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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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
婚姻一直是世界中最受热议的话题,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而财产分配也一直被人们所重视。

无论是结婚前还是离婚时,财产的分配一直受夫妻双方的重视。

古人云:久旱逢甘霖,他乡遇故知。

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

可见婚姻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头等大事,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女老少,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总是牵动亿万人的心。

现在,我们就对人们关注的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进行探讨。

夫妻及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即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1 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

共同财产的行使:《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结婚证之时,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除外。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男女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主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之所以可撤销,是因为它没有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婚姻法对可撤销的婚姻规定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结婚的。

本法条规定的“受胁迫的”可以是可撤销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也可以是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或是其他,只要是能起到胁迫违背他方的真实意思而与之结婚的都是属于受胁迫而结婚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结婚时欠缺的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是由于结婚违反了我国
婚姻法中的禁止性规范而被规定为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是由于结婚时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则而被法律赋予在法定的时间内准予撤销。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申请主体不完全相同,请求主张权利的机构亦不完全相同。

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的婚姻,它们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这也是区别于合法婚姻的关键。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婚姻法中的救济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首先判别出案件是属于无效的婚姻还是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对于未办理结婚照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对于离婚的案件,若经人民法院查证是属于无效的婚姻,应当将其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有人说婚姻就是酱醋油米盐,无论它是什么,对我们每一个人都很重要,所以我认为我们有必要了解或熟悉婚姻法,这样我们不仅能维护我们的权利,而且能更好的维持我们的婚姻,和相爱的人快快乐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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