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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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14]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1
【实施日期】2014.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
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
(一)取消4项
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
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三、省教育厅(6项)
(一)取消4项
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
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
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四、省民委(2项)
(一)取消1项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五、省公安厅(2项)
(一)取消1项
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
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
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
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七、省司法厅(4项)
(一)取消1项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
(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
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
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
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
(一)取消4项
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
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二)下放4项
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
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
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
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
(三)暂停1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
十、省环保厅(2项)
(一)取消1项
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
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二、省农委(3项)
(一)下放2项
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暂停1项
相邻省间引种审批
十三、省水利厅(8项)
(一)取消4项
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
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
(二)下放4项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省林业厅(5项)
(一)取消3项
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
(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
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
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
(一)取消4项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
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
4.渔船承造许可
(二)下放12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
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
(一)取消1项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十七、省文化厅(8项)
(一)取消5项
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
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
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
(一)取消6项
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
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
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
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
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
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