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依据对照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
第13条累进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收取。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新增条款目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文字表述于实际操作一致。
12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未安装节约用水设备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安装节约用水设备。
基本条件第五项:应建立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
11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除交通基础设施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计年取(用)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年取(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四)未按规定填报节水统计报表的;
(五)拖欠加价水费的;
(六)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由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时一并进行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水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意见书中。
建设单位在向审图机构报送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一并提交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计审查意见。
《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计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予以整改。
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4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用水审计制度。年用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实行用水审计。重点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用水审计。计划用水户年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用水审计。
附件2: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草案稿)》依据对照表
序号
拟修订
依 据
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3
第十七条利用自建取水设施年取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使用公共供水二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中重点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
《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八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6
第十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 除交通基础设施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外,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年取(用)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年取(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3
第七条(节水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4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期开展节约用水规划实施后评估工作。
《城))
基础管理第7项城市节水规划:应有落实规划的意见措施,开展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城市节水规划指标落实率不应小于90%。
5
第九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单位用水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
《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2016年省人大发布实施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节水条例2011年省人大发布实施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供水条例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用水儈理机務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节水评估报告可以由具有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节水评估报告、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水资源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中已经制定节水措施方案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但报告评审时应当有节水方面的专家参与,节水评估意见由组织评审的单位抄送项目所在地节水管理机构。
8
新增条款建设单位基建施工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基建施工拟用水总量,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施工用水定额,下达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
设计年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在办理自来水接水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
此新增条内容在2013年发布的《苏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表述,并已经在实际工作中落实。
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第四款 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基础管理第10项:应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进行监控管理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10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节水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
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基础管理第20项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应小于95%的标准。
依上述标准推算,目前市区公共和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为90%,本市需将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纳入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7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编制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并负责考核。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定期公布。
水资源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中已经制定节水措施方案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但报告评审时应当有节水方面的专家参与,节水评估意见由组织评审的单位抄送项目所在地节水管理机构。
新增条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时,应当就节水评估报告征求同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用水单位应当接受用水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
《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三条 (见上条)
苏市水[2017]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审计工作的意见
15
新增条款水平衡测和用水审计试结果作为用水单位申报节水型载体、调整用水计划和申报节水技改补助的依据。经测试、审计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由节水管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予调整用水计划或给予节水技改补助。
《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
用水单位和测试机构应当提供和采集真实数据,经发现水平衡测试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测试视作无效。
《苏州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用水单位申报节水型载体、调整用水计划和申报节水技改补助的依据。经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由节水管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予调整用水计划或给予节水技改补助。
2016年省人大发布实施《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节水条例》)
2011年省人大发布实施《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供水条例》)
2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