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业务垂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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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业务垂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员的业务垂直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员业务垂直管理是指对安全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工作效果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安全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安全员业务垂直管理适用于所有安全员,包括企业内部安全员、政府部门安全员、社会组织安全员等。

第四条安全员业务垂直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正、有效,注重工作实效。

第五条安全员业务垂直管理的机构设置包括监督机构、管理机构、评价机构等,并按照相应职能划分工作内容。

第六条安全员业务垂直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安全员工作规程,组织安全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评价安全员工作情况,处理安全员工作中的问题等。

第二章安全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安全员是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协助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安全员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编制和完善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参与安全事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

(五)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组织应急救援准备和演练工作。

(七)向单位领导汇报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安全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

(二)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安全工作。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安全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参与单位重大安全决策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安全员不得超越自己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安全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不得推诿、拖延或删除有关工作的记录,对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安全员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员的工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风险评估: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安全隐患。

(二)安全计划制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安全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三)安全检查和巡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安全监督和监察:加强对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监察,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七)应急救援准备和演练: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准备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工作报告和汇报:按照规定报告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安全员应当根据工作程序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时间节点,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安全员工作程序中涉及到的工作文件和资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以备查阅和追溯。

第四章安全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安全员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安全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学习。

(二)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培训。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培训。

(五)应急救援准备和演练的培训。

(六)安全监督和监察工作的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员的培训方式可以采取课堂培训、在线培训、集中培训、实操培训等多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安全员的培训应当由专业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教学能力。

第十九条安全员的考核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要求进行,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操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安全员的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安全员本人,并在安全员档案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安全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安全员业务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对安全员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监督机构或者专门的监察人员进行。

第二十三条安全员的业务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资料查阅、现场检查、谈话调查等环节,可以随机抽查保证检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安全员业务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作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职责和权限的履行情况。

(四)工作成效和工作质量。

(五)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员业务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安全员本人,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安全员的工作成绩评价应当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考虑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安全员的工作成绩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安全员本人,并记录在安全员档案中,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安全员工作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安全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难题,可以由安全员本人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二十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安全员工作中的问题,并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条对于安全员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全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对于安全员的优秀事迹和先进经验,可以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其继续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安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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