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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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
4.4 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3)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必须履行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先自检查,合格后才可通知监理单位验收。
其中:地基与基础等隐蔽验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是让勘察设计单位对地质进行确认,既是保证基础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不可少的管理环节,也关系到日后出现质量事故时的责任判定。
(4)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分项工程检验批是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基本单元。
主要检验项目是对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涉及环保、卫生、公益起决定性作用的项目,带有否决的性质。
一般检验项目则不起决定性作用,允许有少量偏差或缺陷。
《标准》的基本规定《标准》的基本规定 4.4 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5)抽样检验、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应进行抽样检验、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进行见证,并应按照《监理规范》和关规定的项目及数量要求抽样进行平行检验。
(6)实体检测为强化验收,除要求做好常规检验和见证检测外,还要对工程实体(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进行验证性检验增加这一层次的检测意义重大,它不同于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测,而是针对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实体直接进行的检测,因此更具有说服力,因为它综合反映了原材料、工艺、操作等对最终质量的影响。
《标准》的基本规定 4.4 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7)检测资质为了保证见证取样检测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可靠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能力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
(8)观感质量检查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相对主体工程质量而言,虽是次要的,但是完工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是很有
必要的。
观感质量验收绝不是单纯的外观检查,而是直观地从宏观上对工程的安全可靠性能和使用功能进行检验,是不可缺少的质量控制环节。
《标准》的基本规定 4.5 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标准》第1.4章)“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是按照常规做法规定的。
在保留原来划分为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基础上,增加了分项工程检验批概念,以适应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的需要;增加了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划分,以适应目前工程竣工验收需对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量检验的的需要。
(1)单位工程划分(《标准》)水运工程单位工程划分比较复杂。
考虑到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大、结构形式丰富,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为便于质量检验和验收,体现分期投资、分期施工、分期投产使用和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的精神,规定“单位工程应按工程使用功能和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进行划分”,并对各类水运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作了10条具体规定。
《标准》的基本规定(2)分部工程划分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
(3)分项工程的划分分项工程是工程施工的工序或工种。
(4)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分项工程检验批是分项工程划分的进一步分解,它由施工过程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施工内容组成。
各类工程的建成要经历若干工序、若工种的相互配合,工程质量完全取决于各工序工种的质量水平。
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控制好每一个工序的施工质量。
因此,分项工程的质量是整个工程质量的基础,尤其是分项工程检验批,更是质量检验的最基本单元。
《标准》的基本规定水运工程各专业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见《标准》的各专业篇,在使用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A、应将本章的基本规定与各篇的具体规定结合使用; B、注意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中的“等”字,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是根据常见的建筑物编排的,不可能将所有可能涉及的分项工程全部列上,因此在最后一个分项工程后面均加了一个“等”字。
其含义为,当工程内容与表列项目不一致时,可结合工程特点进行相应调整,即设计中有什么分项工程就增加什么分项工程; C、分部和
分项工程划分表对部分分项工程名称有两处简化:一是“预制构件”“现浇构件”和“构件安装”等均含有“各类构件”的意义;二是“预制构件”和“现浇构件”中均含有模板、钢筋和混凝土等分项工程。
《标准》的基本规定 4.6 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检验标准《标准》对质量合格检验标准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
(1)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A、检验项目由过去的“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个合并为“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两个。
B、除规定“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外,对列为“一般检验项目”中的非“允许偏差项目”项目也规定应全部合格。
C、“一般检验项目”中的允许偏差项目,不仅将偏差检测的合格率由过去的“不低于70%”提高到“不低于80%”外,还对其最大偏差值进行了限制(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2倍)。
D、增加了对质量检验记录要求。
《标准》的基本规定(2)分部工程质量合格检验标准在保留原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检验内容: A、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B、在进行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工程检验时须对涉及有关安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
(3)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检验标准在保留原“所含分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和”观感质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重要核查和抽查: A、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中增加有关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
B、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应达到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4)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合格检验标准(新增加的,略)《标准》的基本规定(5)质量检验不合格时的处理原则《标准》.7条是对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和分部工程的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处理原则的规定。
条文根据我国国情,引入了“非正常验收的概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以下列四种“非正常验收”形式验收。
A、返工更换验收;B、检测鉴定验收; C、设计复核验收;D、加固处理验收。
从上述“质量检
验合格标准”规定中完全可以看出:《标准》取消“优良”和“合格”等级评定,不是降低了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而是从质量检验和验收的最小单元入手,限制过大偏差,提高了符合标准要求的保证率,从而全面提高了对水运工程的质量要求。
《标准》的基本规定 4.7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和组织为体现“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分部、单位工程和建设项目及单项工程质量检验程序和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1)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检验是整个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同时检验工作量也比较大。
为加强工序过程控制和严格掌握标准,故规定应先由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再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和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与确认。
(2)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在分项工程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故规定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还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项目的检验。
《标准》的基本规定(3)单位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前,增加了预检验和验收的程序。
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准提交竣工报告,申请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质量检验资料报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核定。
(4)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是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新增加的。
由建设单位申请并进行组织。
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量检查汇总,并将有关文件报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质量核定。
其核定意见作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验收质量鉴定的依据。
三、《标准》重大修订的贯彻实施《标准》的基本规定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技术要求,基本规定的重大修订将影响到水运工程建设全行业(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验收和质量管理工作。
现结合《标准》的几个重大修订,对《标准》的宣贯学习、理解掌握和贯彻实施过程需要特别注意的几
个问题强调如下。
(1)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是水运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的职责,水运工程建设各方应按照《标准》的相应规定做好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验收和质量管理工作工程质量是施工出来的。
在施工质量检验中,施工单位当然是贯彻执行《标准》的主体,但是仅靠施工单位一家也是不行的,需要所有与施工相关的单位密切配合。
因此,《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在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验收等方面应负责的工作进行了相应规定,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标准》的相应规定做好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验收和质量管理工作。
三、《标准》重大修订的贯彻实施三、《标准》重大修订的贯彻实施(2)取消“优良”和“合格”质量等级评定,不是降低了质量标准,而是提高了质量要求。
《标准》规定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和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质量均应达到合格检验标准,不是降低了对水运工程质量的要求,而是从质量检验和验收的最小单元(分项工程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入手,应用“短板理论”对过大偏差进行了严格限制,从而提高了符合标准要求的保证率,全面提高了水运工程的质量水平。
《标准》实施后,如果施工单位对这一修订不注意的话,将会使过去按照原标准可以评为“优良”等级的项目变成“不合格”。
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试点阶段,就已经发现有个别工程项目就是由于这一修订达不到本《标准》检验合格标准的事例。
三、《标准》重大修订的贯彻实施(3)质量控制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必要条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与验收,应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工序质量的控制和检查。
重视过程是本《标准》编写的指导思想之一,将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列为本《标准》的基本规定。
尤其是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抽样复验和监理单位应负责的工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三、《标准》重大修订的贯彻实施(4)水运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照《标准》的相应规定,重视并认真进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验和验证性检验工作。
《标
准》有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验和验证性检验的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旨在督促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切实加强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项目施工质量的控制、检验和验证检验,确保水运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发生。
关于涉及对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项目施工质量的验证性检验是赋予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
《标准》的这一规定旨在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做好有关试验检验,保证各项试验检验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水运工程的主体结构多为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和耐久性直接关系到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功能。
因此《标准》先对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进行了规定,并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了检测项目、重点构件和检测数量(见《标准》附录D),需要各有关单位注意,尤其是施工单位要认真控制,要做好自检(如对钢筋保护层的检测等),以保证自己的工程产品均能顺利通过验证性检测。
三、《标准》重大修订的贯彻实施三、《标准》重大修订的贯彻实施(5)必须重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和相应的检查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是判断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重要依据。
因此要求:施工单位要按附录K的统一要求,在施工过程注意做好程质量控制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汇总整理工作,以保证各项质量检验符合标准的规定;质量监理单位要按标准的规定做好过程中的检查和确认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单位工程质量核定时,要进行相应的核定。
另,关于“全数检验”和“全部检验”的解释(1)“全数检验” ---多用于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批和自然件,需对其质量特征值进行定量检验的检验项目。
A、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于均是按进场验收批进行检验的,此时的“全数检验”是按检验批的批次逐批进行检验(包括检查出场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抽样复验报告)的含义。
B、施工过程需要按检验批进行试验检测和测量的项目如地基处理、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指标等,此时的“全数检验”是指按检验批数
量逐批进行检验的含义。
C、施工过程需逐件记录并逐件检查的重要项目如沉桩控制指标、灌注桩的沉渣厚度、机电设备主要性能参数等,此时的“全数检验”是指按工程的自然件数逐件进行检验的含义。
对于“全数检验”的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标准》规定提出逐批或逐件的检验资料。
监理单位应按相应规定逐批或逐件检查确认或抽样检验。
关于“全数检验”和“全部检验”的解释(2)“全部检验”---多用于对其质量特性进行定性检验或随机的少量抽查复核的项目如对外观、基本做法要求和需做宏观控制和检验的检验项目。
对于“全部检验”的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标准》规定提出检验记录。
监理单位应进行宏观检查,必要时可少量抽查复核。
* 《水运工
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257-2008)宣贯培训(第一讲《标准》整合概况与基本规定) 2009年4月第一讲《标准》整合概况与基本规定一、《标准》整合概况 1、《标准》演变过程 2、《标准》整合修订过程 3、《标准》主要内容介绍二、《标准》的基本规定三、《标准》的重大修订及贯彻实施一、《标准》整合概况 1 《标准》的演变过程《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简称《标准》)是对原《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局部修订、《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准》、《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待编《航标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7本有关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整合和修订。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航务工程 1982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疏浚工程 1982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3-88)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2-89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局部修订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3-2006)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4-95)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05)干船坞工
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 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314-2004 航标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93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 2、《标准》整合概况2、《标准》整合修订过程任务来源《标准》是根据2007年交通部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实施交通部新颁发的水运工程标准体系,依据交通部水运司“关于批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制定工作大纲的函”进行编写的。
编写组组成在交通部水运司主持和质监总站指导下成立了有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监理和监督共20个单位参加的编写组。
其中: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和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标准》的主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员共42人。
编写过程及主要工作(1)前期准备工作 A、北京前期准备会议(2007年8月1日)就《标准》的整合进行了讨论。
同意进行整合,整合后名称为《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B、福州大纲专题研讨会(2007年8月14日)对《标准》的内容和编写结构进行了讨论。
会议决定:①按工程结构分类编排《标准》的篇章。
②《标准》可分为十三篇;③除《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不纳入本标准外。
其他各本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均纳入本标准。
④确定了《标准》的主编和参编单位。
《标准》整合修订过程(2)《标准》制定大纲阶段 2007年9月14日,部水运司在京召开了审查会议,对《标准》制定大纲进行了审查,并于2007年11月对大纲进行了批复,要求在 2008年11月前完成全部编写任务。
(3)《标准》编写阶段为确保在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编写任务,编写组从编写大纲审查到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召开了七次编写工作会议,分别对各篇的条文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7月初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印刷工作。
在这期间还专门组织了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与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质量控制及检测情况的专题调究,形成了两个专题调研报告。
《标准》整合修订过程(4)《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标准》(征求意见
稿)于2008年7月上旬寄送110份征询意见(其中:业主单位17家、设计单位13家、施工单位30家、监理单位15家、质量监督单位12家、科研单位5家、部队1家、专家17 人)。
至2008年8月底,67个单位和专家反馈了721条意见与建议。
(5)《标准》试点验证在征求意见同时,在部水运司和部质监总站的主持和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配合下,选取4个工程项目(上海港罗泾港区二期、江苏海企港务公司化工码头、辽宁海事局海监码头和长江罗湖洲航道整治等)为试点工程,针对《标准》的基本规定和重大修改进行了现场验证。
《标准》的基本规定和混凝土实体检测的规定是合适的,在正常的施工状态下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
《标准》整合修订过程(6)《标准》(送审稿)形成 2008年9月上旬,编写组第八次工作会议,对721条意见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研究,采纳了426 条,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7)《标准》(送审稿)部审 2008年9月25~27日,交通运输部在天津市主持召开了有26个单位的66位代表参加的“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
在大会审查的基础上分成三个专业组对《标准》(送审稿)和送审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并对《标准》(送审稿)给予较高的评价。
(8)《标准》(报批稿)批准《标准》(报批稿)于2008年12月报部。
部于2008年12月22日以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发布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3、《标准》主要内容介绍共分为11篇99章和1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第 1 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第1章总则明确《标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增加了“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
语主要为第1篇的有关质量检查验收的专业用语。
本标准各篇所的术语,在各篇的相关条文说明中说明。
第3章基本规定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的基本要求,属《标准》整合新增加的内容。
第4章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在延续过去单位、分部、
分项工程划分做法的基础上,对质量检验的划分进行了上、下延伸。
增加了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以适应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的需要,以及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成后工程总体质量检验和验收的需要。
第5章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与合格标准取消了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的做法。
规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提高了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标准。
在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允许偏差项目测点的合格率不仅由原来的70%及其以上改为80%及其以上,而且对最大偏差值进行了限制。
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检验中,增加了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和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进行抽查检测的规定。
第6章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和组织在保留原标准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单位的质量责任,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中的职责。
第2篇通用工程质量检验本篇共包含8项通用工程的质量标准 1、混凝土结构 5、板桩与地下连续墙 2、钢结构 6、沉井制作与下沉 3、软土地基加固 7、砌石 4、桩基 8、停靠船与防护设施均源原《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并对部分项目的质量标准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
其中,混凝土结构章中的混凝土构件表面缺陷及分级标准、构件分项质量标准、混凝土构件表面防腐蚀和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规定等,是本次整合修订所作的重大修订。
第3篇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基本沿用《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06)的内容。
第4篇码头与岸壁工程质量检验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并与重力式码头、高桩码头和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修订工作协同,对部分项目的质量标准进行了同步修订。
同时,还针对近几年个别工程所发生的位移滑坡事故,对码头的接岸结构和后方回
填的施工及检验原则、施工程序、施工观测和现场监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5篇防波堤与护岸工程质量检验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半圆体结构型式防波堤和护岸的标准,并结合深水防波堤和有景观要求护岸的施工经验及资料,对有关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
第6篇道路堆场与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工程质量检验道路与堆场的质量标准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地下管网和堆场主要构筑物的质量标准。
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包括地下廊道)的质量标准是本次新增加的。
第7篇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基本沿用《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05)的内容,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
第8篇干船坞、船台与滑道工程质量检验基本保留《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的基本内容,增补了船台与滑道的质量标准。
第9篇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在沿用《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内容基础上补充了铰链排制作与铺设、钢丝网格护面和混凝土块体护面等分项工程,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并适当提高了堤坝和主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标准。
第10篇船闸工程质量检验在沿用《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补充了船闸各类闸阀门及启闭装置的制作与安装的标准;随着施工质量水平的提升,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适当提高了船闸主体和主要尺寸偏差的标准。
第11篇航标工程质量检验为新增加内容。
主要包括岸标、浮标、信号标志、航行水尺和遥测监控系统的制作与安装等。
附录A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为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全行业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参考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做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
附录B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包括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与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等。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