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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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5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38号)要求,经各地、各部门(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初审、考核、答辩、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52个人才项目给予资助。
省财政厅已于9月27日下发了《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17〕956号),并按规定渠道拨付了资助资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及金额
2017年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52个,资助总额度1250万元(资助明细见附件)。
二、经费划拨渠道及程序
资助项目属各市(州)、县(市)申报的,资助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到受资助单
位所在地的市(州)、县(市)财政局,由各级财政划拨到受资助单位;资助项目属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即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助资金的划拨手续。
三、资金使用
按照《吉林省人才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提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
(一)资助资金用于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补助、资助人才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出版学术专著和生活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二)资助资金禁止用于部门或单位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以及部门或单位的楼、堂、管、所和基本建设支出等。
(三)受资助单位要按照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和资助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资金使用程序和支出范围,并报主管(推荐)部门备案。
(四)各地、各主管(推荐)部门要强化本地、本部门资助资金的管理,指导受助单位做好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定期组织相应形式的督察和审计工作。
四、绩效管理
各地、各主管(推荐)部门要承担起资助项目的监管职责,强化绩效管理,指导受资助单位做好资助人才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的同时,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阶段性省人才资金资助工作的综合绩效评价,确保资助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各地、各主管(推荐)部门的绩效评估结果将做为今后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受资助人才要结合项目计划周期和经费预算,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助资金,按计划组织开展实施人才项目,项目结题(或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提交结题报告。
(二)受资助单位要加强对受资助人才项目的管理,在所在地人社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时完成项目的年度、中期及结题考核评估及资金使用审计工作。
完成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并报主管(推荐)部门审核备案。
(三)各地、各主管(推荐)部门指导监督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评估考核工作。
做好阶段性综合绩效评价,及时上报绩效评价结果及资助人才项目结题报告。
(四)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审计。
附件:2017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明细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