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平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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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障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小学生,包括走读生和寄宿生。
三、保险责任
1. 保险责任范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
2. 保险责任期限: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入学之日止。
四、保险金额
1. 身故责任: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残疾责任: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 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五、保险费用
1. 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缴纳,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 保险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金额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投保手续
1. 学校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包括填写投保单、提交学生名单等。
2. 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3. 学校将投保单及相关材料提交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七、理赔流程
1. 发生保险事故后,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应立即通知学校。
2. 学校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协助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3. 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将证明材料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4. 保险公司根据审核结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5. 学校将赔偿款项发放给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
八、保险合同的解除
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解除。
2. 保险合同期满后,如学校不再为学生办理保险,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保险公司。
3.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保险合同的解除手续。
九、保险信息的保密
1. 学校和保险公司应对学生保险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学生保险信息仅用于办理保险、理赔和统计等工作。
十、监督与检查
1. 学校应定期对学平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平险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十一、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具体实施要求
1. 学校应将本制度内容纳入学生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
2.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确保学平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4. 学校应建立学平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处理。
5. 学校应定期对学平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校将更好地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