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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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足够高效、廉洁、正直,以公正的心态履行职责。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级分管领导和其他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遵循择优选贤、公开公正、竞争上岗的原则,充分调动优秀人才的积极性。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采取综合评价、考试、考察、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人选的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干预、介入,不得搞权钱交易。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强调实绩,优先考虑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成绩突出的人员。
第三章领导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为单位的整体利益服务,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个人私利牺牲公益。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提升整体管理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职业道德,廉政修养,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坚决抵制腐败行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配合组织进行正常的考核评价,接受对自己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领导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接受全员监督,任何人都有权对其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与群众的联系,解决群众关切问题,做到心中有民、为民尽力。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撤职等。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操作办法,配合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规定、规章和办法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