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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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核算标准
病假工资核算标准:
1、工作时间少于三天的,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支付按日计算,按当
月实际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支付;。

2、工作时间大于或等于三天的,按当月实际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支付,但不低于当月实际工资总额的七十五分之五;。

3、若病假当月实际工作日数超过十五天,多余的按当月实际工资总
额一定比例支付,但不低于当月实际工资总额的七十五分之三;。

4、病假当月工作日数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工资按当月实际工资总额
一定比例支付,但不低于当月实际工资总额的四十五分之三;
5、病假后返岗当月按当月实际工资总额支付,但在享受病假津贴期
间能完成任务的,仍按当月工作实际完成的任务量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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