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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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
的通知
顺府发〔2003〕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收费办法通知
顺德区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暂行方案为简化交易手续,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我区采用核定房地产课税价格的方式征收契税。
现根据我区2000年公布的《顺德市基准地价》,并结合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核定各镇、街道二手房地产交易价格。
一、大良街道
(一)住宅价格核定:
1、公寓式房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和建成时间,按建筑面积核定价格。
注:公寓式住宅地价已融楼价中,故对其土地是否出让不作考虑。
2、单家独户住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地价水平、小汽车通达度及房屋价值核定房屋的价格。
即房地产价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造价-建筑物折旧)。
(1)土地价格的核定。
①大良街办中心区内土地价格的核定。
中心区是指原街道办事处和北区村、府又村、八坊村、五坊村、云路村管辖范围,以及新松村的部分区域(即桂畔海以南、广珠路以东部分地段)。
注:本表中土地价格是按出让用地价格核定,若评估宗地是划拨土地的,应作一定差额调整(如:住宅用地未办理出让的,应在本核定方案的基础上减去出让费用,其他用途用地类同)。
②中心区以外地段。
(2)集体土地价格的核定。
(3)建筑物价格的核定。
建筑物价值是在考虑建筑物建造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已使用年期确定。
(二)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根据《顺德市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商业地段的标准宗地(宗地在深度15米内、使用年限按最高计算),按下表核定价格。
注:实际商业用地超出标准宗地的,参照商业路线价对上述价格进行修正(以下其他国有用地类同)。
2、集体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在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基础上下调一定比例核定价格(下调幅度≤40%)。
但下调后的价格不能低于住宅用地价格。
(三)办公和综合用途房地产:
1、纯办公用途房地产可参照住宅用途的价格标准核定;
2、商业兼容办公或带商业性质的综合用途房地产可参照商业用途房地产的价格核定。
(四)车库(小汽车库)房地产的价格: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的标准核定。
(五)工业用途房地产的价格: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0元/的标准核定。
二、容桂街道
(一)住宅价格核定:
1、公寓式房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和建成时间,按建筑面积核定价格。
注:公寓式住宅地价已融楼价中,故对其土地是否出让不作考虑。
2、单家独户住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地价水平、小汽车通达度及房屋价值核定房屋的价格。
即房地产价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造价-建筑物折旧)。
(1)国有土地价格的核定。
①中心区内土地价格的核定。
中心城区是指东至容辉路、南至华基路、北至德胜水道所包含的区域。
注:本表中土地价格是按出让用地价格核定,若评估宗地是划拨土地的,应作一定差额调整(如:住宅用地未办理出让的,应在本核定方案的基础上减去出让费用,其他用途用地类同)。
②中心区以外地段。
(2)集体土地价格的核定。
(3)建筑物价格的核定。
建筑物价值是在考虑建筑物造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已使用年期确定。
(二)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根据《顺德市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商业地段的标准宗地(宗地在深度15米内、使用年限按最高计算),按下表核定价格。
2、集体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在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下调一定比例核定(下调幅度≤40%),但下调后的价格不能低于住宅用地价格。
(三)办公和综合用途房地产:
1、纯办公用途房地产可参照住宅用途的价格标准核定;
2、商业兼容办公或带商业性质的综合用途房地产可参照商业用途房地产的价格核定。
(四)年库(小汽车库)房地产价格的核定: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核定。
(五)工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
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0元/平方米核定。
三、伦教街道
(一)住宅价格核定:
1、公寓式房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和建成时间,按建筑面积核定价格。
注:公寓式住宅地价已融楼价中,故对其土地是否出让不作考虑。
2、单家独户住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地价水平、小汽车通达度及房屋价植核定房屋的价格。
即房地产价值=土地价格+建筑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造价-建筑物折旧)。
(1)国有土地价格的核定。
①中心区内地价格的核定。
中心区是指常教居委会、三洲居委会辖区范围。
注:本表中土地价格是按出让用地价格核定,若评估宗地是划拨土地的,应作一定差额调整(如:住宅用地未办理出让的,应在本核定方案的基础上减去出让费用,其他用途用地类同)。
②中心区以外地段。
(2)集体土地价格的核定。
(3)建筑物价格的核定。
建筑物价值是在考虑建筑物建造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已使用年期确定。
(二)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根据《顺德市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商业地段的标准宗地(宗地深试15米内、使用年限按最高计算),按下表核定价格。
注:实际商业用地超出标准宗地的,参照商业路线价修正系数对上述价格进行修正(以下其他国有用地类同)。
2、集体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在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下调一定比例核定(下调幅度≤40%),但下调后的价格不能低于住宅用地价格。
(三)办公室和综合用途房地产:
1、纯办公用途房地产可参照住宅用途的价格标准核定;
2、商业兼容办公或带商业性质的综合用途房地产可参照商业用途房地产的价格核定。
(四)车库(小汽车库)房地产价格的核定:
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核定。
(五)工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
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核定。
四、北滘镇
(一)住宅价格核定:
1、公寓式房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和建成时间,按建筑面积核定价格。
注:公寓式住宅地价已融楼价中,故对其土地是否出让不作考虑。
2、单家独户住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地价水平、小汽车通达度及房屋价值核定房屋的价格。
即房地产价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造价-建筑物折旧)。
(1)国有土地价格的核定。
①中心区内土地价格的核定。
中心区是指北滘居委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注:本表中土地价格是按出让用地价格核定,若评估宗地是划拨土地的,应作一定差额调整(如:住宅用地未办理出让的,应在本核定方案的基础上减去出让费用,其他用途用地类同)。
②中心区以外地段。
(2)集体土地价格的核定。
(3)建筑物价格的核定。
建筑物价值是在考虑建筑物建造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已使用年期确定。
(二)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根据《顺德市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商业地段的标准宗地(宗地在深度15米内、使用年限按最高计算),按下表核定价格。
注:实际商业用地超出标准宗地的,参照商业路线价对上述价格进行修正(以下其他国有用地类同)。
2、集体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在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基础上下调一定比例核定价格(下调幅度≤40%)。
但下调后的价格不能低于住宅用地价格。
(三)办公和综合用途房地产:
1、纯办公用途房地产可参照住宅用途的价格标准核定;
2、商业兼容办公或带商业性质的综合用途房地产可参照商业用途房地产的价格核定。
(四)车库(小汽车库)房地产的价格: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的标准核定。
(五)工业用途房地产的价格: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核定。
五、陈村镇
(一)住宅价格核定:
1、公寓式房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和建成时间,按建筑面积核定价格。
注:公寓式住宅地价已融楼价中,故对其土地是否出让不作考虑。
2、单家独户住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地价水平、小汽车通达度及房屋价值核定房屋的价格。
即房地产价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造价-建筑物折旧)。
(1)国有土地价格的核定。
①中心区内土地价格的核定。
中心区是指陈村镇原旧圩居委会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注:本表中土地价格是按出让用地价格核定,若评估宗地是划拨土地的,应作一定差额调整(如:住宅用地未办理出让的,应在本核定方案的基础上减去出让费用,其他用途用地类同)。
②中心区以外地段。
(2)集体土地价格的核定。
(3)建筑物价格的核定。
建筑物价值是在考虑建筑物建造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已使用年期确定。
(二)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根据《顺德市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商业地段的标准宗地(宗地在深度15米内、使用年限按最高计算),按下表核定价格。
注:实际商业用地超出标准宗地的,参照商业路线价对上述价格进行修正(以下其他国有用地类同)。
2、集体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在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基础上下调一定比例核定价格(下调幅度≤40%)。
但下调后的价格不能低于住宅用地价格。
(三)办公和综合用途房地产:
1、纯办公用途房地产可参照住宅用途的价格标准核定;
2、商业兼容办公或带商业性质的综合用途房地产可参照商业用途房地产的价格核定。
(四)车库(小汽车库)房地产的价格: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的标准核定。
(五)工业用途房地产的价格: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核定。
六、乐从镇
(一)住宅价格核定:
1、公寓式房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和建成时间,按建筑面积核定价格。
注:公寓式住宅地价已融楼价中,故对其土地是否出让不作考虑。
2、单家独户住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地价水平、小汽车通达度及房屋价值核定房屋的价格。
即房地产价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造价-建筑物折旧)。
(1)国有土地价格的核定。
①中心区内土地价格的核定:中心区是指乐从居委会辖区范围的土地。
注:本表中土地价格是按出让用地价格核定,若评估宗地是划拨土地的,应作一定差额调整(如:住宅用地未办理出让的,应在本核定方案的基础上减去出让费用,其他用途用地类同)。
②中心区以外地段。
(2)集体土地价格的核定。
(3)建筑物价格的核定。
建筑物价值是在考虑建筑物建造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已使用年期确定。
(二)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的核定:根据《顺德市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商业地段的标准宗地(宗地在深度15米内、使用年限按最高计算),按下表核定价格。
注:实际商业用地超出标准宗地的,参照商业路线价对上述价格进行修正(以下其他国有用地类同)。
2、集体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在国有土地商业用途房地产价格基础上下调一定比例核定价格(下调幅度≤40%)。
但下调后的价格不能低于住宅用地价格。
(三)办公和综合用途房地产:
1、纯办公用途房地产可参照住宅用途的价格标准核定;
2、商业兼容办公或带商业性质的综合用途房地产可参照商业用途房地产的价格核定。
(四)车库(小汽车库)房地产的价格: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的标准核定。
(五)工业用途房地产的价格:按最低价格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元/的标准核定。
七、勒流镇
(一)住宅价格核定:
1、公寓式房屋: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和建成时间,按建筑面积核定价格。
注:公寓式住宅地价已融楼价中,故对其土地是否出让不作考虑。
2、单家独户住宅:根据所处地理位置的地价水平、小汽车通达度及房屋价值核定房屋的价格。
即房地产价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造价-建筑物折旧)。
(1)土地价格的核定。
①中心区内土地价格的核定。
中心区是指勒流居委会辖区范围的土地。
注:本表中土地价格是按出让用地价格核定,若评估宗地是划拨土地的,应作一定差额调整(如:住宅用地未办理出让的,应在本核定方案的基础上减去出让费用,其他用途用地类同)。
②中心区以外地段。
(2)集体土地价格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