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造成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经营行为及产生纠纷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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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到乡镇与分销商沟通,一方面在分销商面前显得企业非常重视这个经销商,另一方面帮助他分析各个分销商可否合作,以助其建立起高效的分销网络。

3.5 一同开始各级观摩会 现场观摩会是种子营销的高效手段之一,而观摩会是一个环环相扣、步步关联的营销活动,一般企业都要在此活动中投入部分成本,所以市场管理者要充分协助经销商开好各级观摩会,以达到预期目的。

从事先宣传、组织到场、现场宣讲、代表发言、会后预订等步骤一一做到位。

建议首先开好分销商观摩会,让分销商对品种和经销商有信心。

然后在适当政策的鼓励下,让分销商带领农户开展多场次现场观摩会。

3.6 促其开展多种促销活动 促销手段要先易后难,先让其看到小利润,从被动促销转变为主动要求促销,从礼品促销、讲课促销到抽奖促销等贯穿整个销售季节。

以上是指对于新开发的潜力经销商第1个营销周期的培养细节,之后2年内还要逐步进行提高培养。

包括:管好市场,防止窜货乱价;如何收取分销商预订金以及如何先收分销商货款再分发货物;分销商的调整;门市人员的素质提高;如何开展服务营销等。

更要让其明白企业是在帮助他做市场,不能小有成绩就对企业提各种不合理要求。

潜力经销商的培养过程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

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不能希望一蹴而就,要有必要的耐心。

对于他的点滴成功要及时适当表扬和鼓励,发现小错误时要帮助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使之看到成功的前景。

在笔者的实际工作中,一般2年就能将一个潜力经销商培养成优质经销商。

经过自己培养成功的经销商对企业和业务人员的忠诚度非常高,即使你离开原来的企业或者不再从事本行业,他依然会与你保持密切联系,有什么问题仍然不忘与你沟通交流,所以这也是我们的成功。

总之,在激烈的种子市场竞争中,在优质经销商已被掌握在别人手中的情况下,我们要找出有培养潜力的经销商,经过不懈的努力,培养出更多优质经销商,为我国种子推广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收稿日期:2015-09-09)
易造成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经营行为及产生纠纷后的处理
吕景海 朱海燕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业局,滨州256600)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作物各种优良性状的载体。

种子质量的优劣、种子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

近几年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农作物种子质量鱼龙混杂,种子质量纠纷时有发生,给当地农业生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基层种子监管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易造成种子质量纠纷的经营行为。

1 易造成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经营行为
1.1 擅自改变标签标注的内容及试验数据 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常规种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检疫证明编号、包衣剂名称、净含量、产地、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及联系方式。

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要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然而部分农作物种子生产者为掩盖自己企业种子的缺陷,往往通过修改标签标注的内容及试验数据,提高种子市场经营份额。

只标注对种子经营有利的数据,不标注缺陷或者直接修改数据,易造成种子质量事故。

1.2 伪造、编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法》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才能生产经营种子。

种子零售者只准经营生产企业委托经营分装好的不再分装的种子,
不得经营散装种子和大
包装的种子。

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向委托经营者提供种子经营委托书并将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在当地农业部门 备案。

部分农作物种子非法生产企业为了以假乱真,采取伪造、编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将劣质的或低价的农作物种子按合格种子包装上市销售,通过下乡串村的形式进行促销,以取得经营暴利。

这样的经营行为不能保证种子的质量,易发生种子质量事故,而且事故发生后取证难、追回经济损失难。

1.3 农作物种子企业经营未审先推种子 《种子法》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

然而部分种子生产企业为了创造巨大利润,将未通过审定的作物品种以试验示范的形式向市场推销,以获取利润。

未通过审定的品种,其性状还没有完全稳定,易产生不可预测的种子质量纠纷,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

1.4 由于种衣剂的乱用造成种子质量纠纷 由于种衣剂处理种子具有防病效果好、用药量少、兼治地下害虫等诸多优点,现已被广泛应用。

但如果种衣剂选用不合理,如选用高毒禁用农药作为种子处理剂,经营者为多产生利润采取二次包衣或者采用杀虫剂、杀菌剂、叶面肥混合包衣,造成农作物种子二次伤害、芽率降低、出苗不齐,产生种子质量纠纷,将会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2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处理
2.1 种子质量纠纷的证据收集 在接到受害者的投诉后,首先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作好询问笔录,包括种子的品种、来源、耕作措施、施肥情况、浇水水源等基本情况。

其次搜集品种的包装袋及未开包的相同批次的品种,调查发生纠纷地块的周边情况,调查询问相关人员。

三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进销货发票、台账等相关证据,同时固定现场影像资料。

2.2 种子质量纠纷原因预判 农作物种子出苗不全、大幅减产或绝收,怀疑是使用劣种、假种造成的,可以自己或请农技人员对原因进行预判,以免作出无谓消耗。

一般情况下同一品种不同区域大面积出现同一问题多为种子原因造成的,反之同一品种同一区域小面积出现同一问题多为管理原因造成的,不属于种子质量问题。

如果初步判定是种子质量问题,则依法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

2.3 申请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鉴定 应当在作物产量或收获性状完全表达出来至收获前提出申请鉴定。


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已错过,从技术上无法鉴别所
涉及种子质量纠纷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种子质量鉴定人需提供的证据包括购买种子的日期、品种名称、数量、金额、供种商、种植面积、栽培管理情况以及购买种子的发票、标签、包装物及其他能说明问题的文字材料等。

同时还要有相关物证,如包装密封完整的种子,未收获的受损农作物现场照片等。

2.4 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程序 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田间鉴定应遵守以下程序。

2.4.1 专家组人员组成 组成3人以上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要求专家组成员至少3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并且2人持有效的种子检验员证书;将专家组成员名单通知申请田间鉴定的相关双方当事人,确定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专家。

当事人提出专家回避的,要求当事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回避理由,重新组织专家组。

注意专家组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无专家库的可邀请专家参加,但须由当事人双方认可,重大案件最好邀请在当地或外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关专家。

2.4.2 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 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将现场鉴定时间、人员组成、现场鉴定方案通知双方当事人,要求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场。

可通过快递、短信、直接送达等方式通知到双方当事人,并留存相关影像、文字送达证据。

双方当事人到场后,将现场鉴定方案(包括专家组人员的单位、职称、专业等相关信息及设计的鉴定内容、程序等)交由双方签字确认。

2.4.3 专家鉴定组制作现场鉴定书 专家组现场鉴定完毕后,根据现场鉴定结果制定现场鉴定书,并由专家本人签字。

2.4.4 现场鉴定书告知 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将专家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并签收,同时告知其权利。

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出1次。

2.4.5 后续程序 经现场鉴定确属种子质量问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组织双方当事人(农户与种子经销商)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周庆强,刘泽辉.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工作浅谈.中国种业,2015(1):19-20[2]杨正理.种子质量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处理建议.西南园艺,2012(1):77-78,82
[3]黄鹂.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办法的实施思考.中国种业,2009(3):
28-29 (收稿日期: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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