1.3公斤。
4250 套
多媒体阶梯教室桌
凳桌、椅立柱采用100×25×1.5mm优质
开口型管材,优质冷轧钢板折弯成型
后封口,强度更高、承重更大、不易
变形;桌、椅站脚均采用2.0mm厚优
质冷轧钢板冲压成型;桌面采用18mm
厚优质中纤板,面贴0.7mm厚优质防
火板面皮,防火性能符合GB8624中
B1级材料燃烧性能;搁板、挡板采用:
16mm厚三聚氰胺双饰面中纤板;座、
背板及扶手采用全新优质工程塑料;
钢件部分经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后,
焊接部位无错位、虚焊、漏焊、脱焊、
302 套
焊穿等现象,表面无飞边、毛刺、尖锐菱角,光滑,弯曲处圆滑过度;打磨、酸洗、磷化、静电喷涂等工艺制作而成;重力回弹装置,灵活简便,维修率低。
安装时配优质拉爆丝内膨胀M10*70螺杆,锥形螺帽,内爆压紧螺丝不突出,并用圆头优质塑料盖帽密封,防止螺帽生锈,美观实用,使用寿命长达十年以上。
食堂就餐
桌凳桌面:采用进口有色胶衣,191#不饱
和树脂,京04#玻纤布(9层)粘接经
模具一次型成型,填充料不能采用木
工板填充。
凳面:采用进口有色胶衣,191#不饱
和树脂京04#玻纤布(9层)粘接,
经模具一次型成型。
桌架:采用50*50*1.5mm优质矩管;
支撑架50*40*1.2mm优质方管,经CO2
保护焊接;配橡胶内塞。
飞机架:采
用40*40*3.0mm优质角钢;座凳采用
折叠式。
桌面规格:2000㎜×600㎜餐桌规
格:1450㎜×2000㎜×60*780㎜;
钢件部分经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后,
打磨、酸洗、磷化、静电喷塑等工艺
制作而成。
坐感舒适,经久耐用,不
变形。
颜色一致、光洁度好、附着力
强、不易生锈且无味,使用寿命长达
十年以上。
68 套
2.1.2 技术要求。
投标人除了满足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课桌凳款式与参考图片基本相近;
(2)在评标过程中,经评审小组(采购人、相关供应商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认定某项技术参数指标确实具有唯一的指向性,对设备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该项技术参数将不列入评标标准
2.1.3商务要求:提供第五章所有证明材料
2.1.4其他要求:
(1)样品:橡塑课桌椅一套、中纤板、冷轧钢板、焊管、胶套;
(2)售后服务:质保期不少于3年,相关设备在质保期内维修、更换免费;
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故障排除不超过24小时。
注意:1、以上打*号的为本次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
2、对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应当
在第四章规定,不能在本章规定。
如存在这样的要求的,应当以第四章规定的为准,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5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
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7评委会发现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
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标程序
3.1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
评标委员会组长主要负责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与采购执行机构牵头交涉相关事宜、执笔撰写评标报告等。
评标委员会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
评标委员会组长不得影响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标。
评标委员会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3.2理解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
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无效投标条款部分、资格资质性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事项、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规定要求。
3.3投标文件初审。
投标文件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进行,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3.3.1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无论招标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均应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
3.3.2符合性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依据仅限于招标文件的规定。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投标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但应在投标文件规范性方面根据情况进行扣分:
(1)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密封时未加盖、少加盖公章或者密封章,但是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了投标人名称且得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现场认可的;
(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3)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且占应签字地方的比例不能超过20%)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
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4)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5)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上述内容应当由采购执行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3.3.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文件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执行机构书面反映。
3.3.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本条3.3.3规定的除外);
(3)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4)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5)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6)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7)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8)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3.4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提请采购执行机构书面解释。
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给予书面解释。
采购执行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供应商权益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
3.4.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并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
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澄清应当具备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导致投标文件从不响应招标文件变为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
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2)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
(3)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证明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3.4.4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目第(2)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3.5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1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
3.5.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
价格、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
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3.6复核。
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7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3.7.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标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得分顺序排列。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澄清,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7.2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3评标委员会获得采购人授权的,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不再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3.8出具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8.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3.8.2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8.3评标方法和标准;
3.8.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3.8.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3.8.6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
不签字的,不影响评标报告的有效性。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 评委会只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4.2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和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及投标文件规范性等。
4.3 除价格因素外,评委会成员应依据投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
4.4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或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投标人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
(3)认定的与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规定要求不符的非实质性偏离。
(4)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4.5综合评分明细表
4.5.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5.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说明
1 报价45% 45分以本次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
2 技术指标和配置、
样品30%
30分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
得20分;技术指标和配置高于招标
要求并体现出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更
优加的,一项加1分,最多加5分;
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
的,一项扣1分,最多扣5分。
评审小组根据产品样品材质、生产
工艺、外观综合评定等级(等级可
并列),优得5分,良好得3分,一
般得1分;样品每少一项扣1分,
扣完为止。
3 信誉6% 6分制造厂家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得2分;制造厂商获得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2
分;投标产品具有专利证书得2分。
以国家行业管
理机构有效证
书为准(提供
复印件,原件
备查)
4 质检报告 3
提供课桌椅合格检验报告的得1
分;提供阶教课桌椅合格检验报告
的得1分;
提供餐桌椅合格检验报告的的1
分。
省级或副省级
以上质量检测
机构出具的该
项目产品检验
报告(复印件、
原件备查)
4 业绩5% 5分以投标产品2011年以来的政府采
购销售业绩计算,销售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得1分;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得2分;在200万
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得3分;在
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得4
分;500万元以上的得5分;没有
销售业绩的不得分。
以销售合同
为准
5 财务状况5% 5分以投标人2011年和2012年的财务
报表进行评价,财务状况良好的得
5分;一般的得3分;差的不得分。
财务报表应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6 售后服务4% 4分1、在乐山地区设立常年固定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得2分。
(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售后服务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授权书等)。
2、必须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包括服务态度、响应和故障排除时间、保证售后质量、措施等(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承诺书内容优劣得1-2分)。
8 投标文件的
规范性2%
2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
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