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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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
管理申办指南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18年6月
一、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条件
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并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

上述所指来穗人员是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内地居民。

◆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人员
对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进行积分,并对积分申报、调整、使用等进行服务管理。

◆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可享受权益和服务
申请人除享受本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外,积分达到相应分值后,可享受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申请广州市居民户口;
(二)按规定为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
(三)按规定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1-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时间
来穗人员积分本着自愿申请原则,从2018年7月1日起,随时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出积分申请。

获得核定积分的来穗人员,积分达到相应分值后,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积分制入户、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等(具体条件、申报时间及相关要求另行明确)
◆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地点
居住证申办所在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服务管理受理窗口(请登陆http://113.108.174.59/bjfpublic/help查看)。

-2-
二、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流程
◆流程图
-3-
◆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步骤
申请人应详细阅读并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及《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应的积分材料后,在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注册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并在系统确认提交。

预审通过后,持相关材料(原件)到居住证申办所在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积分制服务管理受理窗口递交。

备注:
1.申请人应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供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打印出来的《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表》签名确认。

2.上传原件扫描件或图片规格为:jpg、gif、png格式,大小2.5MB 以下。

3.需要提供材料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张。

◆积分制服务管理积分调整
申请人相关积分指标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积分应作相应调整。

动态调整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申请人年龄指
-4-
标计分。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时自动调整累积办理居住证指标计分。

定期调整
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申请人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等积分指标信息变化情况推送至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人相应指标计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调整
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等积分指标发生变化,由申请人主动申请调整计分,调整材料处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请积分程序执行。

◆积分制服务管理积分中止和失效
1.积分中止
申请人符合持有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功能中止的,积分中止。

申请人在《广东省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核实后,积分重新激活,并累积计算。

2.积分失效
申请人已取得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死亡的,积分失效。

◆积分制服务管理积分异议与复核
申请人对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在积分公布之日起30日内-5-
向原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申请核查。

如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三、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
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积分加上加分指标积分,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分值。

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序号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备注
基础
指标1
合法
稳定
住所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
年计3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10分);申请人或申请
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
住房的再增加5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
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
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
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在广州市投亲靠
友,可视为零租金租
赁住房。

2、既有合法产权住
房、又有合法租赁住
房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中一项计分。

-6-
2 合法
稳定
就业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
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1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
的职工社会医疗保
险缴费年限及外来
工医保年限纳入医
保累计缴费时间。


地转入社保、补缴社
保不计算年限,重复
参保期间不重复计
算年限。

3
文化
程度1、本科及以上学历(50分);
2、专科(含高职)(35分);
3、高中(含中职)(2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
计分。

高中以下学历
不计分。

4 年龄1、18-30岁(30分);
2、31-40岁(20分);
3、41-45岁(10分)。

动态调整,不予叠
加。

加分
指标1
技术
能力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3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
勤技术三级(2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10
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
职业资格,是指获得
国家、广东省、广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考核或认
定而颁发的国家职
业资格。

只取最高
分,不累计计分。

-7-
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10分)。

2
创新
创业1、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
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
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1)计
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
分。

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1)
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
均分。

最高不超过20分。

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人数+1)
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
均分。

最高不超过1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
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
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对同时满足1和2两
项条件的,可以累计
计分。

3
急需
工种
或职
业资
格、服
务行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

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
过30分。

-8-

4 社会
服务
和公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或参加
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1分)。

以上各项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
最高不超过10分。

5
纳税
情况1、对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
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1)1-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
分);
(2)3-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
分);
(3)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
在广州市纳税:
(1)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
(4分);
(2)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
(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一个纳税年度指当
年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

对同时满足1和2两
项条件的,可以累计
计分。

6
表彰
奖项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
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
只计个人在广州市
工作期间获得的奖
项。

-9-
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减分指标1
信用
情况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5分。

在国家、广东省、广
州市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或广州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中有行政处罚
信息、不良司法信
息、商品服务质量不
合格信息、被列入异
常名录或标记为异
常状态的企业法定
代表人及个体工商
户户主。

此减分指标不适用
其随迁子女积分制
入学。

2 违法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此减分指标不适用
-10-
-11-
注:为鼓励区域创新,各区可在本指标体系之外,根据本区特点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补充加分指标,补充加分指标的总分值不超过30分。

补充加分指标只适用于由本区提供且在本区内享有的公共服务。

四、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
违规与刑事犯罪
2、近5年内,受到治安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及不得享受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类别一级指标
编号
一级指标
内容
二级指标
编号
二级指标
内容
三级指标
编号
三级指标内容分值计算时间点核定部门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备注
1.1
广东省居
住证 1.1.1
持有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每满1年计3分截至分数认定日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无需提供材料,以来穗人员服务管
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时
间计算方式:根据相关规定,2016
年1月1日前,持证人在居住证到期
30天内办理延期的,视为连续办
理;超过30天的,自居住证使用功
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6年1
月1日后,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
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累积计算),
不再受30天期限限制
1.2.1合法产权住所10分国土规划部门
1.房屋产权属申请人自有的,无需
提供材料,以国土规划部门系统查
询为准
2.房屋产权属申请人配偶的,需提
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
对)
1.2.2合法租赁住所
每满1年计2分
(最高10分)
以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审核时间开始计
算,截至申请月的
上个月底(具体以
部门核定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承租人为申请人,无需提供材
料,以广州市房屋租赁系统查询为

2.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的,需提供
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
1.2.3单位宿舍
每满1年计2分
(最高10分)
截至申请月的上个
月底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提交单位证明、宿舍权属证明、劳
动合同(原件核对)
1.3
居住地转

1.3.1
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
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
行政区的
每满1年计2分
(最高10分)
自规定施行之年度
起开始计算,截至
时间为申请月的上
个月底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无需提供材料,以来穗人员服务管
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
合法稳定
住所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
1.2
1
在广州市
累积居住
年限
1.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
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再
增加5分
2.借住亲戚朋友家,提供经备案的
借住合同
3.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
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
计分




-12-
-13-
类别
一级指标编号一级指标内容二级指标编号二级指标内容三级指标编号
三级指标内容
分值
计算时间点
核定部门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备注
2.1
就业(创
业)情况
2.1.1就业(创业)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个人就业信息无需提供材料,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为准
2.在广州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的企业无需提供资料,在广东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商事登记基本信息表
2.2缴纳社保 2.2.1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
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每个险种每满1
年计1分
截至申请月的上个
月底(具体以部门
核定为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参加广州市社会保险的无需提供材料,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为准
2.参加省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提供纸质参保证明(含授权码)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

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3.150分
3.2
35分
3.3.1
学历为本省中专
1.毕业证书(原件核对)
2.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
证书鉴定证明》
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提供由其毕业
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主
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须加盖主
管部门公章,列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3.3.2学历为本省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1.毕业证书(原件核对)
2.提供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打印的查询页面;如查询不到,请先到毕业学校开具证明(须加盖学校公章,列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后,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网上查询页面或学校证明学历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3.3.3
学历为本省高中、中职,省外高中、中专、中职、中技的
1.毕业证书(原件核对)
2.提供发证所在地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验证证明(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列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1.无法进行在线认证的,可提供全
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核对)
2.国(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原件核对)
1.毕业证书(原件核对)
2.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在线验证的,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核对)本科及以上学历专科(含高职)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
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提供由其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主
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列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合法稳定就业
2
基础指标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20分
高中(含中职)
3.3
文化程度(积分不叠加)
3
类别一级指标
编号
一级指标
内容
二级指标
编号
二级指标
内容
三级指标
编号
三级指标内容分值计算时间点核定部门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备注
4.130分
4.220分
4.310分
5.130分
5.220分
5.310分
5.410分
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
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
18-30岁
31-40岁
41-45岁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
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

技术能力

分指标5
系统动态调整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核对),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
业(执业)资格(水平)证书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评审表(或
考核认定表、国家统一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
门或所在单位公章)
(2)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
员,须提供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广州职称”频道的“
证书查询”打印的成绩查询页面
(3)持省外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①人事档案保存
的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国家统一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加
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②由证书核发机构出具的含有姓名
、身份证号码、资格名称、级别、证书编号、核发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
话等内容的证书核查证明
(4)现正从事与所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须提
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2.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原件核对),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持广东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人员(包括省内其他城市),须提供
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打印的成绩查询页面
(2)持广州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网站打印的成绩查询页面
(3)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行业和省外核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人员,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职业资
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打印的成绩查询页面
(4)现正从事与所提交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的,须提交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3.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核对):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
考试报名登记表。

如现正从事与所提交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
作的,须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4.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四级: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盖公章)
5.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计计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身份证(原件核对)
截至分数认定日公安部门
年龄
(积分不
叠加)




4
-14-
类别一级指标
编号
一级指标
内容
二级指标
编号
二级指标
内容
三级指标
编号
三级指标内容分值计算时间点核定部门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备注
6.1.1属发明专利的
每项专利按20/
(人数+1)计
算,发明人为第
一发明人的,加
计一份平均分。

最高不超过40分
6.1.2属实用新型专利的
每项专利按10/
(人数+1)计
算,发明人为第
一发明人的,加
计一份平均分。

最高不超过20分
6.1.3属外观设计专利的
每项专利按5/
(人数+1)计
算,设计人为第
一设计人的,加
计一份平均分。

最高不超过10分
6.2
工作每满1年计2
分,最高不超过
10分
科技创新部门
1.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的证明
2.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证
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若申请时,企业名称已发生改
变,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一致,
需要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
变更证明
7.120分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
1.资格证书(原件核对)
2.核查证明(所需材料参照“技术
能力”规定的材料)
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名
称与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
格目录名称一致
7.2
正从事加10分;
工作每满1年再
加计5分,最高
再加分不超过30

行业主管部门
1.单位证明(市或区主管部门加盖
意见)
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环卫、
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
、残疾人照料为特殊艰苦行业一线
人员急需工种
或职业资
格、服务
行业
创新创业
1.专利授权需在有效期内
2.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新增的发明人
或设计人,不参与计分
3.6.1和6.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
计分
知识产权部门
6.1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
截至申请月的上个
月底(具体以部门
核定为准)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
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
或职业资格目录
提供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原件
核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
专利信息服务中心通过检索及分析
系统查询核实




6
7近5年获
得授权的
专利且专
利申请地
址在广州
市辖区内
的专利发
明人或者
设计人
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
-15-
类别一级指标
编号
一级指标
内容
二级指标
编号
二级指标
内容
三级指标
编号
三级指标内容分值计算时间点核定部门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备注
8.1.1在广州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次计2分卫生计生部门
无需提供材料,以广州市政务平台
共享信息系统查询为准
8.1.2在广州市参加义工服务
每满50小时计1

民政部门
无需提供材料,以在广州市义工联
系统核查信息为准
8.1.3在广州市参加志愿服务
每满50小时计1

团市委
无需提供材料,以审核部门在广州
市志愿者在线注册管理系统核查信
息为准
9.1.1
1-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
元)
4分
9.1.2
3-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
元)
8分
9.1.3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9.2.1
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
元)
4分
9.2.2
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
万元)
8分
9.2.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社会服务
和公益
纳税
1.企业完税证明(待与税务部门信
息共享后可无需提供)
2.在广州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的企业无需提供资料,在广东省工
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需提供营业
执照、商事登记基本信息表
8.1
9.1
9.2
所投资创
办的企
业,近3
个纳税年
度累积在
广州市纳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
截至申请月的上个
月底(具体以部门
核定为准)
截至申请年的上一
年度(具体以部门
核定为准)




8
9近5年内
参加社会
服务和公

对普通劳
动者,近
3个纳税
年度累积
在广州市
缴纳个人
所得税
1.投资创办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
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
伙企业的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
营者
2.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3.对同时满足9.1和9.2两项条件
的,可以累计计分;9.1和9.2条件
内不累计积分
税务部门
各项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
计最高不超过10分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待与税务部
门信息共享后可无需提供)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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