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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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铁路工程火工品(以下简称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铁路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铁路工程火工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严格管理,科学防护,依法运作。

第四条铁路工程火工品的管理机构为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部门,负责铁路工程火工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铁路工程火工品的管理包括三个层次:国家层面管理,铁路工程单位管理,工程现场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生产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火工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七条生产火工品的单位必须有专门的生产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生产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火工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生产火工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培训,确保其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条生产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测试火工品的质量,并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生产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储存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火工品储存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储存。

第十五条储存火工品的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储存场所,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储存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保障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储存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储存设备和设施,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储存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储存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运输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火工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运输。

第二十一条运输火工品的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装载、固定和封舱。

第二十二条运输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运输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定期对运输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运输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火灾事故。

第二十五条运输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对火工品进行有效的包装,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露。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火工品使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使用管理制度,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九条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设备和设施,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火灾事故。

第三十一条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对使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保护,确保使用环境的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工程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五条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部门可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追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部门对不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可以采取暂停使用、停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火工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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