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
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案例一:跨国进口背景下的合同纠纷处理公司在国外采购了一批货物,与供应商签订了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存在明显的差异。
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无法获得解决方案。
公司决定起诉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跨国进口背景下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性。
对于进口商来说,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和质量证明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发生纠纷,进口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积极的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一家制造业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一个国家,该国国内设立了高关税和贸易壁垒。
由于关税的增加,该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的售价。
同时,贸易壁垒也增加了产品的进口难度,使得企业在该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这个案例说明了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选择国际市场时,应评估目标市场的关税和贸易壁垒政策。
如果关税和贸易壁垒较高,企业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进入该市场,并寻找其他市场的机会。
案例三: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对一项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对该产品加征高额关税。
这导致来自被调查国的企业的产品在国市场上的价格上涨,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个案例说明了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出口时,应了解目标市场是否存在反倾销调查的可能,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例如,在规划出口业务时,企业可以多样化市场,减少对其中一市场的依赖。
案例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两个国家的企业在贸易交易中发生了纠纷,无法自行解决。
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贸易争端得到了解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恢复了正常的贸易关系。
这个案例展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当企业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以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同时维护双方的贸易关系。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第一章导论[案例1]有一份CIF协议在美国签订, 由美国商人A发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 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协议旳过程中, 对协议旳形式及协议有关条款旳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处理此项纠纷应合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 应合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协议与美国关系最亲密, 由于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旳协议中, 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 而非目旳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旳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品旳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旳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 品名为YZ-8303R/L, 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 两种型号旳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 但却用在不一样旳车型上, 因此客户不能接受, 规定我方要调换产品或减少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称麻烦, 费用很高, 因此只好减少价格15%, 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旳质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不可缺乏旳重要条件之一, 是十分重要旳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 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防止旳。
[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与德国一家企业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旳协议。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 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为最终根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企业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协议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品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品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企业提出: 虽然有检查证书, 但货品品质比样品差, 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旳货品, 因此规定每吨减价6英磅。
我企业以协议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一样意减价。
于是, 德国企业请该国某检查企业检查, 出具了所交货品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旳检查证明, 并据此提出索赔规定。
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 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低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一、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①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卖方负有包装不适合运输条件的责任;买方向卖方索赔是有道理的;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该能够经得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不遭受损失功效;而该案例明显是因为包装不良导致货物货物受潮;所以;卖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买方可以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货损做评估;并提出一个合理的索赔金额;并经卖方同意后赔偿..②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③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④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⑤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二、C组贸易术语重点掌握①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②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③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承运人在把货物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意外;导致部分货物受损并延期交货..采用CIP LOS-ANGELES 则可以避免此类损失..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④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⑤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损坏的消息;拒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本案中的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⑥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2 500件;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25美元CIF纽约;信用证金额为62 500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05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错误!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运输方式①广东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商品总重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Marseille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试计算应收总运费..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一、佣金①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报价USD$1000/MT CIF香港; 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CFR香港含4%佣金价..在保障我方外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应报价多少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第六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第六节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①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②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③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④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⑤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 公司损失惨重..⑥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错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错误! 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错误!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 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错误!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错误!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错误!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引言案例一:美中贸易战2018年美中贸易战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
美国政府以贸易逆差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并对若干中国科技企业实施制裁措施。
这场贸易战对于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关键问题:双方贸易摩擦的背后原因是什么?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和全球经济的影响如何?双方是否存在解决贸易摩擦的可能方案?解决方案:加强双边对话,通过谈判和合作解决具体贸易争端。
探索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调查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互联网巨头的经营模式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问题: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的调查主要有哪些方面?谷歌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调查对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有何影响?解决方案:对于互联网巨头来说,加强自律和合规意识,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和使用。
案例三: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的影响英国于2016年举行公投决定退出欧盟,这一事件被称为英国脱欧。
英国脱欧对于英国和欧盟成员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动荡。
关键问题:英国脱欧对欧盟成员国和英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体系和全球经济有何影响?当前解决英国脱欧的可能方案是什么?解决方案:欧盟与英国应加强谈判,尽快达成具体解决方案,确保贸易畅通。
英国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贸易伙伴关系。
全球贸易体系应加强改革和完善,提高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结论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涉及到的实践案例也越来越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国际贸易实务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限制近年来,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限制措施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以2024年开始的中美贸易战为例,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征关税、对中国公司进行制裁等。
这给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来应对美国的贸易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积极寻求国际支持,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维护自由贸易体系。
其次,中国也对美国采取了对等的反制措施,对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
此外,中国还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以减轻贸易限制带来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欧盟对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对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案例也给国际贸易实务带来了挑战。
欧盟认为亚马逊滥用其市场地位,对第三方卖家不公平竞争。
欧盟委员会开展了调查,要求亚马逊解决这些问题。
亚马逊为了回应欧盟的指责,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亚马逊对自己的平台进行了改进,增加了对第三方卖家的保护措施和透明度。
其次,亚马逊也加大了对第三方卖家的支持和培训力度,帮助他们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最后,亚马逊也与欧盟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各个国家和企业都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寻找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贸易问题的关键。
各个国家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贸易摩擦和限制。
其次,创新和提升竞争力也是关键。
企业应加大对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以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另外,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也是必要的。
国际贸易涉及到众多的利益方和复杂的关系,需要严格的监管和法律保护,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面临的具体问题和挑战,并寻找解决方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前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探讨国际贸易的相关问题和挑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案例一:中美贸易战中美贸易战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由于两国之间存在贸易不平衡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美贸易战已经对世界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自由贸易和保护主义之间的辩论。
在这次贸易战中,双方实施了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例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
这导致了许多企业的出口减少,对经济增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同时,由于全球供应链的紧密联系,这次贸易战也对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造成了间接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种贸易战的挑战,各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解其影响。
首先,国际社会可以加强对话和协商,寻求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
另外,各国可以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推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坚持多边主义,维护自由贸易的原则。
案例二:欧盟与英国脱欧欧盟与英国脱欧是另一个引人注目的国际贸易案例。
英国在2016年举行了公投,决定退出欧盟。
这个决定对英国和欧洲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带来了重大影响。
脱欧过程中,英国和欧盟就未来的贸易和关税问题进行了谈判。
由于双方有相互依赖的经济关系,这些谈判变得非常复杂和困难。
尤其是关于爱尔兰边界问题,双方之间的分歧较大。
对于英国和欧盟来说,脱欧带来的挑战是巨大的。
双方需要重新建立贸易和经济合作关系,并解决存在的分歧。
此外,脱欧对其他欧盟成员国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一些政策调整和市场震荡。
为了应对脱欧的挑战,英国和欧盟需要尽快达成协议,确保贸易和经济相关的不确定性尽量最小化。
同时,各方也可以寻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机会,扩大贸易渠道,减少对英欧关系的依赖。
案例三:跨境电商发展跨境电商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新兴案例。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国际贸易模式。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凭品质规格和凭样品买卖案例简介:我方某一出口公司与德国某一公司签定出口某商品的合同。
德方以我方所交货品与样品不符提出降价,由根据所做鉴定提出索赔。
最后我方做出赔偿。
案例分析1.本案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1)此笔交易到底是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亦或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2)如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那卖方是否尚需负担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可判断出该案例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
2.本案涉及的基本知识及原理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在本笔交易中,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
因此可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根据国际贸易不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按样品确定品质的方法,一般货、样做到完全一致是较困难的,因此容易引起双方的争执。
有些卖方为避免所交货品与样品不一致,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
但无论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与样品是相符还是相似,通常都允许买方有合理机会将货物品质与样品进行比较,并有向卖方提出异议的权利。
3、我们应当吸取的主要教训(1)有关人员对凭样买卖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
(2)如果是以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2:大连某一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了一批大米。
谈妥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
签定合同时,合同上书写为2000吨,我方认为吨即为公吨。
发货时,日方却要求我方发2000长吨。
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案例分析处理此类纠纷我们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公吨”,并维持合同中价格不变;二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并同时修改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按长吨和公吨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一: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与应对措施近年来,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最终演变为全面的贸易战。
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对全球经济格局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加征关税导致中国出口商品成本上升,从而降低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许多中国企业面临着订单减少、产能过剩等问题。
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国商品的报复性关税也导致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受到限制,同时还会导致美国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品的成本上升。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其次,中美贸易战也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贸易战对它们之间的贸易流动产生了很大的限制。
同时,由于全球产业链的高度依赖性,中美贸易战也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制造业企业依赖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而这些中国的供应链受到了中美贸易战的影响。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面对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中国和美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中国政府通过降低进口关税、提供出口退税、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等措施,鼓励国内企业寻找新的市场机会,缓解了一些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提出了深化、加强自主创新等政策,以提高中国自身的竞争力。
尽管中美贸易战给全球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但也给一些其他国家带来了一些机会。
一些国家受益于中美贸易战,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吸引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企业,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
总的来说,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和全球经济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这一局势,各国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贸易战的影响。
同时,各国也需要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以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 D公量三..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
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美国A公司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
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
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 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
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
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
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
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 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答案要点: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 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请问,如起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
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3、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東”字(繁体“东”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東”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
试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4、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装船时发现有40包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
为保证质量,卖方认为:UCP6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5%的溢短装。
于是,少装40台。
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5、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目录一、国际贸易概述 (2)1.1 国际贸易的定义与特点 (2)1.2 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4)二、国际贸易实务流程 (6)2.1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7)2.2 交易磋商过程 (8)2.3 签订合同 (9)2.4 履行合同 (11)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3.1 Incoterms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14)3.2 Incoterms的具体条款解读 (15)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8)4.1 汇款方式 (19)4.2 信用证结算方式 (20)4.3 支票结算方式 (22)4.4 预付货款与延期付款 (23)五、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 (25)5.1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26)5.2 运输单据与运输条款 (27)5.3 国际贸易保险种类与条款 (28)六、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30)6.1 争端解决机制与适用法律 (30)6.2 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32)七、综合案例分析 (33)7.1 案例一 (34)7.2 案例二 (35)7.3 案例三 (36)一、国际贸易概述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家边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包括:交易对象多样化、交易规模巨大、交易方式多样、交易时间灵活等。
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些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道德规范,保障了各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涉及的贸易主体有进口商、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
这些贸易主体通过签订合同、支付货款、承担风险等方式,共同完成国际贸易的过程。
国际贸易还受到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外部因素,制定合适的策略来应对风险和挑战。
1.1 国际贸易的定义与特点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是指跨越国界的商品、服务、技术、资本等要素的跨国流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请问,如起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
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3、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 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東”字(繁体“东”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 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東”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
试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4、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装船时发现有40包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
为保证质量,卖方认为:UCP6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5%的溢短装。
于是,少装40台。
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5、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6、国外某商人拟购买我“菊花”牌扳手,但要求改为“鲨鱼”牌,并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问:我方可否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1、法院将判决B败诉。
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与惯例,凭样品成交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一致。
在通常情况下,如交货品质优于样品,买方一般会接受,故很少发生因此而引起的争议。
但是,如果出现本案情况,或者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买方觉得这笔交易对自己不利时,就有可能以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为由而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2、分析:本案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合同买卖的合同,但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使其变为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
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必须与样品达成一致。
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教训:1,要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事。
本案合同系规定凭规格买卖,履约时,只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及时交货就行,根本没有必要再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这是多此一举。
反而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给履约造成实际困难,并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2,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凭样成交的做法。
凭样成交时,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故履约时容易产生争议,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法,特别是与其他表示品质的方法同时并用,更应慎之又慎。
当采用凭样成交时,应保存好样品,以利对照。
为了宣传商品,对交易前寄送的样品,应明确表示仅供参考,以免对方产生误解。
3,合同条款应当完备。
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在仲裁地点方面又达不成协议,致使解决争议带来一定的困难。
3、分析: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家,它们习惯上使用繁体字,加之,本案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凭L/C 付款方式,故不宜随意将来证中使用繁体字的规定改为简体字,以免发生误解或引起麻烦。
还要指出,唛头本属于货物包装的标记,原则上应与指定的字体和符号相同,不得随意改动。
否则,会导致不良后果。
4、因为《UCP500》中关于数量和金额的增减规定主要是针对大宗散装货,按数量计量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包装货物和按个数计件者。
5、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可以不予理会。
至于所制服装的色差,完全有可能是由于对方加工部门将不同批次的原料任意混用所致,对此,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6、对方这一要求事实是定牌中性包装。
一般来说可以接受。
应注意的问题:(1)在接受指定牌号或商标时要了解该商标或牌号是否在国外已有第三方进行注册。
(2)为安全起见,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
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3、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 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4、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5、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1、答: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 性质。
因为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而且风险划分界限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所以卖方并不负责货物一定能安全到达目的港。
而本案中规定卖方保证到货与“装运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另外,CIF术语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规定“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与象征性交货的特点相抵触。
||若对方要求我方保证到货,则应选用D组术语。
2、答:美方此举是合理的。
因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贸易惯例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没有包括此项费用,所以美商要求合理。
3、答:仲裁机构将裁决卖方对损失负责。
因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本来CFR术语下,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但是风险的转移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货物需要特定化。
而本案中货物装船时是混装的,并没有对货物进行特定化,则风险不转移,所以该案中货物遇高温天气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因为按照FOB成交,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卖方可以接受委托代办,但是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风险,本案中卖方租不到船,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所以卖方不承担延误装运的责任。
5、答:我方应拒绝客户的要求。
因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应该付款,不管货物是否安全到达。
而且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我方已经向银行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已经议付了货款。
现在货物损失,我方不负责,买方自己承担该损失,但是他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因为卖方将保险单背书后,买方即成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而且买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
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该笔业务中,我方选用的贸易术语是否妥当?若不妥,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7、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试分析应由哪方承担该损失?为什么?8、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则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使双方都满意?1、我向美国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数十万美元。
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
因货物须经日本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
货到美国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全部货物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取走。
待我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
随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拒赔。
问:船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否成立?2、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A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