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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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售楼部、样板房争议如何化解?
一、地上/地下停车位基本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
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买一赠一
非业主,单独计税。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非
道路)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合同明确约定内容为所有权:
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专门的停车位由开发商投资
建设,处置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是出售所有权,按照转让不动产处理,需要计算营业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人防工程只允许出租)
二、开发商到底有
没有权利对人防车位收取20年的租金?
人防工程是开发商出资修建的,人防办可以和他签订协议,把平时的使用权给开发商来支配和处理,最长的使用期是20年。

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
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国家可以在战时征用人防工程.”
因此人防工程车位的投资人究竟是谁成了问题的关键.
如果在建筑规划时,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包含在总面积之
中,业主实际上支付了人防工程的建造费用,则业主应当是所有权人。

小区里建的这个空间,这是利用业主的土地共有权利,由业主拿钱来建的,应该是人防办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应该有
业主委员会的参与.
资料显示:北京市从2009年开始,人防工程累计为社会提供了6.9万个停车位。

北京市民防局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人防工程停车费要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来
定价,不能随意在费用上拔高。

北京华展公寓业主,将开发商—-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辰创新)告上了法院.
北京的紫金长安家园、永泰园、玉阜嘉园等小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实践判例:
天津赵某认为,地下车库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由此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为自己提供车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物权法,地下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
方式约定。

本案中,被告开发商通过出售的方式约定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归属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原告赵某明确表示不购买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产权问题总结:
【1】地下车车库,合同明确约定所有权
与其它可销售的开发产品处理方式相同。

【2】地下车车库,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权
出售使用权,按照
出租不动产处理,需要计算营业税等
对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对应的占地面积不得作为住宅项目的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
对应的建造成本不得作为住宅项目的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
施费)
转入开发商的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
【3】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
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由物业公司
统一管理,则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

三、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将出租收益转存业主维修基金,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占道停车位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应的占地面积可以作为基础设施费,分别计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项目的基础设施费
租金收入一般由物业公司按月收入,统一计算缴纳营业税。

如果物业公司将
出租收益转存业主维修基金,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注:不允许买断租赁权
四、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细则:第四条条
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土地之上还上地
平线之上
五、地下停车场所出售还是出租?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处理差异?
【1】房企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31号文:(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
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摊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租售给业主,计算土地增值税。

凡房地产开发企
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
扣除项目.
单独办理产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地下停车场以长期租赁的方式,与业主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开具租赁业发票。

是否按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辽地税函【2012】92号,土地增值税
: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
算中扣除.
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

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停止执行:“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出租房产税”.
【2】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合同20年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2009年0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
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

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
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项目,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3】、房地产公司卖车库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部分地下
停车位以赠送的方式和房屋一起销售,赠送的地下停车位是否视同销售?
答:赠送的地下停车位不视同销售,其成本按规定扣除。

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将车位、车库
划分为非住宅还是住宅?单独核算?
各地不一
车位、车库可以按照规划进行分期;
车位、车库的销售收入计入非住宅,其成本与费用和住宅一起分摊;
车位、车库不计入可售面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
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
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
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年11月8日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
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
销售房屋为非普
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
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七、房地产企业开发后期,可售面积已售完,但尚有地下车库(无房产证)未售出,是否应保留部分成本?如何保留?
青岛地税2013解答: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单独作为过渡性
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八、关于地下车位营业税及房产税与土地增值税协调问题
房开公司出售地下车位(人防工程不能
办理产权证),
关于流转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
关于房产税:房开企业出售地下车位使用权
按“服务业——租
赁业”5%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对出租方式经营地下车位所取得的租金收
入,应按12%的税率计算征收房产税.”
如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的地下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长期出租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征收房产税。

如果属于出租,应征收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视同自用,收入不计清算收入,成本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沈阳军区地下人防设施的特殊规定
单位自用地下车库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如何确
定?
2011年7月1日省局下发了《关于暂免征收地下人防工程房产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83号),规定“暂免征收我省人防部门收取的、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平战结合工程的房产税”。

对此政策应如何
把握?
经请示省局,省局口头答复:对产权属于人防部门所有的,由人防部门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人防工程,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不征收房产税,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自用或再出租的
也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应首先确认该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如属地下人防工程应按辽地税函[2011]183号规定免征房产税;
如不属于地下人防,该单位自用地下车库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计税原值按征管法
规定予以核定。

九、总局答复:地下车库契税:
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
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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