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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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7〕119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精算报告报表(略)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目录
总体说明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
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
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
a.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
b.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
a.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
b.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
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
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
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
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
5)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表2-5)
6)再保险业务报告
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
b.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
c.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
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
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
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
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
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
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
a.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
b.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
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
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
a.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
b.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
c.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
d.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
2)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
a.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
b.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
c.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
3)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
a.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
b.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
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
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
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
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
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
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
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
总体说明
一、年度精算报告由七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

二、各公司应于次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精算报告。

三、总精算师在精算报告中,应当对本精算报告做出声明。

声明内容包括: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X规定,本公司已按时完成本年度精算报告的上报。

本人XXX作为总精算师,对年度精算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签署了相关的声明报告。

本人认为精算报告的内容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若无特别说明,年度精算报告按如下要求填报:
1)填报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填报金额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3)每张报表均要求填写填报单位和填报日期,并有相关制表、复核和主管人员的签章。

五、本精算报告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但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六、公司自2007年度起,按本规定要求报送精算报告。

报告中的历史数据追溯至2004年度。

关于业务分类的说明
保险公司的业务可分为直接承保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

直接承保业务包括原保险合同和非原保险合同,其所对应的资产与负债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委托管理业务包括第三方管理业务、企业年金业务等,其所对应的资产与负债属于公司表外资产与负债,不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本精算报告对直接承保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都有报告要求,具体内容参见精算报告相关部分。

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按承保类型分为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按保险险种分为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其中:
1.传统寿险和分红寿险进一步细分为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其中人寿保险附加合同指附加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以残疾或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给付条件,提供豁免保险费或提前保险金给付等补充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2.健康保险进一步细分为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其中短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大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

3.意外伤害保险包括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除填报说明另有规定外,本精算报告关于险种的分类均按上述要求。

保险公司在确定险种分类时应参照“产品命名规则”,采用的分类标准应与公司完成偿付能力报告准备金明细表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的委托管理业务有健康保险委托管理基金、企业年金业务(包括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和其他业务(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重庆失地养老等)。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8号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应当详细报告健康保险的准备金计算基础、方法、结果以及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由总精算师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按照精算报告填报说明的要求完成年度精算报告视同履行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精算要求。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
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
总精算师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的声明,应涵盖如下内容:
1)关于总精算师的描述,包括:
·姓名
·职位(总精算师/财务总监)
·与公司的关系(从业时间)
·精算师资格
2)关于总精算师工作范围和本声明报告涵盖项目(责任范围)的描述,例如:
“本人检查了年度报表(时间)中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所用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

涉及的业务/险种范围包括:
·传统寿险
·分红寿险
·万能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涉及的准备金项目包括: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如果精算报告依赖他人提供的数据,需对此做出声明。

3)总精算师关于2)中所列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的声明,例如:
“本人认为上述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
·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计算符合一般精算标准和精算原则
·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提供合理的准备
·与上一年度的计算基础和假设一致,除了……”
如果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和假设有重大变化,声明中应该予以说明。

4)总精算师的签名及签名日期
5)附录: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计提基础的具体描述,要求总精算师按保险业务类别对2)中所列项目选择适当的描述方式,以便能够清晰的阐明各业务分类的准备金计提基础,包括但不局限于:·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假设(如:生命表、残疾率表和疾病发生率表,评估利率);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精算方法(修正方法);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处理方法(如:年龄的确定方法、评估所采用的分组方法和插值方法、次标准体业务的额外准备金等);
·具体险种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汇总表
险种名称
评估利率
生命表
残疾率表
疾病发生率表
修正方法
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
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按承保类型不同,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开填报;按业务性质不同,直接业务、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分开填报;按保险险种不同,依照总体说明中的分类分别填报。

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要求填报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的负债信息,内容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责任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独立账户负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和“其它”负债等。

此处需特别说明的是:
此表的填报内容不包括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及万能保险平滑准备金;
“其它”负债要求填报与保险利益相关的其它负债,包括应当给付的效力终止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其它由公司精算部计提的应给付但尚未实际支付的保险利益。

对于“其它”负债项目中填列的各项内容,应当在本表的附注中给出具体说明。

上述负债项目除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及万能保险平滑准备金引起的差异和“其它”负债外,其它负债项目应与保险公司在新会计准则下适用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一致,其报告口径严格参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此外,各险种的保费不足准备金需要单独披露。

如果某项负债按保险险种细分类有困难,如理赔费用准备金,可以只填报各险种大类即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合计数,但需在本表的附注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表1-1-1填报年末实际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和保单相关负债数额,此表的各项负债的合计数应与公司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对应项目一致;表1-1-2填报相应的法定最低标准下的数额。

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
本表为过去五个年度末实际提取责任准备金和保单相关负债情况汇总表。

表1-2-1填报个人业务;表1-2-2填报团体业务。

列“0年”填报本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数额,列“-1年”填报上年末数额,依此类推。

列“0年”中填报的数额应与表1-1-1中的相应数额一致。

实际填报中,表头以实际会计年度代替。

历史数据的填报追溯至2004年度。

若公司未按本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历史数据,需给出相关说明。

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
表1-3记录本年度中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的变化及变化所引起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变化。

每一项评估基础的变更都要求逐一编号记录。

本年度新签发的保单所采用的新的评估基础不属于变更的范畴。

对于每一变更,按下述要求填报:
列(1):承保类型区分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列(2):业务分类区分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分类定义参照总体说明;
列(3):涉及业务范围给出变更所涉及的险种和保单的描述;
列(4):准备金科目指评估基础发生变更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科目,包括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
列(5):变更时间填报评估基础变更的具体时间;
列(6):变更前评估基础的简述;
列(7):变更后评估基础的简述;
列(8):原有(变更前)评估基础下,本年度末相应的保单责任准备金;
列(9):现有(变更后)评估基础下,本年度末相应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即本年度末实际提取额;
列(10):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变化额,等于列(9)减列(8);
行A.1至行A.7为相关个人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行B.1至行B.7为相关团体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
表1-4填报本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公司委托管理业务的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金额。

按业务类型分为健康保险委托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和其它。

列“0年”填报本年末相应数额,列“-1年”填报上年末数额,依此类推。

历史数据的填报追溯至2004年度。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只针对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一年的直接承保业务,不包括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和委
托管理业务。

按承保类型的不同,保单变动情况按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开填报。

表2-1-1填报个人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表2-1-2填报团体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

上述两表中,银行业务均要求单独列报。

表2-1-1个人业务表按保险险种不同,区分为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具体分类方法参见总体说明。

表2-1-2团体业务表按产品的特性,区分保障型产品与储蓄型产品分别填报。

保障型产品指保险责任主要为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如团体一年期定期保险;储蓄型产品指储蓄功能为主、基本没有保障元素的产品。

对于某一具体险种是属于保障型还是储蓄型,由填报公司自行判断确定。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1和表2-1-2)的填报内容(列):
·保单件数:填报主合同件数,对于附加契约不统计保单件数;此处附加契约指无单独保单号的情形;
·承保人数(只适用于表2-1-2:团体业务):填报团体业务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统计口径与保单件数相同;
·保额:填报当时的保险金额,而非保单生效时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包括以红利或其他形式增加的保额。

保额应按保单签订的最高给付额统计。

对于没有明确死亡保额或死亡保险金额为零的保单(如无保险保障的年金产品),保额可填报零;对于团体业务的储蓄型产品,保额填报相应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由业务对应的法定责任准备金确定。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1和表2-1-2)的填报内容(行):
·年初有效(行1):填报各统计项目的期初值,应当与上年度的年末有效值一致。

·当年增加(行2)包括:
行2.1新契约,指本年度承保的新保单。

上一年度承保但在本年度冷静期内退保的保单将在本年度进行调整,冲减本年度的新契约数。

本年度承保且未经过冷静期的新保单应包括在本年度新契约数中。

按合同约定,每年续保的保单不作为新契约处理;
行2.2复效,指期初处于非有效状态且在本年度内复效的保单;
行2.3当年增值红利增加,填报本年度内以增值红利形式增加的保额;
行2.4当年保单责任增加,填报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增加的保额;
行2.5其它,除上述(2.1到2.4)原因的当年增加;
行2.6当年增加小计等于以上各项(2.1到2.5)的合计数。

·当年减少(行3)包括:
行3.1给付终止,指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给付并且保险合同终止的保单;
行3.2满期终止,指本年度内合同满期,保险责任终止的保单;
行3.3退保,指本年度内退保的保单;
行3.4失效,指本年度内逾期未缴保费(超过宽限期)或其它原因,处于失效状态的保单;
行3.5其它,除上述(3.1到3.4)原因的当年减少;
行3.6当年减少小计等于以上各项(3.1到3.5)的合计数。

·年末有效(行4):等于年初有效(行1)+当年增加小计(行2.6)- 当年减少小计(行3.6)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对象仅限于直接承保业务,不包括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

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此表的按保险险种分类与总体说明不同,要求参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之保费收入明细表的分类,即分为传统寿险(包括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年金保险)、分红寿险(包括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年金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

按承保方式的不同,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
·首年保费收入小计:等于新单期缴保费收入+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
·首年标准保费收入小计:参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之标准保费收入之定义
·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保费收入合计:等于首年保费收入小计+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对象仅限于直接承保业务,需要填报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各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分为个人代理,公司直销,保险专业代理,银行邮政代理,其它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业务和其它。

其中:
·个人代理业务指个人代理人或公司员工销售的业务;
·公司直销业务指保险公司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告或电话直接销售的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业务指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公司销售的业务;
·银行邮政代理业务指由银行和邮政兼业代理销售的业务;
·其它兼业代理指非银行邮政兼业代理销售的业务;
·保险经纪业务指由保险经纪公司代理销售的业务;
·其它指非上述销售渠道销售的业务。

关于填报内容参见表2-2的说明。

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
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要求填报健康保险委托管理基金、企业年金等委托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收入。

5.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
本表是公司年度利润表关于各业务类型的细分,能够反映公司各业务的利润情况。

按承保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其它业务,其中银行业务需要单独列报。

此处的其它业务包括委托代管集团业务。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反映公司的业务状况,设计如下业务指标:
·费用率(行9.1):等于业务及管理费(行2.14)÷ [保险业务收入(行1.2)- 分保费收入(行1.2.4)] ·佣金和手续费率(行9.2):等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行2.9)÷ [保险业务收入(行1.2)- 分保费收入(行1.2.4)]
·首年期缴佣金和手续费率(行9.2.1):等于[首年期缴手续费支出(行2.9.1)+首年期缴佣金支出(行2.9.4)] ÷首年期缴保费收入(行1.2.1)
·首年趸缴佣金和手续费率(行9.2.2):等于[首年趸缴手续费支出(行2.9.2)+首年趸缴佣金支出(行2.9.5)] ÷首年趸缴保费收入(行1.2.2)
·续年佣金和手续费率(行9.2.3):等于[续年手续费支出(行2.9.3)+续年佣金支出(行2.9.6)] ÷续年保费收入(行1.2.3)
6.再保险业务报告
再保险业务报告包括“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和“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

“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要求具体地描述公司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情况,内容包括:
·总精算师关于再保安排合理性和充足性的声明;
·各再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例如分保类别、自留额、最高限额以及相应之再保险费率等信息;
·如果公司的再保险安排中包括财务分保的,要对所涉及的财务分保作出说明。

“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记录本年度分出业务情况。

除财务分保外,每一分保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业务分类要求逐一编号,按下述要求填报:
列(1):承保类型区分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列(2):业务分类区分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分类定义参照总体说明;
列(3):公司名称填报分出业务接受方(再保险公司)的名称;
列(4):分保类型填报分保合同的类型,包括法定分保、溢额分保(自动分保和临时分保)、共保、巨
灾再保险等。

财务分保内容不在本表中反映;
列(5):分出保费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出保费,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6):分保佣金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佣金收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7):纯益手续费返还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按分保合同约定本年度的纯益手续费返还收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8):摊回分保赔款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摊回分保赔款收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9):保单责任准备金抵扣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抵扣额;
列(10):分保业务净额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业务净额。

分保业务净额=分出保费 - 摊回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纯益手续费返还)- 摊回分保赔款行A.1至行A.6为相关个人业务分出业务情况的汇总;
行B.1至行B.6为相关团体业务分出业务情况的汇总;
“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记录本年度分入业务情况。

除财务分保外,每一分保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业务分类要求逐一编号,按下述要求填报:
列(1):同表2-6-1;
列(2):同表2-6-1;
列(3):公司名称填报业务分出方的公司名称;
列(4):同表2-6-1;
列(5):分入保费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入保费,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6):分保佣金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佣金支出,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7):纯益手续费支出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按分保合同约定本年度的纯益手续费返还支出,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8):分保赔款支出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保赔款支出,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9):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额;
列(10):分保业务净额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业务净额。

分保业务净额=分入保费 - 分保费用支出(分保佣金+纯益手续费支出)- 分保赔款支出
行A.1至行A.6为相关个人业务分入业务情况的汇总;
行B.1至行B.6为相关团体业务分入业务情况的汇总;
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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