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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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资本管理,确保信托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信托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资本充足;
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本充足,抵御风险,维护信托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3. 流动性原则:保持资本流动性,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4. 效益性原则: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本构成
第四条信托公司资本构成包括:
1.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2. 辅助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特种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
第五条信托公司资本充足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 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定期计算资本充足率,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第四章资本管理措施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资本管理:
1. 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资本充足;
2. 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3. 加强风险控制,降低风险资本占用;
4. 严格执行资本金管理制度,确保资本金真实、足额到位;
5. 加强资本补充,通过多种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
第五章资本补充
第八条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补充资本:
1. 增加实收资本;
2. 提取盈余公积;
3. 利用留存收益;
4. 引进战略投资者;
5. 通过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融资。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资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1. 检查信托公司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要求;
2. 检查信托公司资本构成是否符合规定;
3. 检查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措施的有效性;
4. 检查信托公司资本使用效率。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监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