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之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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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董 事 忠 实 义 务 的 法 理 基 础
事 会 负 责。l 4 以 J 二 种 学 说 , 通 过 小 同 角 度 对 公 司 与 董 事 的 _三 关 系 进 行 J分 析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揭 示 了 董 事 的 法 律 , 地 位 ,H三 种 学 说 都 仃 各 自理 论 缺 陷 , 能 适 应 当 前 f 不 我 国 的 公 司 立 法 和 实 践 需 要 。 信 托 说 中 , 托 人 仅 在 受 有 消 极 保 管 受 托 财 产 的 义 务 , 并 不 要 求 通 过 x - 司 , j  ̄ 财 产 的 合 理 使 用 使 之 达 到 增 值 。 这 就 使 得 受 托 人 在
其 一 , 托 说 。 托 说 源 于 英 国 衡 平 法 中 的 信 托 信 信
关 系 ,这 种 关 系 是 英 国 早 期 合 股 公 司 设 立 的 法 律 依
据 。 信 托 说 认 为 ,董 事 是 被 选 任 为 公 司股 东 的 利 益 “
而 管 理 公 司 事 务 的 人 。 是 一 种 信 托 职 位 , 种 职 位 这 该
一
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委 任 说 同 样 不 能 对 公 司 与 董
事 的 关 系 作 出 圆 满 的 解 释 ,因 为 首 先 在 我 国 的 法 律 规 定 中 缺 乏 x- 任 关 系 的 具 体 规 定 。 其 次 在 商 法 观 q委 念 中 , 任 属 于 委 任 人 受 任 人 之 间 的 内 部 关 系 , 委 不 具 备 对 外 关 系 的 特 征 , 与 董 事 以 公 司 名 义 对 外 进 行 法 律 行 为 的 现 实 相 违 背 。最 后 受 任 人 在 处 理 委 托 事 务 有 过 失 或 冈 逾 越 权 限 而 造 成 损 害 , 委 任 人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因 而 这 将 不 利 于 作 为 委 任 人 的 董 事 充 分 地 发 挥 其 积 极 性 , 响 公 司利 益 的 获 得 。1 影 5 ] 概 言 之 ,公 司 与董 事 的法 律 关 系 并 没 在 一 种 现 有 的 法 律 关 系 巾 得 到 完 整 体 现 。 者 认 为 , 司 与 董 笔 公 事 的 法 律 关 系 在 不 同 的法 律 行 为 中 叮适 用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 对 外 代 表 公 训 进 行 活 动 时 , 司 与 董 事 的 在 公
旦 被 董 事 承 诺 承 担 ,则 董 事 负 有 充 分 地 和 完 全 地
履 行 他 们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的 职 责 。 因 此 公 司 股 东 作 出
的 公 司股 份 或 其 他 任 何 财 产 任 由公 司 董 事 处 置 的 决 议 实 际 七是 一 种 将 此 种 财 产 交 由 信 托 人 处 置 的 决 议 ; 就 是 说 , 信 托 而 对 此 种 财 产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也 被 人 必 须 在 授 予 他 们 职 权 的 范 围 内 以 最 适 于 他 们 的 信 托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的 方 式 予 以 处 置 。 ”1 立 法 本 意 l 从 来 说 , 信 托 说 的 确 立 是 为 j保 障 相 对 弱 势 的 受 益 人 -
董 事 法 律 基 础 主 要 涉 及 到 公 司 与董 事 的 关 系 ,
足 董 事 义 务 的 法 理 渊 源 。 此 方 面 , 美 法 系 的 信 托 在 英
说 、代 理 说 和 大 陆 法 系 的 委 任 说 分 别 基 于 各 自的 法 学传 统 和 对公 司关 系 的 不 同理 解 给 予 了 系统 阐述 , 由此 导 致 了 其 法 律 实 践 上 的 差 异 。 在 英 美 公 司 法 中 ,董 事 忠 实 义 务 源 于 盖 事 的 受
信 托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地 位 , 是 由英 美 判 例 法 确 认 的 。 这
经 营 受 托 财 产 t 过 分 慎 ,采 取 风 险 率 和 回报 率 都 t 寸 极 低 的 保 守 经 营 模 式 。 代 理 说 关 注 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法 律 后 果 的 承 受 关 系 , 局 限 于 公 司外 部 代 理 人 与 第
的 利 益 ,防 止 获 得 公 司 财 产 使 用 权 的 受 信 人 滥 用 其 权 利 , 公 川本 身 的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并 未 得 到 体 现 。 而 其 二 , 理 说 。 此 学 说 建 立 在 “ 制 } 的 基 础 代 拟 兑” 上 , 据 “ 制 说 ” 观 点 , 司 的 权 利 义 务 主 体 资 格 依 拟 的 公 源 于法 律 的拟 制 并无 实 际 的意 思 能 力 和行 为 能 力 , 而 必 须 依 赖 于 董 事 会 、股 东 会 及 其 成 员 的 代 理 。 所
以 , 司 与 董 事 之 间 是 代 理 关 系 , 事 是 公 司 的 代 理 公 篚 人 。 照 代 理 的 基 本 原 理 , 理 是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按 代 “ 限 内 , 被 代 理 的 名 义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代 理 人 以 被 x 代 理 人 的 行 为 , 担 民 事 责 任 。 ”1 二作 为 享 有 1 , 承 1公 J 2 独 立 人 格 的 主 体 , 其 行 为 由 董 事 的 代 理 行 为 体 现 出 来 。 司 为 董 事 的 代 理 行 为 承 担 后 果 , 事 在 其 授 权 公 董
关 系 足 代 理 关 系 , 蘸 事 代 表 公 司 与 第 三 人 发 生 法 律 关 系 , 司 x 董 事 的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 障 第 三 人 公 , t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