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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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1.21
•【字号】宝政办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原则
4.2应急响应措施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后期评估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含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4)霍乱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
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设区市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市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我市境外可能影响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影响全市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因素要及时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

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健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全市对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
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政府办公室、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宝鸡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电信宝鸡分公司、市文旅局、宝鸡火车站、宝鸡南站、市红十字会、宝鸡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市级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照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故的查处,做好现场监督和监测工作。

市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应急转移、安置工作及捐赠物资的储存运输。

市发改委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
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医疗救助措施。

市教育局组织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项目申报,支持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支持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需求。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协助主管部门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

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对因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并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发放和移交捐助的资金和物资。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运输企业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林业局协助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
保存。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动物的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供销社、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商务局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宝鸡海关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

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定和可疑有毒、污染产品采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贩,维护市场秩序。

电信宝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讯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星级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宝鸡火车站、宝鸡南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宝鸡军分区组织指挥驻宝部队、预备役、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2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由市卫健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由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宝鸡火车站、宝鸡南站、宝鸡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综合秘书组、流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1.3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按照有关法律的授权,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参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设在市人民医院(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应急救护指挥和技术支持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对各县(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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