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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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工程量、提供一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等工程目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
规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规定。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
第十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协
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规定,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进度的规定,确保工
程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
第五章工程建设合同的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合同的争议解决,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订立工程建设合同的;
(二)未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的。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土木工程合同、线路管道工程合同、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