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立法研究专题
关于人格权立法的思考
论 ,人 的生 命 、身 体 、健 康 、 自由为 人 与 生 俱 来 的 内在 权 利 ,并 非 是 来 自于 法 律 规 定 的外 在 的
权 利 。按 照 自然 法 的理 论 ,人 格 权 属 于 自然 权 利 而 非 法 定 权 利 , 当然 也 就 无 须 由法 律 予 以 规
定 。然 而 , 自然 法 理 论 只是 自然 法 学 家 的理 论 工 具 ,现 实 中并 不 存 在 天 赋 的 自然 的 权 利 ,事 实 上 ,一 切 权 利 都 是 实在 法 规 定 的法 定 权 利 。尽 管 人 的生 命 、身 体 、健 康 、 自由是 内在 于人 的 事 物 ,但 一 个 人 是 否 能够 享 有 、有 无 权 利 享 有 ,却 是 由法 律 决 定 的 。从 应 然 的角 度 讲 ,诸 如 生命 权 、健 康 权 、身 体 权 等 ,是 人 之 为 人 应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但 从 实 然 上 说 ,是 否 存 在 这 些 权 利 , 人 能 否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还 是 决 定 于 法 律 规 定 。 在 古 代 社 会 ,奴 隶 虽 也 为 “ 人” ,但 在 法 律 上 并
关 于 人 格 权 立 法 的 思 考
郭 明瑞
摘 要 :人 格 权 并 不是 天赋 的 自然权 利 ,而是 依 法 获 得 的 法 定 权 利 ;既 是 宪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权 利 ,也 是 民 法规 定 的私 权 利 。人 格 权 不是 对 人 格 的权 利 ,只 有 与 他 人 发 生 关 系 才
于经 验 中 的一 切 法 律 条例 。获得 的权 利 是 以 上述 法律 条 例 为根 据 的权 利 。 ”“ 天 赋 的权 利 又 可 称 为 ‘ 内在 地 我 的 和你 的 " ’ 。 [ 2 ]可 见 ,所 谓 的 自然 权 利 也 就 是 天 赋 权 利 ,所 谓 的 实 在 的权 利 也 就是 依 法 律 才 能 获得 的法 定 权 利 。这 种 权 利 划 分 的理 论 基 础 就 是 自然 法 原 理 。基 于 自然 法 的 理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一)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一)第一个问题,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人格权制度是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
作为上个世纪初特别是二战以来形成发展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人格权制度在法、德民法典中并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随着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引起学者极大的争论。
到目前为止,有关人格权的制度,现在各国民法主要还是通过判例来确认的。
在《德国民法典》里面它只有几个条文来反映人格权。
在和德国学者讨论人格权制度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什么体系,主要原因就是它完全是学者根据法官的判例总结出来的。
但是在最近的一些象魁北克民法等等里面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格权条款。
所以很多的学者认为,人格权随着人格权制度的发展,人格权在民法中它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人格权将来会逐渐的成为民法里面一项独立的制度,这可以说是未来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趋势。
在我们国家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对于人格权是不是应当独立成编,这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
基本上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
但是我们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现在采纳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这种观点。
所以,在民法典草案的第一稿里面就设立单独的人格权编。
为什么我们要确立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我想主要有一下几点理由:首先,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它是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要求。
同时,也更符合民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
另外,民法主要调整两块关系,一个是财产关系,另一个是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事权利里面的分别表现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民法所确认的财产权主要是物权和债权,这两块现在已经从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分别独立成编。
但是有关人身权这一块,就是民法典草案里面人身关系来反映的人身权,而人身权一直没有得到法典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加以确认。
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导论)
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导论)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导论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立法指导思想人格权法是民法的基本容之一。
在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如何制订人格权法,是制订民法典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对此,首先必须解决务虚的问题,即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予以明确,并且用以指导立法实践。
一、人格权法立法的历史镜鉴在近现代民法的发展史上,都存在着一个怎样对待人格权立法的问题。
从《法国民法典》开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有四种不同的做法。
(一)法国法的做法《法国民法典》是非常重视人的自身价值的,其第一编就是规定人法。
《法国民法典》对人的关注,为世人所称道,这就是关注人的本身,关注人的地位,关注人的权利,因而被称之为“人文主义”的民法典。
但是有一点,就是《法国民法典》对人的关注,关注的是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身份关系,而对自身的人格权利并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
这种问题的存在,主要的还是历史的局限,因为在那时候,人们对人格权的研究还没有达到今天这样的程度。
因此,在《法国民法典》中,尽管规定了人法编,但是,对人格权并没有做具体规定。
值得重视的是1960年制订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被认为是体现了法国人改进民法典愿望的蓝本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第一编第一题第一章规定了“人格与在于人格的权利”,其中第一节规定的是人格的归属,第二节规定的就是人格权。
在人格权一节,规定了24个条文,详细规定了人格的效力、自由权、人身的完整性、沉默权、职业秘密、遗嘱、肖像权、家人的权利和通讯权。
第三节还规定了权。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这种规定,真正体现了法国法系的人法本质,体现了对人格权的重视,是值得借鉴的。
(二)德国法的做法《德国民法典》堪称民法典制订的典,是结构、体系和具体容最为完善、最为精密的民法典之一。
但是,《德国民法典》过于重视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因此,它通篇都是调整人的财产关系,调整物权、债权、继承权的关系,就是对亲属的规定,也注重的是对身份关系的调整。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引言人格权是法律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个体的尊严、自由、名誉和隐私等方面。
而生者享有人格权的死者的人格权也同样值得尊重和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死者人格权却往往被忽视和侵犯,导致一系列相关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对死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一、死者人格权及其法律意义1. 人格权的概念及特点人格权是指个体在生活中所拥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尊严、自由、名誉、隐私等。
这些权利和自由是个体享有的根本权利,是法律上所资许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2. 死者人格权的内容及界定死者人格权是指个体在死亡后所拥有的一系列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对遗体的尊重和保护、对名誉的维护、对隐私的尊重等。
在法律上,死者人格权是受到一定程度保护的,但其内容和界定尚不够清晰和明确。
这也给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二、死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1. 法律上的规定和保护我国的《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死者人格权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保护。
这些规定和保护往往是模糊和笼统的,使得死者人格权的具体保护存在一定困难。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常常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在亲属继承纠纷中,死者人格权常常受到侵犯,需要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士进行维护和保护。
而在医疗纠纷和侵权案件中,死者人格权的问题也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
在法律上,需要对死者人格权进行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和部门,加强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为死者人格权在法律上找到一个更加稳定和明确的定位。
2. 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和程序3. 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需要增强公众对死者人格权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死者人格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死者人格权。
结语在现实生活中,对死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人们对死者人格权的关注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人格权的立法体例研究——兼论人格之权利保护
要求。
理论上探讨人格如何上升为独立的权利
权利是人与外在于人的事物在法律上的连接。 罗马法上的 扩张后的多种人格利益包括其 中, 是一种外在化 的人的价值。
无‘ ‘ 人格” 一词。 法国学者认为, 人格权是 自然入 主体的应有之 人格是指一种内在化的资格, 而今天的人格权概念将现代社会 意, 因此人格权在 法学主流 中也就失去其应有的地位。
I
2 6: 人 民 论 坛 . P E O L E ' S T R I B u N E 』
此时, 主客体发生混 同, 权利保护模 式 具” @ 。1 7 、1 8 世纪的启蒙运动推动了人格与人的伦理性之 间的 便使该物得到 了保护,
关系在立 法上得到 了新的重视 。 1 8 9 4 年《 普 鲁士一般邦 法》 的颁 布使这一理论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 该法典第一条规 定: ‘ 叭在市民社会中只要享有一定权利, 便被称为法律人格。 ”
件进 行汇 总并归于某项规则的方法来对 己出现过的人格权放 保护模式 ” , 那么这两者之间究竟应用何种纽带进行连接。 解 入债法的侵权法中进行保护。 读了这两个问题后, 可使我们看清人格权是否是一种独 立的民
人 法 中涵 摄 人 格 权 法模 式 。《 瑞 士 民法 典 》 在 人法 篇 中单 事权利, 可否取得独立的地位 。 若是一种独立 的民事权利 , 那 设 叭 格权” 一 节, 该 法 典 不仅 首次 对人格 权 进 行 了完 整 的 权利 么就应在民法典中取得 与其民事权利相同的立法地位 。
行 积 极 的宣 示 性 规 定 。 从 对 立法 轨 迹 的归纳 和 总 结, 我们 可 以
中国人格权法研究(上、下卷)
目录分析
第一编人格权 立法的中国经
验
第二编人格权 法总论
第一章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三个里程碑 第二章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重心、逻辑结构与创新发展 第三章 《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的主要争论 第四章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思想和法理基础
第五章人格权法 第六章人格权 第七章抽象人格权 第八章人格权的冲突与协调 第九章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第十章人格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中国人格权法研究(上、下卷)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人格权
名称权
中国
研究
知识
身体
婚姻自主权
人格权 法
法律
实务
人格权
姓名权
研究
权
自主权
立法
人身自由权
思想
健康权
内容摘要
运用基础理论与范举的方式,对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进行全新的、系统的论述,凝聚了作者长期从事法 学教学和法律实务的心血,对人格权等法律实务中尚无体系性界定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梳理。全书语 言流畅,文字简洁,思路清晰,逻辑严谨,非常适合法学专业师生、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使用。
下卷
第十一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十二章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和婚姻自主权 第十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十四章肖像权、形象权和声音权 第十五章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第十六章隐私权 第十七章个人信息权
作者介绍
这是《中国人格权法研究(上、下卷)》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பைடு நூலகம்
读书笔记
(法学理论专业论文)人格权的立法保护问题研究
being would have
owned property,for their protection needs through the empowerment of the law,the
delineation of the scope of the law should protect the fights of way.The fight of personality is
human a basic
right,but it is only in recent years in the legal system is refocused on.
Therefore,the legal protection of moral rights is also a long way to go.Today,in the rapid
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引言
自从人类诞生以来,就不断有先哲思考一个问题:人应该作为怎样的存在?人格这 个概念从何而来?只有享有人格,人才能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而存在。在法律规范 当中,何种保护模式才能使得人格享有相应的保护,在不断地探索过程中,人格权应运 而生,并且如何才能实现对人格权这一重要的基本权利进行更好的保护,成为学者们研 究的重点领域。同时因为人格权承载了极其丰富的法律价值,所以从历史考察和法律价 值取向的角度作为对人格权研究的切入点,以求在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人格权得到更 完善的保护。
二一、、选笾题题意思义义
在今天,我国民主法治逐步健全,人格权作为一项发展中的权利。其重要性为人们 日渐了解并且重视。可以说现今时代不断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建立科学的人格权法律 制度,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具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这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 必然要求。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国际范围内是人们达成的基本共识。第二,这是建立、健 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第三,这是应对现代科学技术挑战的迫切需要。现代 社会物质极大丰富,经济迅猛发展,对已有的现存法律制度而言是一种巨大的挑战,人 格权法律制度应当不断完善的需求就是其中之一。第四,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2010年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的有些规定与人格权法联系密切,所以,有些人认为将人格权发防止与侵权法中规定即可,不必单独成编。我认为,二者的关系虽然紧密相连,但是不可代替。《民法通则》当中,对于侵权责任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各项民事权利,那么它要具体的保护那些权利呢,这就需要在民法典中将各项需要保护的民事权利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明确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所以在民法典的体系上也必然要求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如果民法典的规定依然还是像往常一样只是规定了诸如物权、知识产权等基本权利,而没有对该有的人格权部分进行规定,那么,就会使得侵权责任法编在对人格权进行保护时缺乏必要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侵权责任法到底保护什么,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侵权法,使其失去存在的意义。所以,单独的将人格发放置一编,有助于促进侵权责任法的完整性,使其系统更加的科学化、合理化比如说生命健康权,当事人只能在其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时,才可以向他人主张。但是这不能一概而论,又比如说肖像权,当事人可以享有对其肖像权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可以将其使用权转让与他人,获取收益。也就是说肖像权可以在 没有被侵害时就可以被权利人实际的享有。而侵权法中只有在权利人收到侵害或者是对方有过错的时候才可以向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所以,在此处,人格权法不能被侵权法所代替。
。
随着现代经济、文化、科技的等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格权制度在面临新的挑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发展趋势。据调查,在一些公共场所或者是活动中,有大约75%的女性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这就出现了贞操权这样一个崭新的权利类型。又比如说,现代科学技术的先进,使得向微型摄像头、窃听器等设备渗透进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例如网上出现的“人肉搜索”以及登陆国家的一些考试网站就需要输入个人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来确认对方身份或准入,这就可能造成了个人的私人信息的泄露。那么如何使得在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成为了大家日益关心的问题。所以,这些具体人格权类型的出现,使得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提高,这就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一种必要性和可能性。
法律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
法律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个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尤其是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是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
法律人格权即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迅猛以及科技的进步,法律人格权的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 法律人格权的定义和起源法律人格权是对人作为主体的尊重,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人权宣言的诞生之初,法律人格权就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人格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英美法系中的人权理念,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法律权益的基石。
二. 法律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1. 自由个人发展:法律人格权保护是每个人实现自由个人发展的基础。
只有在法律保护下,个人才能享有自由发展的空间,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实现个人价值。
2.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对个人有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通过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可以减少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3. 建立公正法治:法律人格权保护是建立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
只有在法律尊重个人的权益,才能建立起公正和可信赖的法律制度,保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三. 当前法律人格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尽管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有诸多好处,但是在当今社会,它仍然面临着一些严峻的问题。
1. 科技的挑战:科技的进步给法律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泄露问题,个人信息的滥用等,都对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2. 社会观念的滞后:一些社会观念的滞后也对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构成了威胁。
例如,对于少数群体的歧视,妇女权益的保护等,需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才能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益。
3. 法律执行力的不足:有时候,法律对于人格权益的保护并不充分。
在实际的执行中,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制裁,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隐患。
四. 加强法律人格权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法律人格权的保护,采取以下措施具有重要意义:1.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科技发展等带来的新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与时俱进,有效保护个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第一节:立法背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人的基本人格权利,确立和发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国策,特制定本法。
第二节:立法原则本法所称人格,系指个人在民事活动及社会生活中所体现的尊严、自主和独立个性,包括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本法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2.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3. 保护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4. 促进人格权的平等和公正实现。
第三节:立法内容本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人格权的保护、人格侵权的法律责任、人格权保护的救济、附则、上诉条款等。
第四节:立法建议1. 人格权的确立和保护内容应当综合国内外优秀法治经验,加强我国人格权在法律上的保障力度。
2. 着力完善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对于人格权的具体保障措施和界定。
3. 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和保护人格权,加强对人格侵权案件的司法审查和判断。
第五节:立法理由人格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存和尊严。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是落实宪法精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通过本法的制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应尽快立法,为我国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旨在维护和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权益,构建法治社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希望各界人士共同关注人格权法的立法进程,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望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一、建议稿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国家和谐稳定的发展,本提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以下简称“本法”),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人格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维护法律和社会道德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民的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关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的人格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保障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维护社会繁荣与稳定。
第二章人格尊严第五条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用强制手段、辱骂、诽谤等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七条公民行使人格尊严权,以正当行为为前提,不得干涉他人正当行为,不得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第三章人身自由第八条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任何人不得违反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拘禁、监禁、拷打、虐待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十条公民行使人身自由权利,应当尊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第四章姓名权、肖像权第十一条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任何人不得违反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改动、损毁、虚构他人的姓名和肖像。
第十三条公民行使姓名权、肖像权,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不干涉他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第五章隐私权第十四条公民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监视、窃取、泄露公民的隐私。
第十六条公民行使隐私权,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干涉他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民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4年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法适用研究》范文
《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法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格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人格权禁令制度作为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程序法的适用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适用,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格权禁令制度概述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指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威胁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在保护个人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适用(一)申请与受理在申请人格权禁令时,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侵权行为的严重性。
(二)审查与决定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认定,对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进行评估。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依法采取听证、调解等措施,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经审查后,法院应依法作出是否颁发禁令的决定。
(三)执行与救济若法院决定颁发禁令,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如侵权人拒不履行禁令,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如上诉、申诉等。
四、程序法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一)问题在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请条件不够明确,导致申请人难以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是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三是执行难度大,部分侵权人拒不履行禁令。
(二)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明确申请条件,细化申请材料要求,为申请人提供明确的指导;二是统一审查标准,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文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加强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禁令的侵权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法适用研究》范文
《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法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格权保护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人格权禁令制度作为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针对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探讨该制度的实际应用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二、人格权禁令制度概述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指在司法过程中,为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布禁令,禁止他人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这一制度在保护个人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适用(一)申请与受理在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适用中,当事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请求禁令的理由和依据。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过程中,法院需关注申请人的资格、请求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紧急情况等因素。
(二)审查与决定法院在受理申请后,需对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请求的合法性、事实依据的充分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措施等。
若法院认为情况紧急且有必要,可以立即发布禁令;若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则可以进行听证等程序,并最终作出是否发布禁令的决定。
(三)执行与救济若法院决定发布禁令,应立即执行。
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此外,对于禁令的执行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报告,法院也需进行监督和执行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侵害行为加剧或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人格权禁令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一)应用现状人格权禁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在保护个人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发布禁令,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面临的挑战然而,在应用过程中,人格权禁令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判断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成为了一个难题;其次,如何平衡保护人格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如何确保禁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2024年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格权保护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作为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概述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指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该程序主要针对的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立法尚不完善,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应用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法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此外,侵权人往往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责任,使得禁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法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规定尚不够详细,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
2. 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执行问题1. 执行难度大:侵权人往往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责任,使得禁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2. 执行效果不佳:由于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导致禁令的执行效果往往不佳。
五、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建议(一)立法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
2. 统一侵权认定标准:制定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司法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人格权是指个人根据其作为人的特性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人格权的保护是一项关乎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基本保护原则以及人格权的具体保护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加深人们对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的理解。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内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独特性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它主要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人格权的基础和核心,它保障了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公开、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个人对其姓名的自主选择和使用权。
荣誉权是指个人受到尊敬和尊重的权利,包括个人声誉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在他人和社会中保持私密性和独立性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基本保护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国籍等。
2. 自由原则:个人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享有自由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人格权利的权利。
3.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人格权应优先于保护其他权利,因为它涉及到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4. 多样性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适应现代社会多样化的个体需求,尊重个人差异。
三、人格权的具体保护问题1. 生活环境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层面的,也涉及到生活环境的保护。
例如,对于邻里关系纠纷中的噪音扰民问题,法律应该加强对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以保护个人的生活环境。
2. 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法律应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时,法律应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维护个人的荣誉。
4. 违反个人意愿的行为:例如,未经个人同意使用肖像、公开个人隐私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个人的人格权。
《2024年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格权作为人们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人格权侵害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人格权的概念及重要性人格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保护人格权对于维护个人尊严、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意义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指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禁令程序也为受害人和侵权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禁令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执行难也是禁令程序面临的一大问题。
五、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完善建议(一)立法方面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令程序的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审理程序等内容。
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操作依据。
(二)司法实践方面1. 统一适用标准,确保同案同判。
2.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对禁令程序的认知和运用能力。
3. 强化执行力度,确保禁令的有效执行。
六、结论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保护个人人格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通过对该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我们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适用标准,加强法官培训,强化执行力度等措施。
我国民法人格权的立法及保护研究
我国民法人格权的立法及保护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民法日益完善,其中人格权立法与保护工作也得到提升。
下面文章主要对民法人格发的法律行为基本类型进行分析,并探讨人格权的立法及保护工作。
关键词:民法;立法保护;人格权;民法人格全引言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一直以来都被作为人格权法理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但是将人格权商业化纳入人格权范畴中讨论的一个逻辑前提就是承认人格权的本身具有财产属性。
传统的人格权理论中研究的问题侧重于其本身的伦理性,商品化的提出将财产性注入人格权之中,导致与人格权的伦理性产生强烈的冲突。
1人格权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一般认为,人格权既然为固有权利就不能基于法律行为而变动,其实,这属于经验主义的误判。
作为潘德克顿立法模式的核心,法律行为以权利变动为目的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与之相对应。
与物权编、债权编分别存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一样,人格权编也应该有人格权法律行为。
人格权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行为,存在多样化的类型。
其基本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财产性人格权法律行为按照人格与财产的关联程度,人格权法律行为可分为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财产性人格权法律行为。
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以直接引起物质或精神性人格权益变动为目的,例如起名、器官捐献、自杀。
如果不局限于人格权编,在整个民法视野中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和财产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基础性分类,分别属于人格权法和财产法之典型行为。
居于这两种典型行为中间,以同时引起财产权益或人格权益变动为目的的财产性人格权行为是混合属性的事物,这以肖像授权使用行为为典型。
第二,单方人格权法律行为、双方人格权法律行为按照主体人数不同,人格权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
出租人体器官做广告的行为、保守隐私秘密的行为都是双方行为。
通过遗嘱捐献人体器官是单方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应该以双方行为为原则,防止仅凭单方意志影响社会成员的生活。
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展开
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展开人格首先是法学概念,其次才是法律概念。
伦理人的演进主导了人格的发展。
人格具有“四元”结构:作为技术人格的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人格的法律主体,作为事实人格的人格权上“人格”,蕴含伦理人格的宪法概括条款。
人格权中可以避免主、客体的混同。
标表型人格权上的“人格”是权利人决定姓名和肖像及其使用的自由。
人格与财产、身份的关系,仍然分明。
为纯化人格、兼顾财产,人格权应采二元保护模式,并创设“公开权”。
人格权的前世是利益保护,如今实现了权利保护,但不是逻辑使然。
通说混淆了哲学客体与法律客体、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不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
这是基于所有权建构理论的恶果,反映了哲学对民法的影响,是对法律关注现实生活的过度。
为完成人格权的“救赎”,应以“人格—财产”为视野,从法律关系角度认识客体的抽象性和对象的具体性,回归到客体“一元说”。
客体“行为论”正确解释了民事权利,使人格权获得“再生”。
宪法权利是实证权利,“人之尊严”(人权)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应予区分。
人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人之尊严”,后者则是人格权。
“上天论”误将广义人格等同于狭义人格,偷换了概念。
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一个权利的两个面相,前者对抗国家,后者对抗私人。
宪法人格权对应公法人格,民法人格权对应私法人格,二者“平行”存在。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权利体系化的需要,顺应了民法人文关怀的潮流。
比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或者是宪法价值民法化的工具,或者是人格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是民法解释方法。
我国学者将之改造为民法上的法定权利,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
摒弃“一般人格权”的概念,规定人格权的“兜底性”条款,应以法益保护、规定合宪性解释方法以及确立自我决定权的方式完成。
姓名权限制应以规范为中心,着力解决由谁来限制和如何限制两个问题。
姓名权既是民事权利,也是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属性。
因此,姓名权的限制为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受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的约束。
人格物相关立法及案例研究
人格物相关立法及案例研究人格物相关立法及案例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格物相关的问题也在不断地贴近人们的生活。
由于对人格物权的保护需求越来越大,立法机关也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相应的案例也不断增加。
本文将对人格物相关立法及案例进行浅谈。
一、立法《民法典》是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新民法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以大典形式发布的法典。
该法典的规定对人格物权的保护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1.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定义为: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健康、姓名、肖像权、声音、名誉、荣誉、隐私权、个人信息、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身体完整等个性化法益为客体的权利。
这种权利产生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通常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同时,《民法典》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其他未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
”这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保障。
2.物权《民法典》对于物权也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占有、使用、处分特定的物,并依法对他人享有财产制度保护的权利。
特别是对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物权,都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使保障更加权威严谨。
二、案例研究1.假冒肖像权案2018年3月,湖南女子刘某收到一家网络公司的短信,短信内容称该公司已经为她注册了一个用户账号。
然而,该用户账号的头像使用的竟然是刘某的照片。
事后,刘某要求该公司删除其肖像照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但公司拒绝了刘某的请求。
刘某最终通过法院诉讼,裁定该公司删除其肖像照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此案例中,该公司未经刘某允许,就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既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而且对其进行了不必要的骚扰和侵害。
法院判决该公司删除刘某的照片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肖像权的严格保护。
2.毁坏墓碑案2019年1月,山东一对前往祭祀的家庭在发现家族墓碑被人故意纵火焚烧后,依法报警并报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人格权法立法研究专题】 栏目主持人: 王利明
主持人语 制定一部科学的中国民法典, 是这个时代所有民法学者的光荣与梦想 。 在《婚姻法》 、 《继承 》 、 《民法通则 》 、 《合同法 》 、 《物权法》 和《侵权责任法 》 陆续颁布实施之后, 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主体内 法 《人格权法 》 和《民法总则 》 。 而在现阶段需要重点研究的, 便是人 容已经具备, 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制定 人格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之所在 。人格权关系到自然人的生命、 健 格权法的内容。人为万物之灵, 自由、 尊严、 隐私等多种权益, 也关系到其他民事主体的多种权益,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 在现代社会, 康、 可以说, 人格权不仅关系到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 更是构建一个有序 、 和谐的社会之基石。 人格权益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对于这一点, 我国学界并没有争议 。 在人格权法起草制定过程中, 存在的争议之一, 便是人格权是否应该单独立法 。在传统大陆法系中, 人格权的保护或纳入总则的民事 主体权利中进行保护, 或通过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客体) 予以解决, 没有正面研究或者阐述人格权的内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是仍应沿袭上述模式, 还是 涵和外延。但是在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实施一两百年之后, 应时代变化而革故鼎新, 这是我国民典立法者需要直接面对并作出回答的问题 。 值此之际 , 《暨南学 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编辑部开辟专栏, 对人格权立法中的重大争议问题邀请专家学者畅所欲言, 形成 专文, 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 本专栏发表的四篇文章, 都旗帜鲜明地对人格权法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自身的观点 。拙作 《人格权法 制定中的几个问题》 一文, 提出当前民事立法应当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 并将人格权法作为未来民法典 中的重要一编, 因为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 民法总则也不能完全包含人格权法 。我国应该制定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网络 人格权法而非人身权法, 并对人格权法制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一般人格权 、 环境下的人格权、 特殊主体的人格权及人格权的行使进行了探讨 。姚辉教授的 《关于人格权性质的再思 一文, 提出对于人格权性质的认识折射出对待人格权立法的不同立场和判断, 并且直接影响到未来 考》 人格权法制定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设计 。姚教授指出, 以民法典体系化的思维来考量人格权的性质, 就应 当坚持人格权法的私法属性; 强调人格权的法定主义创设模式, 同时客观全面地重新观察和认识人格权 《非典型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研究 》 一文, 提出在人格利益 的专属性及其非财产性。薛军副教授的 的民法保护问题上, 不宜构造出一个潜在地包含所有类型的人格利益的一元人格权, 因为这种模式忽视 了人格利益的特性, 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 比较合适中国的做法是确立人格保护的法 律原则, 当存在人格法益保护漏洞的时候, 诉诸这一原则来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 。 朱广新研究 员以美国法上形象权为出发点, 认为形象权的本质是个人对其人格属性的商业价值享有的支配权, 但其 仅在美国近三十个州得到了明确承认, 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及大陆法系诸国并采纳这一制度, 而我 国 《民法通则》 的姓名权、 肖像使用权具有控制人格属性不被他人私自使用于商业领域的功能, 因此作 者建议我国未来的人格权立法不必引入形象权制度 。 我相信, 上述研讨对于人格权法的立法是不无裨益的,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制度创新也需要这样的 思想火花的碰撞, 希望本期专题能够激发更多学者的思考和讨论, 并藉此将人格权的研究引向更为深入 《暨南学报》 主编刘颖教授和编辑部各位同仁, 也感谢其他参与讨论的学者 。 与宽广的方向。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