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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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金融支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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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速资本要素快速聚集,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自创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降低企业债务性融资成本享受本条政策的科技企业为自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1、债务融资贴息。

科技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票据贴现,以及发行“区域集优”债券、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根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40%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

企业通过银行创新产品获得的纯信用贷款或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60%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2、债务融资风险补偿。

合作金融机构在向科技企业提供债务融资、融资担保服务后,当科技企业债务融资本金逾期3个月以上或融资担保发生代偿180天后,按照坏账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企业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

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单户企业补偿额不超过400万元。

上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需经陕西省信用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第三条鼓励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1、企业转增股本补贴。

鼓励拟上市挂牌备案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流程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最高奖励200万元。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绩效导向: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注重基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运作方式、投资方向、管理架构等。

(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一)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二)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项目。

(三)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

(二)传统产业升级: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委托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的设立:(一)由市政府授权,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 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3. 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

4. 具有稳定的专业团队,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委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包括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

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园区贷融资试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培训教材

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园区贷融资试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培训教材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根据上级行授权负责与试点园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保证开展工业园区贷业 务所需贷款的规模需求。根据园区管委会的推荐意见书和合作协议规定,与贷款企业签订商业银行 贷款合同,自主对企业发放贷款,并做好企业贷款的贷后管理。当贷款发生代偿后负责进行追偿。 定期向园区管委会及区县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工业园区贷补偿基金和互保金的存储使用及工业园区贷 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园区管委会会同合作银行对园区内企业进行贷款需求和资信调查(结论有效 期为1年),根据贷款需求和资信调查结果,确定拟贷款企业名单和工业园区贷规模。
第二十条 园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可以将确定的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园区内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3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通过园区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用于 本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并向合作银行出具《工业园区贷推荐意见书》。
第七条 工业园区贷采取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借款企业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缴纳贷款金额1.5% 的风险互助保证金(以下简称“互保金”),一并存储合作银行,互保金不再返还贷款企业。
第八条 试点期间的工业园区贷合作期为一年,以区县园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签订的
第十一条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控股”),受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的委托,具 体负责市级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监管、清算和回收。
第十二条 试点区县(开发区)经贸局(中小企业促进局、经发局)、财政局是所属园区工业园区 贷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园区工业园区贷业务工作的开展。安排筹集应由区县(开发区) 出资的补偿基金。协调指导所属园区管委会做好工业园区贷的日常业务工作。定期向市工信委、市 财政局报送工业园区贷业务开展、补偿基金和互保金的缴纳使用等相关情况,相关情况同时抄送西 投控股。每个试点期末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期工业园区贷执行情况的总结报送市工信委和市财政 局。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西高新发.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西高新发.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西高新发〔2008〕18号第一条为了推进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大力吸引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进一步完善西安高新区的投融资体系,加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 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 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外贸部等五部委令〔2003〕 2号,结合西安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设立5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入区发展。

第三条本政策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包括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条本政策所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咨询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咨询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条本政策所称创业风险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六条本政策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西安高新区依法创办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八条内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直接到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注册登记,到西安高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

同时,符合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 39号有关规定的,应到省市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享受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产业发展浅析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产业发展浅析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产业发展浅析发布时间:2022-11-03T08:21:05.939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2年6月第12期作者:贺芳韩璟[导读] 2000年2月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开发区贺芳韩璟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西安 710018摘要:2000年2月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开发区,已经成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文章从现状产业发展的角度浅析经开区产业情况及未来规划策略。

关键词:经开区中心区产业集群1经开区现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1.1现状区位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西安市北部,是西安市行政中心和“北大门”。

全区辖区面积约121.59平方公里,包括中心区(含出口加工区)、高铁新城和泾渭新城三大区域板块。

经开区拥有亚洲最大的铁路客运枢纽西安北客站,中心区北侧毗邻西安绕城高速,距离西安咸阳国际机场15分钟车程,是西安市区位优势独特的开发区。

1.2社会经济发展情况2019年经开区总人口37.16万人,其中未央部分人口29万人。

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作为陕西自贸区的重要承载空间,经开区成为西安开放经济的试验田,站在向西开放的最前沿,承担扩大对外开放,引领外向型经济发展、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心城区的重要使命。

作为全省首个产值超千亿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经开区以全市1%的面积,贡献了约10%的生产总值,23%的工业增加值,累计入区企业4万余家,是全省、全市世界500强和中央企业投资最密集的区域之一。

截至到2019年,全区累计入区企业46000余家,其中外资企业400余家,包括德国西门子、博世、法国阿尔斯通,日本日立、美国GE等世界500强投资项目70余个,中航工业、中国中铁、中钢集团、中节能集团等央企投资项目80余个,陕汽集团、康师傅等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近百个。

经开区中心区是西安市行政中心驻地,主要发展总部经济、科技研发、现代金融、商业贸易等,致力于打造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商贸业聚集区,其中出口加工区作为西北首家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主要发展航空零部件制造、跨境贸易、新金融产业,是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

西北大学拟推荐申报2014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单.

西北大学拟推荐申报2014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单.

邵金萍 副教授 博士
3 2012103022 王雅 2 20111032723 张欢 3 2012103501 张翔宇
统计学 会计学 财政学
吴振磊 副教授 博士
张元智
教授
第二学 士学位
史耀疆 教授 博士
3 2012103319 王昕元
国贸
刘瑞明 副教授 博士
3 2011103284 周筑
工商管理
董联党 讲师 博士
创新训练
3 蓝田县农村土地抛荒问题调查
创新训练
4
大学生公益自行车公社的建设与探索--以西北大学 为例
创业实践
5
当“小农户”遇到“大市场”:内外贸一体化背景 下陕西苹果产业发展研究
创新训练
6
P2P网络信贷交易平台运营机制的研究--基于“拍 拍贷”的案例分析
创新训练
7
西安经济开发区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业务实施情况 调研报告
3 2011103276 刘洁
工商管理
郭世辉 教授 博士
3 2011103092 杨琰心
金融学
俞颖 副教授 博士
3 2011104092 丁艳
人力资源管理 王淑珍 副教授 博士
3 2012104224 张忠业 人力资源管理 吴玉峰 讲师 博士
3 2012104158 王月玥 劳动与社会保障 许琳 教授 硕士
8 O3分子体系的全域势能面及耦合势能面的理论研究 创新训练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1
细菌耐药靶蛋白金属β -内酰胺酶的表达、纯化和 抑制研究
创新训练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2 新型卟啉合成及其修饰TiO2可见光光催化性能研究 创新训练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3
基于C(sp²)-H键活化策略的不饱和碳104070 孙晓慧 人力资源管理 翟绍果 讲师 博士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12月14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分为三个片区:中心片区(含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B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和西咸保税物流中心〔B型〕),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含西安综合保税区)和杨凌示范区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通过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二)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三)具体协调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及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事务;(四)推动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五)检查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做好复制推广;(六)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组织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七)承担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西安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西安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西安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摘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省政府《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市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和承接作用,促进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

产业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高新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净收益。

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引导方式为优先股、普通股投资及设立股权投资子基金。

原则上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的60%用于直接投资企业,40%用于参与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子基金。

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一)基本条件:工商及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主营业务属于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获得优先支持:1. 已经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2. 已经取得中、省、市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或配套资金支持;3. 创业团队获得过中、省、市或权威机构表彰;4. 高新区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类企业。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可独立发起设立,或参股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省、市及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企业设立的子基金(或专项基金):(一)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均在高新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参与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原则上单只基金仅支持一次;(二)基金优先投资于高新区重点行业、主导产业、优势企业,以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陕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4日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

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

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

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市财发[2013]269号【发布部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3〕269号)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贸局、经发局、科技局、各相关金融机构、企业集团:为了进一步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开展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

现将修定的《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商务局2013年5月29日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规定,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且已纳入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各类所有制中小微型企业(有违约行为的企业,不得再进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区已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把各类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

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规划引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陕政办发[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企业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和政府公信力,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

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筛选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率。

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前期和重建期的中小企业投资,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吸引战略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和管理团队,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和资本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优势,培育和壮大一批中小企业,促进一批中小企业尽快上市。

西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操作方案

西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操作方案

西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操作方案一、西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一)西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目的1、西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总体目标为了贯彻落实《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推进西咸一体化、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重大战略决策得以实现,西咸新区发起设立西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新区产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新区单纯通过市场配置产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其总体目标是利用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这种新的投融资创新制度广泛争取社会资本,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西咸集聚,加快推动西咸新区现代新型城市建设。

2、西咸新区组建西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直接目的组建引导基金意味着西咸新区利用新的投融资制度解决新区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所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是解决新区资本供给和集聚、培育并壮大新兴战略性产业、提高新区以及关天经济区经济竞争力的直接推动力:(1)引导基金在两个层面发挥引导作用:一是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二是引导所扶持创业投资子基金增加对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

(2)通过设立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金,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

引导资金流向新区高科技产业,通过运用创业投资机制,利用创业投资机构的综合能力,引导基金重点投向西咸新区域内基础设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产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西咸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3)在西咸新区培育出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动力的创新型企业,提高关天经济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我国西部以自主创新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而优化提升西部的产业结构和整体经济竞争力。

(二)西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1、基金名称、募资规模、出资方式和拟募资对象(1)基金名称:西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母基金)(2)募资规模: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第一期:100亿人民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7•【字号】市政办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7日西安市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决策部署的有效政策工具,是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广泛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西安市基础设施REITs发展工作体系,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持续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建立基础设施REITs部门联动机制。

加强西安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策划、遴选、申报、发行等全流程服务,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指导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统筹开展基础设施REITs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局)二、建立试点项目库。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西安市产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西安市产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西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市发改产发[2016]99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3.18【实施日期】2016.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西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市发改产发〔2016〕99号)各区(县)发改委、财政局,各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核心竞争力,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和《西安市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14〕58号)要求,现将《2016年西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2016年3月18日2016年西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项目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的重点方向(一)产业融合发展和自主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产业融合类示范项目;通过自主创新技术转化及产业化示范推广,促进产业升级、填补产业链空白、形成新产业链的关键技术及环节项目。

(二)区域性特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区(县)特色产业项目和产业发展平台项目。

(三)环保产业和装备制造业项目重点支持: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类等产业项目。

(四)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承接中东西部产业转移及相关产业配套体系建设且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环境,促进融资租赁企业聚集发展,支持入驻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发挥资本金的杠杆作用,放大租赁企业的融资能力,为经开区装备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特设立西安经开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充分利用经开区财政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中省市引导基金(包括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参与,以普通股、优先股以及普通股和优先股结合的投资入股的方式,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入驻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时将资本金做大,放大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杠杆,并为租赁企业后续融资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分5年到位。

首期到位资金1亿元,由经开区财政出资1亿元,后续资金由基金向社会资金和中省市引导基金(包括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募集,经开区财政出资补足。

第四条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实行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金进入融资租赁领域,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做大资本金,放大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杠杆,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从而促进融资租赁企业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在设立初期,引导基金委托西安经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代表,西安经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被投资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超过5家),设立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并将西安经诚风险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划转至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中心;引导基金完成全部投资后继续滚动发展,并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再融资服务;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为财政局;经开区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第六条在发展出资,引导基金采用普通股、优先股或普通股和优先股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租赁企业在入驻基地时进行股权投资支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7日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落实省、市关于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有关要求,推动我市“两链”深度融合,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创新领域的投资力度,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共建、市级实施”的原则,设立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简称创投基金或基金)。

一、基金概况(一)基金名称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二)基金性质由省市共同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

(三)基本原则创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

(四)基金规模与出资安排创投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其中西安市统筹安排80亿元,争取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支持20亿元。

西安市统筹出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有关开发区等其他方出资。

各方出资按照“4∶3∶3”的比例分三期实缴,于2023年底前全部到位。

基金设立后,可继续争取中央及省、市各级主体参与出资合作。

(五)基金组织形式创投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

由各出资方确定的出资人代表担任有限合伙人(LP),其中西安市财政局的出资人代表为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管理平台——西安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财金),其全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GP)。

2013年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征集指南

2013年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征集指南

2013年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征集指南各有关单位:为了充分发挥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产业投资市场,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做好2013年度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0]261号)等精神,我们编制完成了《2013年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征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总体要求申报对象必须是在西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专业化显著的产业园区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规定在西安市辖区设立并在市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申报对象(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侵权及权属纠纷。

二、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2013年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放的重点将围绕我市的产业发展领域的重大项目,具体的投放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我市五大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企业和专业园区;申报条件除满足总体要求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地、纳税关系及具体项目建设地在西安市辖区;2、所从事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或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位(即属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大类产业,并且与我市现有五大主导产业关联度较高);3、其产品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并能对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并在2—3年内能形成较大生产规模的项目;4、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缴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按国家政策规定免、退税的额度)(仅指存续企业);5、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在20%以上(仅指存续企业)。

(二)支持我市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及统筹城乡建设中的重大项目;申报条件除满足总体要求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地、纳税关系及具体项目建设地在西安市辖区;2、项目符合我市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及统筹城乡建设的整体规划要求;资源丰富独特,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项目辐射面广。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6〕4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6〕4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6〕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94号),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现代融资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支撑,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全市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抓住全国融资租赁业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构建特色优势产业为主线,创新监管与政策扶持体系,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拓展服务领域,控制行业风险,推动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互促共赢,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形成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方式新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超100家,业务总量超1000亿元,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融资租赁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负责)二、引导创新发展,促进产融结合(三)培育融资租赁业市场主体。

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和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鼓励境内外投资商来我市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特殊项目公司。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提高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实力。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理顺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4〕746号)、《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33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对我市及各区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权限明确如下:1、正确区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范围。

严格按照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版)》,判别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类别,目录之内的项目属于核准项目;目录之外不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属于备案项目。

2、属于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其中属于省级、国家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3、属于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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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环境,促进融资租赁企业聚集发展,支持入驻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发挥资本金的杠杆作用,放大租赁企业的融资能力,为经开区装备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特设立西安经开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充分利用经开区财政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中省市引导基金(包括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参与,以普通股、优先股以及普通股和优先股结合的投资入股的方式,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入驻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时将资本金做大,放大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杠杆,并为租赁企业后续融资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分5年到位。

首期到位资金1亿元,由经开区财政出资1亿元,后续资金由基金向社会资金和中省市引导基金(包括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募集,经开区财政出资补足。

第四条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实行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金进入融资租赁领域,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做大资本金,放大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杠杆,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从而促进融资租赁企业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在设立初期,引导基金委托西安经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代表,西安经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被投资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超过5家),设立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并将西安经诚风险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划转至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中心;引导基金完成全部
投资后继续滚动发展,并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再融资服务;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为财政局;经开区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在发展出资,引导基金采用普通股、优先股或普通股和优先股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租赁企业在入驻基地时进行股权投资支持。

在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引导基金转化为再融资基金,为企业提供再融资服务。

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发起人发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
(一)符合国家、省级商务部门关于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的标准;
(二)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三)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具有相应的从业管理经验;
(四)接受投资的租赁企业承诺3年内为区内企业的融资支持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资金的2倍;
(五)企业股东具有较强的出资实力,并愿意为优先股的投资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六)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并制定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满足以下条件的存续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申请再融资: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设立满一年;(二)企业经营良好,业务发展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前期申请的股权投资资金使用规范并已经兑现相关股息,所承诺事项已经全部兑现;
(四)经引导基金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经营过程中的关联交易管理规范,不存在股东占款和股东融资的行为。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评审决策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拟入驻基地的融资租赁企业发起人向财政局提交引导基金入股
申请(从区外迁入基地的融资租赁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

(二)评审决策。

财政局(金融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投资方案,由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社会公示。

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管委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

(四)投资实施。

公示通过后,由财政局(金融办)组织实施,并由西安经诚风险投资公司(或后续设立的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中心)与申请企业股东签订投资入股协议。

引导基金的再融资评审决策程序如下:
(一)入驻基地的融资租赁企业向财政局提交引导基金再融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评审决策。

财政局(金融办)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审计,就企业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等出具审计报告,并依据审计报告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领导小组评审,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社会公示。

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再融资项目,在管委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

(四)实施。

公示通过后,由财政局(金融办)组织实施,并由西安经诚风险投资公司(或后续设立的融资租赁股权投资中心)与申请企业股东签订再融资相关协议。

第九条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规模不超过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的20%,其中,普通股的投资规模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优先股的投资期限最长为3年,优先股股息按照当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季付息,到期由其他股东回购。

引导基金再融资规模按照申请企业的资产质量确定,单笔最高金额不超过引导基
金规模的20%。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普通股退出可选择转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省内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协议退出以及上市退出等,退出价格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确定。

优先股按照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退出,再融资资金由企业按期偿还。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以普通股或优先股投资入股时,需在《投资入股协议》和被投资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普通股可随时选择退出;
(二)融资租赁企业的其它发起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经引导基金同意的除外;
(三)融资租赁企业的其它发起股东需向引导基金以被投资租赁企业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引导基金以再融资方式支持企业时,企业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融资租赁企业需向引导基金提供优质资产作为抵质押措施;
(二)融资租赁企业的其它发起股东需向引导基金以被投资租赁企业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三)在再融资清偿以前,融资租赁企业不得向引导基金以外的股东分红,引导基金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财政局定期向经开区西部融资租赁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提供引导基金投资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局对引导基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合规
情况、被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局(金融办)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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