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2008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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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8版)
目录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
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5)
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7)
国际邮包保险条款 (9)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11)
国际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14)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1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19)
第一部分一般附加险 (19)
一、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19)
二、淡水雨淋险条款 (19)
三、短量险条款 (19)
四、混杂、沾污险条款 (19)
五、渗漏险条款 (19)
六、碰损、破碎险条款 (19)
七、串味险条款 (20)
八、受潮受热险条款 (20)
九、钩损险条款 (20)
十、包装破裂险条款 (20)
十一、锈损险条款 (20)
第二部分特殊附加险 (20)
一、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20)
二、国际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21)
三、国际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21)
四、国际邮包战争险条款 (22)
五、国际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22)
第三部分特别附加险 (22)
一、进口关税险条款 (22)
二、拒收险条款 (23)
三、交货不到险条款 (23)
四、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23)
五、黄曲霉毒素险条款 (23)
第四部分其他附加险 (24)
一、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24)
二、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24)
三、舱面货物条款 (24)
四、码头检验条款 (25)
五、易腐货物条款 (25)
六、海关检验条款 (25)
七、港至港责任条款 (25)
八、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25)
九、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25)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费率规章 (27)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08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
责任。
(六)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免赔率。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否则,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五)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否则,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时,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对因通知迟延而造成的有关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索赔期限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08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六)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免赔率。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否则,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否则,对于因为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时,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索赔期限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08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六)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免赔率。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但不论任何情
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否则,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否则,对于因为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时,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索赔期限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邮包保险条款
(2008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六)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免赔率。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
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
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否则,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
否则,对于因为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时,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索赔期限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2008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冷藏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冷藏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免赔率。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