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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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教办高教[2009]3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3.24
【实施日期】2009.03.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
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浙教办高教〔2009〕33号)
各高等学校: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在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有关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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