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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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1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加强学术交流,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及《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博士后工作,下设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评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地方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学校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全面负责全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
后流动站评估,博士后国际交流,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在站日常管理等。

第六条各流动站负责本站博士后发展规划、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考核、流动站评估等工作。

设流动站负责人和干事各1人。

第三章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及评估
第七条流动站的设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定期组织开展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全国博管会集中受理申请与审批,具体申请时间和增设规模由全国博管会确定。

第八条申请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流动站评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有流动站评估制度: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分新设站评估和综合评估两种,对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在设站满3年时开展新设站评估,评估结果分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对设站3年以上的流动站每5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评估不合格的流动站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具备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条件的,将予以撤销。

流动站评估数据主
要来自三个方面:博士后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公共数据采集、流动站填报。

第四章博士后的招收
第十条我校招收博士后的基本条件。

年龄在40岁以下,已获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有较强的科研潜力、扎实的理论基础、明确的科研方向和初步的科研成果。

申请者必须保证能够全时全职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各流动站负责对申请者身份、学历,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审核认定,并通过答辩考核的形式择优招收。

第十二条博士后招收分以下类型:
(1)流动站自主招收。

含统招统分、在职人员、外籍博士后3个类型。

其中统招统分博士后通过评审分三个档次进行招收,不同档次人员,学校给予不同力度的经费支持。

(2)工作站联合招收。

含企业博士后和企业项目博士后2个类型。

第十三条我校各流动站(一级学科)及在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十四条凡在我校有博士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均可在本学科范围内招收博士后。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博士后和企业项目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流动站有责任指派合作导师或其他专家参与
选拔考核,考核通过后要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博士后进出站材料送工作站所在省份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博士后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进站后,学校与之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工作目标、违约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博士后进站2个月之内应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由流动站组织进行,并留存原始材料备查。

第十九条统招统分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原则上为两年,进站满24个月后,学校不再承担各项费用。

提前完成课题研究并自愿提前出站者,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可以提前办理出站,但总体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条博士后出国。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研究工作确需超过3个月时限,需由博士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签字同意,报送校博管办审批。

获批后与学校签订《在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退站。

博士后在站中途因个人原因提出退站的,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退站申请。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违约责任按《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此外,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退站:(1)中期考核不合格;
(2)在站时间超出国家规定的期限;
(3)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继续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7)学术上弄虚作假;
(8)最终未获得博士学位;
(9)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协议》规定;
(10)其他情况经流动站认定应该予以退站的。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出站。

博士后按规定完成在站科研任务,可办理出站相关手续,由校博管办上报辽宁省人社厅博士后服务中心,获批后办理《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博士后考核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考核是对博士后各阶段科研成果的检查和评价,分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三个阶段。

由各流动站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进站考核。

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人员,除了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外,还必须具备较好学术能力和科研潜力,进站学术考核的具体标准由各流动站依据学科特点分别制定。

统招统分博士后进站,需由流动站根据申请者的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考核,给出基本评价,并分出Ⅰ、Ⅱ、Ⅲ三个档次,报送校博管办。

由校博管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学校依专家评出的档次最终确定不同比例的资助额度。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1年要进行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由校博管办统一部署、各流动站所在学部(学院)具体实施。

中期考核成绩分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各流动站获优秀(A)成绩的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单位当期参评总人数的30%。

博士后进站12个月内的科研成果为中期考核有效成果。

博士后因极特殊情况申请延期进行中期考核,需报学院考核小组审核同意并呈书面意见到校博管办。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出站考核。

博士后申请出站,须完成预期科研工作计划,编撰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完成在站期间主持的基金项目,并在出站考核答辩会上汇报自己在博士后期间的研究工作情况及研究成果。

未通过出站考核者,须限期整改,如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流动站上报学校做退站处理。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各类考核均由流动站组成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5-7人参加),以博士后答辩、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通过考核者的得票数应大于考核小组人数的2/3。

考核实行合作导师、博士指导教师回避制。

本学科专家数量不足时,可聘请校内相关相近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科研成果一般是指本人作为主要作者(排名第一、二),以大连理工大学为第一发表单位在被SCI、EI、CSSCI等收录率高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出版的学术专著数、获得国家级基金(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情况等,各类考核的标准和条件,由各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将在每年出站的优秀统招统分博士后中选留教师,对于个人业绩积分达到或超过所在学科副教授业绩最高积分者,及业绩积分超过所在学科副教授平均业绩且发展潜力较大者,允许其出站前参加1次当年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评审。

第三十条各流动站要对博士后科研成果进行审实把关,并对考核成绩的真实性、公正性、严肃性负责。

要求博士后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各类学术腐败行为。

第三十一条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进站、中期、出站考核均由企业工作站组织进行。

考核条件由各工作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考核均应有流动站专家参与意见,各阶段考核结果需送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博士后经费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经费的来源。

博士后经费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学校、博士后合作导师(或课题组)及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共同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统招统分博士后实行限额分档的办法进行资助,年初下达年度指标到各流动站,第Ⅰ档数量限制在本流动站全年进站人数(以近三年进站平均数计算)的20%;第Ⅱ档人员数量限制在全年进站人数的30%。

第Ⅲ档人员数量不限。

第Ⅰ档人员经费由学校全部承担;第Ⅱ档人员经费由学校承担80%,
课题组(或合作导师)承担20%;第Ⅲ档人员经费由学校和课题组(或合作导师)各承担50%。

第三十五条合作导师提供的经费,应在博士后进站时划转到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按月发放。

第三十六条人事和工资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生活费用由本人在职单位提供。

第三十七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含企业项目博士后)费用由企业提供。

第八章博士后待遇
第三十八条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由学校统一发放。

中期考核前岗位工资执行九级标准,薪级工资执行十六级标准。

绩效津贴Ⅰ、Ⅱ按学校讲师中档标准执行,同时享受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以及相应数额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九条外籍博士后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住房补贴500元,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学校为外籍博士后统一办理为期24个月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四十条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B)及以上者,自进站第13个月起上调1级薪级工资。

第四十一条学校为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有偿提供配有基本生活设施的博士后公寓,居住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四十二条博士后属于短期流动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可以办理短期常住户口。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我校正式教工相应待遇。

第四十三条我校不负责博士后配偶工作安排,博士后在站期间,人事处可以协助推荐博士后配偶竞聘合适的工作岗位。

博士后配偶随博士后流动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问题按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人事处全面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档案馆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住房安排、房租收缴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公积金手续的办理。

博士后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手续的办理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出国事宜。

第四十九条科研院协助各院(系)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各种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成果奖的申报等工作。

第五十条幼儿园、附属学校负责安排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托、入学事宜。

第五十一条公安处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图书馆负责办理博士后图书证和接收博士后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有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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