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照明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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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井下作业安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井下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井下照明,是指为井下作业提供照明所需的灯具、电缆、变压器等设备。
第四条井下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以人为本,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三)合理布局,经济适用;
(四)科学管理,提高照明效果。
第二章照明设备要求
第五条井下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以下要求:
(一)防爆性能:井下照明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电气火花引起爆炸;
(二)安全电压:井下照明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降低触电风险;
(三)节能环保:井下照明设备应采用节能环保技术,降低能耗;
(四)可靠耐用:井下照明设备应具有较好的耐久性和可靠性;
(五)便于维护:井下照明设备应便于安装、检修和维护。
第六条井下照明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章照明设施布置
第七条井下照明设施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井下作业需要,合理确定照明设施布置;
(二)确保照明范围覆盖井下作业场所,避免盲区;
(三)照明设施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四)照明设施布置应兼顾美观和实用。
第八条井下照明设施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井下巷道、硐室、采场等作业场所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二)照明设施应按照作业场所面积、高度和作业性质进行合理布置;(三)照明设施应按照作业场所通风、排水等条件进行布置;
(四)照明设施应避免对井下作业人员造成视觉疲劳。
第四章照明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井下照明设施维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期检查,确保照明设施安全可靠;
(二)及时更换损坏的照明设施;
(三)合理使用照明设施,降低能耗;
(四)加强照明设施管理,防止盗窃和损坏。
第十条井下照明设施维护与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
(二)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照明效果;
(三)对损坏的照明设施及时进行更换,确保照明设施完好;
(四)加强照明设施安全管理,防止盗窃和损坏。
第五章照明设施操作与使用
第十一条井下照明设施操作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操作人员应熟悉照明设施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照明设施安全运行;
(三)操作人员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四)操作人员应节约使用照明设施,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井下照明设施操作与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三)操作人员应熟悉照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操作人员应节约使用照明设施,避免浪费。
第六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井下照明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井下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井下照明设施操作、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井下照明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井下照明设施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生活质量,确保照明设施的正
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矿井、地下工程、地
下矿山等。
第三条井下照明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作业人员应充分认识井下照明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照明设施的
管理和维护,确保照明质量。
第二章照明设施要求
第五条井下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足够的照度,满足作业需要。
第六条井下照明设备应选用防爆型、防尘型等符合井下特殊环境的灯具。
第七条照明设备应具有足够的防护等级,防止水、尘等侵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照明设备应具有足够的耐压、耐热、耐腐蚀等性能,适应井下恶劣环境。
第九条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控制装置,实现照明的自动调节和节能。
第十条照明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照明设施安装与布置
第十一条井下照明设施安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保证作业面照度充足;
(二)便于维护和检修;
(三)符合井下通风、排水等要求;
(四)避免产生眩光和阴影。
第十二条井下照明设施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照明设施安装位置应避开有害气体、高温、高压等危险区域。
第十四条照明线路敷设应采用铠装电缆,并采取防水、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第十五条照明线路敷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敷设线路应避开电缆沟、隧道等易受损区域;
(二)线路敷设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相互干扰;
(三)线路敷设应避开高压线路和易燃易爆区域。
第四章照明设施运行与维护
第十六条井下照明设施运行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照明设备应定期进行试运行,确保其性能良好;
(二)照明设备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照明设备运行中,严禁擅自拆除、改装或损坏设备。
第十七条照明设施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照明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保持设备清洁、完好;
(二)照明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照明设备检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照明设施检修与更换
第十八条照明设施检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二)检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执行,确保检修质量;(三)检修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确认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照明设施更换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更换照明设备时,应选用符合要求的设备;
(二)更换过程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
(三)更换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确认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第六章照明设施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井下照明设施应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一条照明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降低能耗。
第二十二条照明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在井下照明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件,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井下作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场所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井下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合理布局,经济实用;
(三)科学管理,定期维护;
(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照明设施
第四条井下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足够的亮度,确保作业人员视线清晰。
第五条井下照明设施主要包括:
(一)照明灯具;
(二)电缆;
(三)开关;
(四)保护装置;
(五)接地装置。
第六条照明灯具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安全型照明灯具,其亮度、色温、寿命等性能应符合实际作业需求。
第七条电缆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电缆,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耐压性能和抗拉性能。
第八条开关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开关,具备可靠的绝缘性能和耐压性能。
第九条保护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保护装置,能够有效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接地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接地装置,确保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第三章照明布局
第十一条井下照明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作业场所照明要求;
(二)便于维护和管理;
(三)降低能耗,节约成本。
第十二条井下照明设施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布置:
(一)主要通道、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等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
(二)照明灯具应均匀布置,避免出现照明死角;
(三)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照明灯具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照明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照明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井下照明操作资格证书;
(二)熟悉井下照明设施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三)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井下照明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照明设施的操作;
(二)定期检查照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发现照明设施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停电,并报告相关部门;(四)严禁在井下使用非矿用照明设施。
第五章照明维护
第十五条井下照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专业维护,确保质量。
第十六条井下照明维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井下照明维护资格证书;
(二)熟悉井下照明设施的性能和结构;
(三)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井下照明维护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定期对井下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二)对损坏的照明设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三)对老化、破损的电缆进行更换;
(四)对开关、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五)对接地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八条井下照明管理责任:
(一)矿长对本矿井下照明工作全面负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负责井下照明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井下照明操作人员、维护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照明工作。
第十九条井下照明奖惩:
(一)对在井下照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本矿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