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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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一、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
1.盗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1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第2款
2.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第2款
3.超生产计划采伐林木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二、违反林木经营管理的林业行政案件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43条
5.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6.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案《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13条第2款、第25条第2项
7.擅自进入木材产地收购木材案《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13条第3款、第25条第2项
三、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8.无证运输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25条第1项
9.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10.运输的木材及运输证规定不符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11.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44条第3款
12.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四、毁坏林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13.非法开采毁坏林木案《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14.毁坏幼林案《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15.毁坏特种用途林木案《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16.毁林采种毁坏林木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17.违反技术规程毁林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五、违反林地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18.擅自开垦林地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1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20.逾期占用林地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六、非法买卖林业票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21.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件案《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22.买卖木材运输证件案《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23.买卖进、出口批准文书案《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24.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实施条例》第33条、《广东省野生动物管理条例》(修正)第23条
25.违反禁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第1项、第2项。
26.无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第1项、第2项。
27.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第1项、第2项
28.破坏重点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野生动物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第2款。
29.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1款、《野生动物实施条例》第37条。
30.非法加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24条第1款
31.食用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24条第2款
32.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25条33.为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场所案《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26条
34.未经核定或超过年度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限额指标案《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7条
35.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案《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28条
36.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案《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29条
八、违反野生植物管理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
37.违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38.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39.伪造、倒卖、转让植物采集证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40.伪造、倒卖、转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41.外国人违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
42.外国人违法野外考察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
九、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43.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案《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
44.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案《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45.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
46.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案《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
47.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案《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1项
48.森林防火期内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案《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2项
49.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案《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3项
十、其他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案
49.擅自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案(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第一项)
50.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保护区不服管理案(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第二项)
51.在自然保护区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案(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52.未完成造林任务案(森林法45条、森林法实施条例42条)
53.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种案(森林法实施条例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