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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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营造有利于人才成才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优生优先。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
各专业(大类)转出学生的数量一般控制在该专业(大类)年级学生总数的20%以内,每年度学校根据专业布调整需要确定具体比例;各专业在教学资源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满足学生的转入志愿;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适当控制转入人数。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德优良,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2.对拟转入的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者;
3.一年级学生;
4.第一学期所有课程考核合格。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2.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
3.申请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者;
4.作为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被录取者;
5.参加文科高考的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理科考生专业,或参加理科高考的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文科考生专业者;
6.经由国际合作教育项目录取者。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第二学期期中,学校公布各接收专业的名额和招收条件。
接收专业名额制定的原则如下:
1.按专业招生的,原则上一个专业接收人数不超过一个行政班人数(一个行政班限额30人)。
2.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原则上一个大类接收人数不超过两个行政班人数。
第八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每个学生可填写两个转入专业(大类)志愿。
第九条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在第一学期所修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以专业(大类)为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条转入学院审核拟转入学生名单。
转入学院一般应按第五条的要求审核,若对申请转入学生有特殊要求,应按第七条拟定具体的招收条件于规定时间内报学校统公告。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学生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审核转出与转入学院双方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
1.第二学期所有课程正考总评成绩出现不合格,或第一学年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者,不允许转专业。
2.根据学生第一志愿按第一学年所修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转入学生名单。
转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3.未能满足第一志愿的学生,可参加第二志愿的录取。
在优先保证该专业(大类)第一志愿学生录取的情况下依照本条第1款的排序方法再进行录取。
转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学校拟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学籍及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从第三学期开始进入所转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和转专业后所修课程的学分要求按照学校关于本科生转专业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者或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第一学年所学课程差异较大者,自己认为需要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可申请编入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因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者,均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七条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学校统筹安排,可转入高考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XXXX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