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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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乡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乡村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乡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乡村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
1. 乡村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乡村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 乡村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
4. 乡村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乡村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1. 企业是乡村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5.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
故发生。
6. 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四、乡村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
状况进行评价和公布,激励企业诚信守法,惩戒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依法
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提供虚假报告、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和奖励举报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五、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乡村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查明事故
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依法进行。
4.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
1.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三)未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
(五)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者组织应急演练的。
2.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未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三)未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
3. 乡村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乡村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乡村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