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进修培训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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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为提高我校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进修培训制度。
第二条目的
1. 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2. 增强教师科研能力,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3. 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四条进修培训类型
1. 专项培训:针对某一学科、某一课程或某一教学环节的培训。
2. 继续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3. 高级研修:选拔优秀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高级研修班。
4. 学术交流: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研讨会等。
5. 教师实践:安排教师到其他学校或教育机构进行实践锻炼。
第五条进修培训时间
1. 专项培训: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1-2次专项培训。
2. 继续教育:教职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72学时。
3. 高级研修: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参加高级研修。
4. 学术交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每年至少组织1-2次学术交流活动。
5. 教师实践: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到其他学校或教育机构进行实践锻炼。
第六条进修培训内容
1. 教育教学理论:包括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与教学论等。
2. 教学技能:包括课堂教学、教学设计、教学评价等。
3. 教研能力:包括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学术交流等。
4. 教师职业道德:包括教师职业规范、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
第七条进修培训组织实施
1. 学校成立进修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进修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等。
2. 各部门根据学校进修培训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培训方案。
3. 教职工根据自身需求和学校培训计划,选择参加相应培训。
第八条进修培训考核与评价
1. 学校对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出勤、学习态度、学习成果等。
2.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审。
第九条经费保障
1. 学校设立进修培训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
2. 教职工个人承担的进修培训费用,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条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校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