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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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审计原则和依据 (3)
第三章审计组织和职责 (4)
第四章审计任务和方式 (5)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6)
第六章审计报告 (6)
第七章审计权限 (7)
第八章审计人员及纪律 (7)
第九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审计行为,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促进能投集团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能投集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履行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促进能投集团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能投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单位。

第二章审计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审计原则:
(一)坚持审计机构、人员、业务的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靠职工群众参与经济监督,加强事前、
事中审计,突出监督重点。

(二)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审计监督相结合,直接与间接审计监督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非现场、报送、就地、派出、联合、委
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与审计调查
相结合。

第五条审计依据: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和制度;
(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技术经济标准、业务标准、经济合同及计划、预算、定额等;
(三)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处理经济业务的各种记录,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等。

第三章审计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能投集团实行分级审计制。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监督集团公司总部、下属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各分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业务履行监督。

第七条能投集团总部设立审计工作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审计工作。

第八条能投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九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经营责任、工程项目预(概)算、决算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集团总部设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集团公司审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查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对集团公司关系重大的审计项目和财务事项进行审议;
(四)定期听取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和交换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五)听取重大项目审计报告,审定重大审计项目的处罚意见及审计复议结
果;
(六)审核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按规定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审计任务和方式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的贯彻落实;
(二)监督检查资产、资金、财务的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等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监督检查预算、计划的执行和经济责任制的落实;
(四)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监督检查重大投资、购并、担保、举债等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六)评价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七)评价各项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等;
(八)促进集团公司不断加强和改善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实现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层面审计监督的重点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资产经营责任审计,内控制度审计,重大投资及基建工程审计等。

原则上以内部审计为主、外部审计为辅。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审计监督。

重点突出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经济责任事项、财务预算、重大投资项目及基建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等进行审计。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集团公司审计工作部拟订集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
(二)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拟订本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董事会审核,集团公司审计工作部备案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5天通知被审计单位(对象);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意见后,提出审计意见,按原审批程序履行批准后,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五)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对象)对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执行审计任务的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认真研究,按程序决定,并在30日
内作出答复。

(七)对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审计工作部每年应当向集团党政联席会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董事会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审计工作总结,应报上级审计机构。

审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即时报送。

重要审计报告、重要审计情况可随时报送。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应实行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七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以下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决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重要事项的会议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资料);(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
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重大事项,直接向单位法人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级管理者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审计出的违纪金额,凡属应交上级公司(单位)的应交款项,由上级公司(单位)负责追交。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本单位应予以保证。

第八章审计人员及纪律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
保障。

审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与审计业务相关的多种技能。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要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保守秘密,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对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提供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能投集团审计工作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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