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笔试题目及答案 (JT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笔试题目
1、基金A拟对一家从事农药生产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

您作为基金A的法律
顾问,请建议基金A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需要履行哪些步骤?交易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
(1)入手路径及履行的步骤:a.项目初步审查及尽职调查:通过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的方式初步确定项目概况、企业的管理层、主要客户群、面临的市场风险、生产经营情况;聘用专业人员进行法律调查、业务调查、人事调查及环保方面的尽职调查,在法律尽职调查方面包括审查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东是否合法,目标企业的主要财产及所有权,对外签订的合同情况,劳动雇员方面的情况,涉诉情况;b.签署正式收购协议:需要在收购协议中明确基金的投资的进入(增资扩股等股份比例及相关管理权利)、退出方式(如以公司上市、股权回购等手段退出)、对赌条款保证私募投资者的投资利益;c.投资后管理及退出获利:合同正式签订之后需要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及工商变更登记,基金成为股东之后享有基本的管理权之后需要定期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数据等进行审查,最终选择最佳方式退出获利。

(3)需要关注的点:a.基金合同对投资范围的限定,交易确定后的信息披露义务;b.初创企业的定价估值问题,是否在收购协议中增加对赌条款保证基金的收益;c.标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公司的相关许可执照或者国家标准,基金A投资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法规;d.基金A退出变现的方式;e.基金A 对标的企业的管理权限等。

2、B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有老王和老李两个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
权。

老王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李在B公司没有任职。

目前老张愿意收购老李持有的B公司股权,您作为老李的法律顾问,有什么建议?
(1)老李向老张转让股权不受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由于老李在公司没有任职,在股权转让之前最好运用其股东的知情权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权质押,公司的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股权转让时的合理估值,同时按照股权比例清偿其所应当承担的公司债务。

(3)建议股权转让协议由老李、老王、B公司(老王作为法定代表人)三方
签署,使得公司负有股权转让之后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义务。

3、C公司是一家每年净利润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C公司有意向登
陆境内或境外的资本市场。

您作为C公司的法律顾问,有什么建议?
以下假设C公司是中国注册成立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1)境内资本市场的融资路径:
A.在上交所科创板直接上市。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实行)》等规范性文件,科创板的上市条件包括属于科技创新型股份
有限公司,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净
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

科创板是境内最新开设的针对高新科技企业的
板块,挂牌快、通过率比较高,时间短(大概需要3-6个月的时间),市
盈率较高,能够得到较多的资金支持,作为融资路径的性价比比较高。

B.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主板直接上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条件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净利润
累计大于3000万元,C公司已经满足了该财务条件,若满足其他的条件,
可以采用该种上市路径,虽然主板较科创板而言发展更为成熟、体量更
大,具有更大的融资空间,但是路径最大的问题就是直接上市需要进行
排队、审核要求较高,花费时间较长。

(2)香港资本市场的融资路径:
香港上市的优势在于再融资方式便利,效率高。

只要股票有市场需求,可以极快完成市场配售,时间短且效率高;同时在审核制度上,不同于A股上市、由证监会主导审核的核准制,港股上市采用由联交所审核上市申请人资质,上市前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的注册制,通过率较高,且上市时间相对确定,一般情况下,最快可在6-9个月内完成上市。

香港资本市场分为主板和创业板:香港主板市场在财务上要求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5亿港元;创业板的财务要求低于主板的要求,仅要求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至少达到3000万元港元。

C公司需要根据其市值对这两个板块进行选择,具体进入路径有以下几
种。

A.H股香港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
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在于企业对国内公司
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且不需要搭建特殊架构,不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
汇登记手续,但是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报文件及再融资需要证监会
的事先批准,无法完全发挥在香港资本市场的优势。

B.红筹模式香港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中国公司虽然主要运营资产和业务
在中国,但间接以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群岛、
英属维京群岛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
在于股份全流通,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即可流通;再融资不
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市场运作比较灵活;缺点在于需要搭建红筹,使得
整个公司结构复杂,需要依据37号文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外
公司收购境内公司时需要境内资金,通常需要引入境外投资者或境外贷
款,会产生相应的成本或者税费。

C.VIE模式香港上市。

和红筹模式类似,但多了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
(包括股权质押、投票委托权等)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

优点在于
规避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关联并购审批,缺点在
于仍需要37号文登记,增加纳税环节,VIE结构存在法律监管风险,合
法性待确认。

D.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中国注册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
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优点在于已有收购对象的
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缺点在于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
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全面收购:收购者如已购入上市公司超过
30%的股份时,或收购计划的目标超过30%,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
购。

重新上市申请: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
申请。

公司持股量:香港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
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
进行配股、供股集资;根据《红筹指引》规定,但凡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
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另一方面,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

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
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3)美国资本市场的融资路径
C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有以下几种路径:
A.直接上市方式。

2018年2月纽交所获得证监会批准允许公司直接上市,其不需要通过上市流程发行新股或筹集资金,不需要承销商,只要简单
地登记现有股票,便可在资本市场上自由交易。

其优势在于可以让公司
的股票直接面向公众发售,过程简单,节省高昂的承销费用,也能防止
出现股票摊薄等问题,减少上市成本。

同时,还可以避免传统IPO的“锁
定期”,对公司现有股东所持股份没有限制,股东可以一次性卖出所有股
票。

B.美国存托凭证的方式。

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商业银行为协助外国证券在美国交易而发行的一种可转让证书,通常代表非美国公司可公开交易的
股票和债券,可以作为内地或香港上市发行证券之后的补充上市路径,
同时C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特点,在披露责任由轻到重的一级ADR、二级
ADR、三级ADR之间进行选择。

4、D公司是您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他们老板一早电话您,昨晚车间的一名临
时工突发心脏病去世了,您会建议老板如何处理?
(1)安抚去世工人家属的情绪,发表声明会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和补偿,避免激化矛盾导致后续难以协调处理及影响公司声誉;同时收集并固定该工人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医疗诊断报告、事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有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该临时工的劳动合同等)。

(2)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理。

首先,确定该工人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

A.若已经参与了工伤保险,则进一步讨论临时工的劳动关系性质。

临时工本身并非法律规范用语,根据具体的情况和事实的不同可以对应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用工或者非全日制用工。

(i)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下,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相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性的用工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中的临时工的性质可以通过D公司与其他劳务派遣单位(如E)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
进行确定和识别。

由此,与该临时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E。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E应当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ii)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由D公司向相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本案中的临时工的身份性质可以通过其计酬方式、工作时间进行确定和识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也自然包括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D公司应当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若该工人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死亡工人的直系亲属按照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亲属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索赔。

B.若该工人未参加工伤保险,此时申请工伤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或者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则此时,D单位可以选择协商赔偿数额,但为避免将来的纠纷和争端,建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死亡职工的家属制度相同的价款,并签订书面赔偿协议。

(3)若D企业和死者家属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若仍无法解决,还可以诉诸法院提起诉讼。

5、请代表受让方,修改随附的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电话:
送达地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电话:
送达地址:
一、鉴于条款
有限公司(或称[建议删除,防止合同中表述上的逻辑矛盾]”公司”)于成立,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甲方持有公司[100]%股权,拟向乙方转让部分股权。

为保证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顺利进行,明确未来各股东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股权转让
甲方将公司%股权(以下或称”标的股权”)以万元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

三、款项支付及工商办理
3.1 乙方应当在以下事件之一发生时(以银行缴款凭证为准)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1)乙方因故[建议增加“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后3日内;
(2)或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之日3日内;
(3)或甲方以书面方式具体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合理时间[
防止甲方恣意行使其指定权对乙方权利的影响]。

3.2 公司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工作日内,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此期间,各方应及时提供和签署与本次增资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以便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3.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此合同生效后正式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根据意思主义原则,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起即股权发生变更,乙方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进行工商登记仅为形式上的公示方式,并非权利设立或变更的标志]。

3.4 乙方同意,未来甲方或公司有权以设立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方式调整股权激励方案,在不对乙方的权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乙方无同意相应的调整方案,并配合签署相应文件;若对乙方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则甲方应当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四、股东权利和义务
4.1 全职劳动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职在公司工作,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工作关系一词过于宽泛,建议删除]。

但本协议不代表公司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的任何承诺,双方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4.2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乙方同意:公司在中国内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议对合格资本市场进行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乙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予、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4.3 股权成熟
乙方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按月成熟。

其中,前2年为等待期,2年期满时一次性成熟1/2,之后每年成熟1/4,满4年成熟100%。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且未成熟股权受本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限制。

成熟的股权享有包括股东分红权、表决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但是在处分权的行使上,受限于本协议股权锁定、股权回购条款的限制。

4.4 股权回购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且在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之前,以下任一回购触发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回购乙方全部股权:1)乙方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实质性部分;2)或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3)或乙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其中,未成熟部分的股权的回购价格为[1]元(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已成熟部分股权的回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
商一致的,以已成熟部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准。

甲方支付股权回购款时乙方尚未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的,甲方可对其进行抵扣。

甲方可以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回购权,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配合办理股权回购相关事项,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4.5 股权继承
各方一致同意: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回购,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4.6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

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4.7 股权稀释
如因融资需稀释股权的,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比例及股权成熟比例同比例稀释,但甲方需向乙方补偿股权稀释后的降低的股权价值部分。

4.8 竞业限制、禁止劝诱
乙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18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各方确认,上述竞业禁止义务应按照法律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竞业禁止条款中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乙方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若乙方有违反本条承诺的行为,则应当对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法理的角度看,只有公司内部人员如董监高违反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才有归入权,而劳动者和公司之间只有劳动关系,不应对其苛以如此重的责任]。

4.9 一致行动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如全体股东无法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甲方一样的投票决定。

4.10 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在公司任职范围内利用公司资源所进行的开发、研发、创新所产生的技术专利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其他用途。

乙方为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代码等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但公司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甲方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适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若前述的作品主要是乙方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则该著作权归公司所有,乙方仅享有署名权及获得奖励权。

[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应对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进行区别规定,《专利法》第六条及《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对职务作品的归属权进行了规定,为避免将来的纠纷,建议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五、保密
5.1 各方在商谈本协议过程中已经提供给另一方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财务和商业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另一方应给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上述禁止不适用。

但如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于采取任何披露行动前书面告知另一方。

六、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

6.2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

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6.3 特别约定,若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一方负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而拒不办理的,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时相应股权对应的公司估值和公司净资产较高者为准。

七、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中囯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7.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3 除仲裁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本协议各方均应在仲裁进行期间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7.4 本协议载明的送达地址和电子邮箱为双方的送达信息,相关通知以向送达地址发送快递或向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为准;一方送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其他方,否则以原送达信息为准。

八、附则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修改本协议。

8.2 除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协议。

8.3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8.4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若为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提交的股权转让与本协议内容有差异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8.5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