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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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环境监
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4.10
•【字号】陕环办发[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
要点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3〕6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2013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3〕23号),省厅围绕全省2013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制定了《2013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下达各项监测任务,强化监测质量管理,高质量按时完成全年监测任务,并于2013年7月10日、12月25日前分别将环境监测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报省厅环境监测处。
省厅将定期公布全省重点流域和重点监控企业的监测结果,通报各地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2013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3年是实施“十二五”环保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围绕布局科学、数据可靠、传导灵敏、管理有效的总体目标,全面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力争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和潜在的环境风险,真实反映我省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绩效,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完成监测重点任务
(一)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示范区和延安、安康市29个空气自动监测站提标改造;开展20个重点县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
西安市按期发布PM2.5等6项指标监测结果并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评价环境空气质量。
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杨凌和延安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开展PM2.5、CO、O3的试点监测,7月1日起发布试验性监测数据。
(二)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抓好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质量控制。
按照《陕西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和完善空气、地表水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
各市(区)制定年度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渭河流域水质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渭河流域市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
沿渭各市(区)按照已确定县界断面,开展辖区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省厅每月公布一次渭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市界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每半年公布一次渭河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结果。
(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
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管理规
定》,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等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监测信息透明公开。
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解释环境监测数据,组织编制好本辖区内环境状况公报和各类环境质量报告。
(五)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
继续开展全省41个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各有关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好被考核县域的水、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
组织开展省级数据审核及考核现场核查,强化对被考核县工作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不断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应用,引导基层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做好例行监测工作
(一)完成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监测任务。
按照《2013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好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的环境监测任务,确保国家环境监测任务顺利完成。
各有关市(区)要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2011-2015年)》中考核和评估断面按月开展监测。
同时,要结合全省环境管理的需求,深化本地区水、气、声、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监测,按照相应标准做好省控网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完成每月国控、省控网监测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任务。
(二)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
完成全省2012年减排监测体系考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完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督促各重点排污企业履行职责开展自行监测,组织开展全省国、省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
各市(区)要切实推动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不得低于80%;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力度,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不得低于95%。
企业自
行监测、监督性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布情况将被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约束性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开展畜禽养殖、机动车等新增方面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各市(区)负责对辖区内纳入2013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性监测。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全省50%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线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加大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的监督力度,开展监测设备运行大检查,确保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实现稳定运行和点对点传输到环保部和省监控中心。
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各市(区)按季度开展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省厅负责全省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并定期通报审核情况。
各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要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和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
(四)深入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按照监测点位不遗漏、监测频次不降低、监测质量有保证的要求,做好全省重点辐射污染源的监测及数据上报。
维护西安、宝鸡、延安和汉中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定期对全省核设施预警点周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各市负责完成本市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及时上报本辖区内辐射污染源监测数据。
(五)开展噪声、酸雨、沙尘暴等监测。
继续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及功能区噪声监测。
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承担酸雨监测任务,逢雨必测。
承担国控沙尘暴监测任务的西安、榆林、延安和铜川市环境监测站,根据气象部门报告的沙尘天气开展沙尘暴监测。
三、抓好专项监测工作
(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各市(区)要严格按照环保部《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狠抓落实,从2013年1月起,对辖区内城市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做到测够频次、测全项目、测对方法、测准数据,全面掌握我省城市和城镇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二)加强重金属监测工作。
依据2013年国控重金属企业名单,各市(区)针对铅、汞、铬、砷和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每两月开展一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每半年开展一次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各市要督促辖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重金属排放日监测制度,企业每月将重金属监测数据上报监管的环境保护部门。
积极组织企业开展污染源重金属自动监测试点工作。
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和商洛市要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涉及本市的地表水重金属监测断面按月开展监测。
(三)抓好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村饮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土壤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继续将环境质量监测情况列入各市(区)申请创建省级生态村(镇、县)验收内容,大力推动环境监测向农村延伸。
(四)切实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紧紧围绕水、气、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组织落实应急监测队伍,加强应急监测培训,提高应急监测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各市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环境风险源状况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监测物资的储备和更新,完善环境应急监测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提高应急监测水平。
(五)继续做好试点监测工作。
加强汉中市洋县华阳镇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站的监测质控和运行维护。
继续做好温室气体、生态遥感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等试点监测工作。
四、加强监测基础工作
(一)继续完善环境监测网络。
按照《2013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建立全省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噪声、生态等重点监测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
实施环保“天眼工程”,扩大城市空气、地表水等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全面、准确地反映我省的环境质量状况。
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适时发布环境状况预测预警,逐步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环境监测预测预警体系。
开展重点工业园区监测站点建设。
(二)积极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完成3个以上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
对计量认证到期的监测站进行复查换证。
各市(区)要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制定本辖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计划,着力提高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能力。
各市级监测站未通过达标验收的,要实现标准化达标;市级监测站已通过验收的,要组织辖区县级监测站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市(区)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机构编制,优化人员结构,保障业务用房和业务经费,进一步强化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三)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
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监测培训的意见》和《国家环境监测培训三年规划(2013-2015年)》,在委派参加环保部培训的基础上,举办环境监测管理、环境监测技术、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等培训,实现环保系统环境监测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继续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强化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激发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的热情。
各市要结合省级培训,制定本市(区)监测培训计划,开展多形式监测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全省监测队伍整体素质。
(四)抓好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加强监测系统职业道德和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抵制不良干预,严禁虚假数据。
要加大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严守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附:
2013年陕西省环境监测方案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录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二)环境空气监测
(三)酸雨监测
(四)温室气体监测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六)地表水水质监测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八)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九)声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测
(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专项监测
(十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十二)地表水重金属监测
(十三)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十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十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监督性监测
(十七)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十八)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十九)龙门工业园空气质量监测
四、辐射环境质量
(二十)自动站点监测
(二十一)陆地γ辐射监测点监测
(二十二)水体点监测
(二十三)土壤点监测
(二十四)电磁点监测
(二十五)宇宙射线
(二十六)重点监管的核与辐射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测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1.监测范围
西安市,13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SO2、NO-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监测时间
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西安市于次月2日前将上月的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结果报送省站,省站审核后4日前报送总站。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评价6项污染物,并发布AQI指数。
6.承担单位
西安市环境监测站。
(二)环境空气监测
1.常规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纳入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手工监测点位和已建成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西安市13个子站除外)。
(2)监测项目
SO2、NO2、PM10。
(3)监测时间
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实时联网发布数据:实时报送。
日报数据:环保重点城市每日直接向总站报送空气质量日报数据。
其他纳入国控、省控监测网络的市、县每月2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省站,省站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国控监测点位数据报送总站。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安康市、杨凌示范区2013年7月1日起以VPN形式向省站传送数据,数据包括SO2、NO-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已建成的县级空气自动站要保证与省市平台稳定联网。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现行标准评价3项污染物,并发布API指数。
(6)承担单位
各相关市、县环境监测站。
2.华阳镇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汉中市洋县华阳镇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SO2、NO2和PM10连续在线监测。
(3)监测时间
24小时连续监测。
(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通过总站国家级质控实验室和全国省级质控实验室体系,进行气体可溯源标准传递(SO2、NO2)、监测设备流量校准传递、颗粒物监测标准膜校准。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运行技术规定(暂行)》,托管站进行日维护和周巡检。
省站进行季度质控巡检。
(5)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省站编写年度区域(农村)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
(6)承担单位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特殊项目调查性监测
(1)监测范围
环保重点城市(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延安)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
点位。
(2)监测项目
TSP、铅、苯并[a]芘;
Cd、Hg、As、六价铬和氟化物为选择性项目。
(3)监测时间
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监测1次,安排在污染相对严重的时段。
(4)数据报送
各市11月30日前将监测数据报送省站,省站汇总后12月10日前按现有FTP 方式报送总站。
(5)承担单位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和延安市环境监测站。
(三)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十个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的韩城市、耀州区、三原县、略阳县、华阴市等,共16个市(县、区)。
2.监测指标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逢雨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
各市县每月3日前向省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省站审核汇总后于5日前报省厅。
省站每月10日前向总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2014年1月15日前报送2013年全年监测数据。
6.承担单位
上述16个市(县、区)环境监测站。
(四)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西安市。
2.监测指标
CO2、CH4。
3.监测时间
24小时连续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每月报送质控手册填写记录。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西安市站向总站实时报送小时数据,每月1日前(含)向省站报送上月汇总数据,省站审核后5日前报总站。
6.承担单位
西安市环境监测站。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西安、榆林、延安和铜川市。
2.监测指标
必测项目:PM10和TSP。
选测项目: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时间
1~6月连续监测,其它时间在沙尘天气发生时开展实时监测。
4.质量保证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和方式
按照《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沙尘天气发生的次日10:00前报送发生日当天7:00~次日7:00的数据。
各市站沙尘天气发生后即向省站和总站报送数据,并编制全年《沙尘天气对空气质量影响报告》,先报省站,由省站汇总后报总站和省厅。
7.承担单位
西安、榆林、延安和铜川市环境监测站。
(六)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原有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监测。
《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印发后,按照新发布的点位(断面)开展监测工作。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5.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承担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市级环境监测站每月18日前向省站报送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由省站审核后,于25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报送总站,于次月5日前向省厅报送书面监测数据。
其他承担省控断面监测任务的监测站于次月1日前(含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由省站审核后于5日前书面报省厅。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至少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应分析异常原因,并向省站报送分析报告。
7.承担单位
各相关市(区)环境监测站。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渭南潼关吊桥站和已建成的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部分站加测化学需氧量、总锌、总镉、总铅、总铜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1次。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
渭南市环境监测站每周一12:00前将渭南潼关吊桥站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数据报送总站,省环保公司(水站托管运营单位)每周一12:00前将各省控水站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数据报送省站。
所有水质自动站必须保证运行稳定,并向省控平台传送数据。
6.承担单位
潼关吊桥站由渭南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他站由省环保公司(水站托管运营单位)承担。
(八)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3.数据报送格式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2年现状解译数据和2011-2012年动态解译数据。
数据格式:coverage。
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2年现状解译数据和2011-2012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包括: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报告。
(3)各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纸版和电子版报告。
4.数据报送时间
8月~9月。
5.承担单位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九)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与监测项目
十个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华阴和兴平市等14个城市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十个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和华阴市等13个城市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
2.监测频次及时间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记录车流量(轻型汽车、重型汽车)。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 (A))。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夜间各监测1次。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1次。
3.数据报送方式与时间
承担功能区噪声监测的监测站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省站于3、6、9、12月的5日前向总站报送季度数据,交通噪声、区域噪声数据于11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年度数据,省站审核后于每年12月5日前上报总站。
4.承担单位
上述各市(区)环境监测站。
二、污染源监测
(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陕西省环保厅印发的《2013年陕西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从2013年第二季度起实施监测。
2.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