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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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的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选举产⽣,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成⽴的条件是什么呢?如果你对此也有疑问,⼀起来看看店铺⼩编针对相关问题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业主委员会成⽴的条件是什么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积达到百分之三⼗以上的;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积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成⽴后要办理的登记⼿续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之⽇起⼗五⽇内,持下列⽂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受理登记申请之⽇起⼗五⽇内,完成登记⼯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通知申请⼈。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物业维修基⾦的,负责该基⾦的筹集、使⽤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
7、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公约的效⼒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使⽤⼈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审议通过之⽇起⽣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业主公约⽣效之⽇起⼗五⽇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具有约束⼒。
5、业主公约和业主⼤会、业主代表⼤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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