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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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础知识
澳门是一个国际自由港,是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四大赌城之一,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其著名的轻工业、旅游业、酒店业和娱乐场使澳门长盛不衰,成为全球最发达、富裕的地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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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地理环境
位置
澳门特别行政区(北纬22°11',东经113°33')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地处珠江三角洲的西岸,隔海东望即是香港,北方的澳门半岛连接广东珠海,而南方则是氹仔、路环和路氹城所组成的大岛,属海岛市,暂未有正式的名称。

该岛原为氹仔岛和路环岛,但在路氹连贯公路工程展开之后,因为填海和西江水流带来大量泥沙的关系,两岛之间的海床变得越来越浅,公路旁的土地亦越来越多。

当局有见及此,便有规划地进行填海工程,而所得出来的土地就是路氹城。

面积
澳门的总面积因为沿岸填海造地而一直扩大,已由19世纪的10.28㎞²逐步扩展至今日的32.8平方公里(包含2009年11月29日国务院批准澳门填海造地360公顷合3.6平方公里的澳门新城区),面积约是华盛顿特区的1/6,新加坡的1/22、香港的1/34。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和路环两个离岛。

半岛北面与中国大陆相连,南面分别由嘉乐庇大桥、友谊大桥和西湾大桥与氹(dàng)仔连接;至于氹仔与路环,则由全长2.2公里、6线行车的连贯公路相接。

陆地部分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与广东省陆界相连,界线包括:一是关闸澳门边检大楼段,即以关闸澳门边检大楼北侧界线作为区域界线。

二是关闸澳门边检大楼西侧鸭涌河段,其中,从关闸澳门边检大楼地段西侧与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交汇处起,沿鸭涌河至规划的粤澳新通道(青茂口岸)珠海出入境大厅西南侧边线与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交汇处止,以鸭涌河澳门一侧堤岸为界;鸭涌河其余河段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海上部分将过去的习惯水域管理范围明确确定为海域面积85平方公里。

界线包括:一是内港段,即内港锚地以及内港航道北段。

二是路氹航道段,即路氹航道(规划)东边界。

三是澳门南部海域段,即横琴岛大窝山最南端所处纬线以北海域。

四是澳门东部海域段,即以九洲港航道西侧、崖13-1天然气管道西侧及澳门已开展管理活动的海域边界为界。

五是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段。

六是澳门北部海域段,以等距离线法划定两地界线。

海拔
全区最低点为南海海平面,海拔0米。

最高点为塔石塘山(KoloaneAlto),海拔172.4米。

气候
澳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同时亦带有热带气候的特性,年平均气温约22.3℃,全年温差变化在11~14℃。

2007年全年平均气温为23.2℃。

春、夏季潮湿多雨,秋、冬季的相对湿度较低且雨量较少。

台风季节为5-10月,以7-9月最为频密。

在2007年共录得115个下雨天,总降水量为1466毫米,比过去30年(1971~2000)的年均降水量少565毫米;全年录得一个热带低气压、一个热带风暴及一个强烈热带风暴。

澳门的政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

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首任行政长官是何厚铧(EdmundHoHauWah,1999年12月20日起连任两届)。

2009年12月20日起崔世安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一国两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

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
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权限。

例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行政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行政长官
崔世安,1957年出生于澳门,是澳门大家族之一“崔家”的后代。

2009年7月26日,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投票,唯一候选人崔世安成功当选为新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14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崔世安宣誓就职。

法律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为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换言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触《基本法》,仍继续生效。

《刑法典》、《刑事诉讼法
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国防、外交及其它在澳门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可由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澳门施行。

司法制度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而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

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目前有多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

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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