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关于福建省永泰县七古头矿区(变更范围)建筑用凝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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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水利局关于福建省永泰县七古头矿区(变更范围)建筑用凝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2.09.07
•【字号】榕水利批[2012]75号
•【施行日期】2012.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福建省永泰县七古头矿区(变更范围)建
筑用凝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榕水利批[2012]75号2012年9月7日)
永泰县恒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组织审查<福建省永泰县七古头矿区(变更范围)建筑用凝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福建省永泰县七古头矿区(变更范围)建筑用凝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我局于2012年8月23日,在福州市召开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现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和修编后的“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永泰县七古头矿区(变更范围)建筑用凝灰岩矿位于永泰县城关
方位95°,直距23.5km处,行政隶属于塘前乡大樟村管辖,矿区地理坐标:东经119°09′53.9″~119°10′02.6″,北纬:25°50′38.4″~25°50′46.6″。
项目由采场、工业场地、堆料场、矿山公路等组成。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挖方231.13万m3,填方总量1.65万m3,外售229.48万m3。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0万元。
基础建设期为4个月,2012年9月动工,2012年12月投
产,项目由永泰县恒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
矿区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9.6°C,年均降雨量1433mm,土壤类型为红壤,主要植被类型有阔叶林、针阔混交林、灌丛等,矿区植被覆盖度达75%以上,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400t/km2·a。
本项目所在地未列入国家级及省级公告的重点防治区,按建设生产类二级标准进行防治。
二、该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项目及项目区概况基本清楚,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内容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预测内容较全面,预测结果基本可信;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实施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其内容基本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可作为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防治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该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8.63hm2,其中项目建设区6.97hm2,直接影响区1.66hm2。
四、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242.9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47.3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1.61万元,临时工程投资14.91万元,独立费用48.72万元,基本预备费13.36万元。
业主单位应落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并把水土保持的责任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施工,尽量减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该项目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97万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5号)精神,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暂缓征收。
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新的政策变化情况下,业主单位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
实施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场、工业场地防治区:除主体工程已有的防治措施外,建设截、排水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加强水土保持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整治,选择适地适生树(草)种,覆土绿化。
(二)矿山公路、临时堆土场、堆料场防治区:做好临时拦挡、截排水、绿化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整治、覆土绿化或使之达到复耕条件。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布局,尽量减少占用土地和土石方挖填量。
合理布设沉沙池,避免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矿山开采过程中要将开采的矿石及时运走,剥离表土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加以防护,禁止随意倾倒。
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并进行植被恢复。
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要依法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并在工程招投标书中明确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的责任,同时要做好下阶段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明确管理、施工责任。
(四)定期向我局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并接受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该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并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七、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依法向我局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