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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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和解
解决经 济纠纷 的途径 调解
仲裁
行政复议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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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仲裁
仲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依照 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 仲裁机构并由其对双方发生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 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一) 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可以仲裁。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 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则不能仲裁。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 即国家在管理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一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
)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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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
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三个阶 段。与之相适应,调整经济的法律经历了民 (商)法、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 控法相结合这样一个发展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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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概念语源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的 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的 《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的。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 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 有些法规并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 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这些法规 有一个共同的显著特征,即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干预。 经济法概念就这样首先在德国流行开来,以后陆续传 播到国外,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最终成为世 界各国通用的新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概念流传到中国的时间较晚。20世纪70年代 末,中国法学界才开始进行经济法研究,并逐步形成 自己的各种经济法概念。
1 合议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议制度是指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审理第二
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3 公开审判制度 2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
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 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 两审终审制度 ◆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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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法的概念
◆马克思说:
“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 要求而已”。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以下三方面的基本涵义:一是经济
法属于法的范畴;二是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三 是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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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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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
(四) 诉讼时效
3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 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
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 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① 权利人提起诉讼。② 当 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 当事人 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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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仲裁
(二) 仲裁的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 ◆回避制度
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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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仲裁
(二) 仲裁机构 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 7~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 家不得少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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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仲裁
(四)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概念 ◆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 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协议。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内容应当包括: 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 仲裁 事项。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等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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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 判监督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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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 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1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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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设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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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请撤销裁决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 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 没有 仲裁协议的。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 仲裁 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 内提出。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 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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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 解决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绝大部分属于民事诉讼。
(一)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 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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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判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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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 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的概念
◆是指依法自己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 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 经济义务
◆是指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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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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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定资格, 即必须具备经济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① 法定取得;② 授权取得 。 3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有: ① 重 大涉外案件;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 最高 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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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讼管辖
2 地域管辖
工和权限,是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 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诉讼的法律 事实的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P18) 3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 因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 所在地法院管辖。② 因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 辖。③ 因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 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都提起诉讼的,应由最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法概论》
主讲人:邓君 E-mail: dengjun@ 公共邮箱:economiclaws2010@ *123456
本课程讲述主要内容
一、本课程重点讲述
经济法总论 企业破产法 企业法 合同法 公司法
二、本课程一般讲述
金融法律制度 证券法 公平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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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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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法的形式(渊源)
◆经济法的形式,也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
律规范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包括:
◆宪法 ◆法律(狭义)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何单行条例)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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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 之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意 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保障的权利与义务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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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 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 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一) 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P13-14) ◆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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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仲裁
(五) 仲裁程序 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有仲裁协议; ②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 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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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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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或者由一名仲裁员独
开庭和裁决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形成
小结
▲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变化 ▲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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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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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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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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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 理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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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四)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 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 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最长不超过20 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的。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 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根据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 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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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 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 客体的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经济 权利与经济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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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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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复议
(二) 行政复议的程序 1 行政复议的申请
◆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
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 :一般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但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和省部级例外。 行政复议受理 ◆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 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复议决定 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