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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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建设工程抗震工作,保障建筑物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抗震管理原则:
(一)根据地震活动程度和特点,划分地震区,分类进行抗震设计和抗震设备配置。
(二)坚持设计抗震和加强抗震设备配置,确保建设工程在地震中的安全性能。
(三)坚持科学、合理、优先发展对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影响的地震科学技术。
(四)加强抗震监测,及时预警和预测地震灾害。
(五)加强抗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抗震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地震活动性与设计分类
第四条根据地震活动程度和特点,划分地震区域,分别规定抗震设计参数和标准。
第五条将地震区划分为一、二、三级地震区。
(一)一级地震区为具有高较活动性和较大地震烈度的区域。
(二)二级地震区为具有中等活动性和较大地震烈度的区域。
(三)三级地震区为具有较小活动性和较小地震烈度的区域。
第六条抗震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设计寿命,按照地震烈度和地震区域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基本设计地震加速度和基本设计地震力。
(一)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工业设施、重要交通设施等对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应按照一级地震区要求进行设计,并纳入监测范围。
(二)对于一般居民住宅和普通公共建筑等一般建筑物,应按照二级地震区要求进行设计。
(三)对于较小规模居住建筑、民用简易建筑等,应按照三级地震区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章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抗震设计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抗震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地基条件、地震烈度等因素,科学选择合适的抗震设计方案,确保建筑物具备良好的抗震能力。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进行相关监督检验。
第十条抗震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抗震设备的完好运行。
第四章抗震监测与预警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抗震监测,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地震预警系统,并及时向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发出预警信息。
第五章抗震宣传与教育
第十三条加强抗震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抗震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抗震宣传与教育应包括地震知识、抗震自救方法、
安全撤离等内容,覆盖各个年龄段和不同社会群体。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组织抗震宣传教育活动,并制定具体计
划和目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给
予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有关监督部门未按照职责履行监督责任,未及时
发现、防范和处置地震灾害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因违反抗震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人员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抗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及时解决抗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