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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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7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
【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大伟;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当事人】王大伟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当事人-个人】王大伟
【当事人-公司】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代理律师/律所】殷华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马慧琴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华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马慧琴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华理马慧琴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大伟
【被告】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运营工作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河北通信局具有接受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运营企业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等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运营工作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河北通信局具有接受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运营企业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等法定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工信部具有受理王大伟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河北通信局受理王大伟所提投诉后,针对王大伟所述情形进行调查并作出被诉答复书,告知王大伟投诉反映问题的相关处理情况,说明河北通信局针对王大伟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查明情况回复了相关意见,河北通信局所作被诉答复书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工信部在收到王大伟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根据规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大伟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王大伟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王大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1:50: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河北通信局收到王大伟的《实名制用户无辜被销号》和《请求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职》两封投诉信。

河北通信局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19年6月10日针对王大伟反映的问题作出了被诉答复书。

王大伟不服,向工信部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4日,工信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了王大伟的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河北通信局具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工信部作为河北通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针对河北通信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对象系被诉答复书及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依据审查查明的事实可知,针对王大伟的投诉,河北通信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措施在被诉答复书中予以告知。

被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

工信部据此作出驳回王大伟复议申请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王大伟针对中国电信河北分公司赔礼道歉方式及赔偿损失的方案不满,请求河北通信局对该公司进行处罚的问题,并非本案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不予置评。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大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河北通信局虽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但尚未监督河北电信完成整改。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大伟一审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用均由河北通信局、工信部承担。

王大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702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大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458号。

负责人周景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敬东,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殷华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

委托代理人熊佳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慧琴,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大伟因诉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河北通信局)所作行政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102行初8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6月10日,河北通信局作出《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4月11日我局收到你反映‘实名制用户无辜被销号’和‘请求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职’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结果答复如下:经调查,你反映的号码‘153XXXX6467’‘153XXXX4315’被销号的问题情况属实,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我局已下发督办单责成中国电信河北分公司对该行为立即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据了解,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已向你赔礼道歉并提出赔偿方案,请你与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进行协
商。


2019年11月4日,工信部作出工信复驳字〔2019〕第16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驳回了王大伟的行政复议申请。

王大伟向一审法院诉称,2019年4月9日,王大伟实名举报唐山电信对王大伟名下手机号码xxx7进行销号处理。

河北通信局受理后,查实王大伟反映的情况属实,并下发督办单责成中国电信河北分公司对该行为予以立即整改,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

而在被诉答复书中,河北通信局答复“据了解,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已向你赔礼道歉并提出赔偿方案,请你与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进行协商”。

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拒不整改并赔礼道歉,河北通信局应当对此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河北通信局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河北通信局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被诉答复书并一并撤销工信部的被诉复议决定。

被告辩称河北通信局一审辩称,河北通信局作出的被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国家机关依法执政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驳回王大伟的诉讼请求。

工信部一审辩称,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王大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河北通信局收到王大伟的《实名制用户无辜被销号》和《请求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职》两封投诉信。

河北通信局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19年6月10日针对王大伟反映的问题作出了被诉答复书。

王大伟不服,向工信部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4日,工信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了王大伟的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河北通信局具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工信部作为河北通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针对河北通信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针对王大伟的投诉事项,河北通信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王大伟反映的情况属实,在被诉答复书中,河北通信局“已下发督办单责成中国电信河北分公司对该行为立即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庭审中,王大伟对河北通信局作出的上述监管措施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对中国电信河北分公司的赔礼道歉方式及赔偿用户损失的方案不满,并请求河北通信局对该公司予以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对象系被诉答复书及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依据审查查明的事实可知,针对王大伟的投诉,河北通信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措施在被诉答复书中予以告知。

被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

工信部据此作出驳回王大伟复议申请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王大伟针对中国电信河北分公司赔礼道歉方式及赔偿损失的方案不满,请求河北通信局对该公司进行处罚的问题,并非本案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不予置评。

综上,河北通信局作出的被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

工信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王大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大伟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大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河北通信局虽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但尚未监督河北电信完成整改。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大伟一审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用均由河北通信局、工信部承担。

河北通信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工信部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河北通信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被诉答复
书、送达凭证、投诉举报材料、督办事项通知单、《关于用户举报实名制用户无故销号的调查报告》《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中国电信河北分公司妥善处理存量一证五卡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存量一证五卡相关问题处理的报告》、录音及文字稿等证据,用以证明河北通信局所作被诉答复书的合法性。

在一审诉讼期间,工信部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邮寄信封、《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辩书》及附件、《延期审理通知书》、被诉复议决定、交邮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工信部所作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在一审诉讼期间,王大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被诉答复书及被诉复议决定作为本案审理对象不宜作为证据审查。

河北通信局、工信部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运营工作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河北通信局具有接受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运营企业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等法定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工信部具有受理王大伟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河北通信局受理王大伟所提投诉后,针对王大伟所述情形进行调查并作
出被诉答复书,告知王大伟投诉反映问题的相关处理情况,说明河北通信局针对王大伟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查明情况回复了相关意见,河北通信局所作被诉答复书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工信部在收到王大伟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根据规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大伟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王大伟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王大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陈丹
审判员金丽
审判员刘明研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陶慧
书记员高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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